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上 訴 人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信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鄭富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108 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與補正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智慧財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智慧財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倘不於期間內補正,智慧財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及行政訴訟 法第241條之1第1項本文、第246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千元,上訴應加徵裁判費之1/2。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與第98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行政判決 前於民國109年1月7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三第81至86頁 )。上訴人嗣於109年1月21日提出行政訴訟聲明上訴狀,主張不服上開判決而請求上訴,上訴人除未據繳納第二審上訴之裁判費用外,亦未檢附律師委任狀。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應繳納6千元裁判費。本院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之日起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千元,並檢附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