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洪銀樹、洪淑敏、沈慶行
- 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3號 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古朝璟 參 加 人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經訴字第1070631276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8年11月12日以「微型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13837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38472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 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 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7年6月20日(107)智專三㈡04182字第107205537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與「請求項14至19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中有關「請求項1至13舉發成立」部分,提起訴願 ,經濟部嗣以107年12月24日經訴字第107063127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者,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59至262頁)。 貳、原告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部分與訴願決定均應撤銷,並主張如後: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進步性: (一)無組合證據2與3動機: 1.證據2與3揭示內容: 證據2揭示「單相自行啟動無刷馬達」,由證據2說明書之發明目的可知,證據2所欲解決問題,在於使單相激磁無刷風 扇馬達,可容易組裝位置偵測元件以自行啟動。而證據3揭 示「小型鼓風扇構造」,由證據3說明書記載可知,證據3所欲解決問題,在於使習用之鼓風扇結構,能夠符合系統設備之薄型化需求,同時具有優越之散熱目的。證據2、3雖同為馬達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惟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尚難以證據2、3同為馬達技術領域,即直接認定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依據證據2、3技術內容,為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自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 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 2.證據2或3無教示或建議之功能: ⑴證據2雖具有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惟證據3僅為符合積體電路佈局精密化、薄型化之需求,以達到小型化、薄型化目的,證據2、3之發明目的不同,證據3並無證據2之如何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發明目的。因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係為系爭專利之其中一發明目的,故被告顯誤將證據2之技術內容, 而與系爭專利技術內容具關連性或共通性,其誤認證據2與 證據3技術內容,同為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被告理由僅 屬後見之明,容有違誤。 ⑵證據2之電樞線圈纏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而形成一 較大軸向高度構造,且電樞構件(13)具有單個位置檢測組件(24),以產生一個既定大小之場效磁鐵磁吸/排斥扭矩,無 需特別麻煩之定位調整。而證據3之鼓風扇設計,可達到小 型化、薄型化目的,以運用於薄型化電子系統,兩者無相同之功能或作用,且無共通性。準此,證據2與證據3無相同功能或作用。 ⑶由證據2說明書及圖1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可知,證據2之單相 激磁無刷馬達,其電樞線圈纏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使電樞構件(13)形成一體碟狀物,且具有一定之軸向高度。而證據3之小型鼓風扇構造,其說明書中僅記載扇葉(32)與 磁鐵(33)高度大小,並未就小型鼓風扇之啟動方式及構造,加以說明,且說明書中僅記載藉由線圈(27)與磁鐵間之激磁效應,即可驅使扇葉旋轉並引動氣流。參閱證據3之圖式可 知,其僅具有線圈構件,證據3之小型鼓風扇為不必設置偵 測元件之構造。準此,證據2與證據3間,並無互相結合之教示或建議。被告雖辯稱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據證據2之檢測元件(24)或位置檢測線圈(L1)修改證據3,使證據3 之電路板(26)上設有磁感應元件等云云。僅屬後見之明,容有違誤。 3.證據2與3互為相反教示: 證據2所揭示之單相激磁無刷馬達,其電樞線圈纏繞於數個 相互堆疊之矽鋼片,使電樞構件(13)形成一體碟狀物,且具有較大之軸向高度。其與證據3之薄型化問題及薄型化線圈 (27)構造不同,且兩者構造差異甚大,證據2、3實無法組合。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面臨證據3 所欲解決之,如何使習用之鼓風扇結構,能夠符合系統設備之薄型化需求,同時具有優越的散熱目的之問題時,自無參考、引用以纏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而形成較大軸向高度之證據2之電樞線圈。職是,證據2、3互為相反教示,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參考、引用及組合證據2、3之動機。 (二)無法組合證據2與3: 證據3揭示一種小型鼓風扇構造,參閱證據3圖式可知,其線圈(27)為盤式繞線方式,且未揭示偵測元件,證據3採用為 不必要與無法額外設置偵測元件,偵測磁鐵(33)極性之構造。證據2第一實施例之電樞構件(13),包括一對電樞線圈纏 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而形成一較大軸向高度構造,證據2之電樞構件,為必須設置位置檢測組件(24)單相自行 啟動無刷馬達,兩者之結構及驅動電路不同,縱將證據2之 位置檢測組件應用至證據3,仍無法使證據3之線圈作相對應動作,使線圈與磁鐵間形成激磁效應,以驅使扇葉(3 2)旋 轉並引動氣流,故證據2、3無法組合。縱將證據2之位置檢 測組件與電樞構件同時組合於證據3,由於證據2之電樞構件,包括一對電樞線圈纏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而形成一較大軸向高度構造,此將與證據3之如何達成薄型化需求 發明目的相違背。準此,證據2、3無法組合。 (三)組合證據2 與3 不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參加人未主張通常知識之組合爭點: ⑴被告雖辯稱不論馬達是否具備偵測元件,其驅動電路均為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設計驅動電路供結合證據2、3後之風扇馬達所用,使得結合後之風扇馬達能正常動作云云。惟證據2、3無組合動機及無法組合,參加人僅主張證據2、3之組合,而該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設計驅動電路供結合證據2、3後之風扇馬達所用,縱屬事實,驅動電路之設計仍非原證據2、3所揭示,縱認其屬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證據2、3及通常知識之組合之爭點,未經參加人於舉發程序中主張,是被告於行政訴訟答辯理由已逾原處分之範圍,有認作主張事實之違法,自不可採。 ⑵參加人主張不論是將證據2圖4之檢測元件(24)組合至證據3 的電路板(26),或將證據2圖9之位置檢測線圈L1置換證據3 其中一個線圈(27),均可達到偵測證據3磁鐵(33)極性之效 果等語。故證據3為符合積體電路佈局精密化、薄型化之需 求,其線圈為盤式繞線方式,且為不必要與無法額外設置偵測元件,以偵測磁鐵極性之構造。準此,參加人未主張通常知識之組合爭點情形,被告之辯稱,容有違誤。 2.組合證據2與3未達請求項1之功效: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 啟動件對應磁吸該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該磁區對齊」技術特徵。被告肯認證據3 未揭示系爭專利之偵測元件及其相關技術特徵,且證據2、3無組合動機。證據2係利用電樞線圈重新輸入電流時,由其 磁性主動導體部與場效磁鐵(30)形成磁吸/排斥扭矩,使得 場效磁鐵形成僅小小轉動,即可使位置偵測元件(24)測得,進而使得場效磁鐵可產生一最大扭矩而自行啟動。因證據2 未限定其位置偵測元件之設置位置,縱使被告認定將證據2 之位置偵測元件應用於證據3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將位置偵測元件設置於一特定位置之需求,證據2未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令位置檢測組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 ⑵被告雖辯稱參照證據2圖6、圖8及第7欄第16至42行,當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可看出偵測元件亦對應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即偵測元件未與弱磁區對齊云云。惟證據2之該二磁化部需磁化成相同之N極,且與場效磁鐵磁吸/互斥,其與系爭專利「至少一輔助啟 動件」僅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構造,兩者差異甚大,故證據2、3之組合,除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易於啟動功能外, 亦未能達系爭專利請求項1「利用簡易之結構設計,以達到 製造容易及降低製造成本等功效;並兼具有可縮減軸向高度等諸多特點,以便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的微型馬達結構」功效,功效為組合證據2、3所無法預期。職是,證據2、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至4之組合不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2、3無組合動機,且證據2、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證據4之發明目的,在提供一種穩定其旋轉平衡,且降低運轉噪音及提高使用壽命之風扇,證據4與證據2、3無「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 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故證據2至4無組合動機。證據4揭示之風扇,其「定子單元(3)」同具有線圈(311)及矽 鋼片(312),其並無法縮減軸向高度。且證據4之基座(21)是完全由導磁材料所製成,基座與磁鐵環(43)間會因磁力而形成全周式相互吸引,導致該轉子單元(4)可能停止於不易啟 動之死角位置。故證據4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偵測元件」及「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該輪轂之軸向上未與該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況證據4未就系爭專利之易於啟 動給予啟示與建議,是證據4之轉子單元於停止時,無法達 成系爭專利之易於啟動而不會產生啟動死角之功效。系爭專利基於具易於啟動功能之條件,繼而利用簡易之結構設計,可達到製造容易及降低製造成本,並兼具有可縮減軸向高度等諸多特點,以便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之微型馬達結構等功效,功效為證據2至4之組合所無法預期,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功效上增進,證據2、3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基礎,證據2至4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準此,證據2至4之組合,無法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9具進步性: (一)證據2與3未揭示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獨立項,系爭專利請求項9具有「一基板,具有一樞接部,樞接部周邊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部分技術特徵係指基板(5)設有一樞接部(51),基板於樞接 部周邊設有一線圈組(53)及一偵測元件(54),線圈組直接設置於基板,以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5頁倒數第4行所記載 之功效。由證據2第1圖可知,證據2之電樞線圈及位置檢測 元件(24)設置於印刷電路板(17),且印刷電路板設置於定子軛(16),定子軛則固定安裝於馬達殼體(7)。證據2之電樞線圈及位置檢測元件非設置於馬達殼體,證據2未揭示系爭專 利請求項9之前開部分技術特徵,且電樞線圈及位置檢測元 件需設置於印刷電路板,將導致無法省略該印刷電路板,並使證據2之單相激磁無刷馬達之結構組成複雜,且會增加其 軸向高度。參閱證據3圖2至5可知,證據3之線圈(27)設置於電路板(26)。證據3之線圈並非設置於框座(22),證據3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前開技術特徵,且線圈需設置於電路 板,使得電路板無法省略,導致證據3之小型鼓風扇構造之 結構組成複雜,且會增加其軸向高度。 (二)證據8未揭示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 證據8 揭示一種風扇,證據8 之發明目的,係提供一種穩定其旋轉平衡,且降低運轉噪音及提高使用壽命之風扇。證據2之發明目的在於「利用單個位置偵測元件進行自行啟動而 在一既定方向旋轉,不會有電磁傳感器失敗之情況,並採用一位置偵測線圈做為該位置偵測元件」。而證據3之發明目 的,為符合積體電路佈局精密化、薄型化的需求,以達到小型化、薄型化目的。況證據8之殼體單元(2)包括一內含有導磁材料之基座(21),定子單元(3)包括一設置在軸管(231)外周面之電磁磁極(31),而一設置在基座上與電磁磁極電連接之電路板(32),其電磁磁極具有一圈繞套設在軸管外周面之線圈(311),電磁磁極另具有二設置在所述線圈上之矽鋼片(312)。是證據8與證據2、3所欲解決問題不同,且證據8與證據2、3無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證據8與證據2、3無組合 動機。參諸證據8說明書記載:電磁磁極另具有二設置在所 述線圈上之矽鋼片等語。參加人雖辯稱證據8與證據2、3同 樣是省略習知馬達之矽鋼片云云。容與事實不符。 (三)請求項9具備有進步性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9藉由「至少一個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 磁鐵之至少一個強磁區,令檢測元件在轉子停止轉動時在輪轂之軸向上不對齊弱磁區」、「一基板,具有一樞接部,樞接部周邊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及「基板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輔助啟動件係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等技術特徵,可以達成「使微型馬達更易於啟動」、「精簡微型馬達的結構組成及縮減其軸向高度」及「提供輔助啟動件更佳之定位效果」等功效,為證據2及3之組合無法預期,系爭專利請求項9具有功效上增進,具有進步性,被 告認定顯有違誤,自非可採。職是,證據2、3、8之組合,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與10至13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及10至13分別為直接或間接附屬於請求項1、9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9均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及10至13亦具進步性。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證據2與3之結合能達到請求項1之功效: 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除證據2、3均為馬達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外,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 據3相較差異之偵測元件技術特徵,證據2揭露利用一產生扭矩磁化部,使場磁鐵(30)停止於最佳之啟動角度位置外,亦利用一偵測元件(24)用以偵測場磁鐵之極性,以改變流過線圈之電流方向,其於啟動時調整線圈所產生磁場之極性,可使馬達更易於啟動,由於證據2揭示同時使用產生扭矩磁化 部及位置檢測組件,能易於啟動各類無刷馬達,證據3之技 術內容揭示者,為一種無刷微型馬達,具有結合二證據之教示或建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 據3技術內容為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自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且證據2、3之結合,係依證據2 技術內容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證據2之電樞線圈之軸向高度對證據2、3之結合,並無影響,證據2、3結合後,可達到薄型化馬達之目的。 二、證據2與3得結合: 不論馬達是否具備偵測元件,其驅動電路均為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設計一驅動電路供結合證據2、3後之風扇馬達所用,使得結合後之風扇馬達能正常動作。再者,證據2、3之結合,係依證據2 技術內容,其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證據2之電樞線圈之軸向高度,對證據2、3之結合並無影響。且證據2教示以一凹部(25)容納位置檢測組件(24),所屬技術領域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教示,能輕易於證據3之電路板上,形成一凹部以容納一偵測元件,而不增加風扇馬達之整體高度,證據2與證據3結合後,可達到薄型化馬達之目的。三、證據2與3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2、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縱認證據2第二實施例無法與證據3結合,證據2仍有揭露第 一實施例,第一實施例可與證據3結合,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查證據3第2、3圖揭露一種微型馬達,包含:1.一基板(22),具有一樞接部;2.一電路板(26),係結合基板,電路板設有一線圈組(27);3.一轉子,包含一輪轂(30)及一永久磁鐵(33),轉子可旋轉結合基板之樞接部,永久磁鐵結合輪轂並與線圈組相對,永久磁鐵設有N磁極 及S磁極,各N磁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4.至少一輔助 啟動件(25),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輔助啟動件係設置於基板及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輔助啟動件結合於電路板及該基板間;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該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3之差異,在於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偵測 元件及其相關技術特徵。 (二)證據2與3有結合動機: 1.證據2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2圖1、圖3至4及圖6至7揭露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⑴一基板(7),具有一樞接部(2~4);一電路板(17),結合基板,電路板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24);⑵一轉子,包含一輪轂(26)及一永久磁鐵(30),轉子可旋轉結合基板之樞接部,永久磁鐵結合輪轂並與線圈組及偵測元件相對,永久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各強磁區間形成一弱磁區;⑶至少一輔助啟動件,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輔助啟動件設置於基板及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 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 2.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 證據3雖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偵測元件及其相關技術特徵,惟 證據2揭露一偵測元件,當轉子停止轉動時,令偵測元件在 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等技術內容;由於證據2與證 據3技術內容同屬馬達技術領域,且證據2揭露利用一產生扭矩磁化部使場磁鐵停止於最佳之啟動角度位置外,亦利用一偵測元件用以偵測場磁鐵之極性,以改變流過線圈之電流方向,其於啟動時調整線圈所產生磁場之極性,可使馬達更易於啟動,證據2已教示同時使用產生扭矩磁化部及位置檢測 組件(24),能易於啟動馬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技術內容為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自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發明。職是,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足證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3.證據2與3揭示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 證據2發明說明第6欄第37至45行,明確指出磁化部停在場磁鐵之N極或S極之中心,因此證據2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技術特徵。參照圖6、圖8及第7欄第16至42行,當至少一輔助啟 動件對應磁吸該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可看出偵測元件對應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偵測元件(24)未與弱磁區對齊,因此結合證據2、3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轉子 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該輪轂之軸向上未與該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參諸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係依證據2技術內容 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而證據3之鐵片(25)與系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同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證據2 與證據3結合,可達到薄型化馬達之目的。 四、組合證據2至4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2、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故 證據2至4之結合,應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 五、組合證據2與3足證請求項2與3不具進步性: 證據2揭露除利用一產生扭矩磁化部使場磁鐵(30)停止於最 佳之啟動角度位置外,亦利用一偵測元件(24)用以偵測場磁鐵之極性,以改變流過線圈之電流方向,其於啟動時調整線圈所產生磁場之極性,可使馬達更易於啟動,證據2教示同 時使用產生扭矩磁化部及位置檢測組件能易於啟動馬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技術內容,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自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 測元件。且證據3第2、3圖揭露至少一輔助啟動件(25)結合 於至少一定位槽內,當然具有提升輔助啟動件之結合穩固性之功效。參諸證據3原本位於基板(22)上之至少一定位槽, 改為設置於電路板(26)後,其結構與系爭專利相同,均是於電路板上之定位槽內設置輔助啟動件,因此能達成系爭專利提升輔助啟動件之結合穩固性及縮減微型馬達之軸向高度功效。職是,組合證據2、3,足證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六、請求項4至8不具進步性: 證據3第3圖揭露二輔助啟動件,係相互對稱之排列設置,且證據3說明書第7頁第2段揭露鐵片(25)可使扇葉之旋轉動作 更為平穩,功效與系爭專利相同,原告以證據3第3圖之鐵片與軸管(23)所處位置高度差所造成看似不對稱之假象,作為起訴理由,要無可採。參諸系爭專利請求項5、7、8未能因 依附於請求項1至3而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6未能因依 附於請求項4而具進步性。 七、組合證據2與3足證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3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證據2、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縱認證據2第9至18圖之實施例無法與證據3結合,證據2亦有揭露第1至8圖之實施例,第1至8圖之實施例可與證據3結 合,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證據3第2、3圖揭露一種微型馬達,包含:1.一基板(22),具有一樞接部,樞接部周邊設有一線圈組(27),基板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2.一轉子,包含一輪轂(30)及一永久磁鐵(33),轉子可旋轉結合基板之樞接部,永久磁鐵結合輪轂並與線圈組相對,永久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各強磁區之間係形成一弱磁區;3.至少一輔助啟動件(25),輔助啟動件係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輔助啟動件係設置於基板及該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輔助啟動件另設有一結合面及一磁吸面,結合面係朝向基板之一側表面,磁吸面係朝向永久磁鐵,至少一輔助啟動件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證 據3之差異,在於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偵測元件及其相關技術特徵。 (二)結合證據2與3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1.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發明: 依證據2圖1、圖3、圖4、圖6與圖7揭露一種微型馬達內容可知,證據3雖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偵測元件及其相關技術特徵 ,惟證據2揭露一偵測元件,當轉子停止轉動時,令偵測元 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等技術內容。因證據2與 證據3技術內容同屬馬達技術領域,且證據2揭露利用一產生扭矩磁化部使場磁鐵(30)停止於最佳之啟動角度位置外,亦利用一偵測元件(24)用以偵測場磁鐵之極性,以改變流過線圈之電流方向,其於啟動時調整線圈所產生磁場之極性,可使馬達易於啟動,證據2教示同時使用產生扭矩磁化部及位 置檢測組件(24)能易於啟動馬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3技術內容,為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自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而能輕 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發明,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2.證據2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 證據2發明說明第6欄第37至45行,指出磁化部停在場磁鐵之N極或S極之中心,故證據2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技術特徵,復參照圖6、圖8及第7欄第16至42行,當至少一輔助啟動件 對應磁吸該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可看出偵測元件亦對應該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即偵測元件未與弱磁區對齊。準此,結合證據2、3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前開技術 特徵。 3.請求項9使用開放性之連接詞: 系爭專利請求項9係界定「一種微型馬達,包含」等文字, 其使用「包含」之開放性連接詞,故未排除微型馬達可具有一電路板之態樣,縱證據3之線圈(27)設置於電路板(26), 但線圈確實是位於樞接部周邊,縱證據2之電樞線圈及位置 檢測元件(24)設置於印刷電路板(17),但電樞線圈及位置檢測元件確實是位於樞接部,故證據2、3均有揭露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一基板,具有一樞接部,樞接部周邊設有一線圈 組及一偵測元件」部分技術特徵。參諸證據3第2、3圖揭露 該基板(22)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定位槽內設置至少一輔助啟動件(25)。 八、請求項10至13不具進步性: 證據3第3圖揭露二輔助啟動件係相互對稱之排列設置,且證據3說明書第7頁第2段揭露鐵片(25),可使扇葉之旋轉動作 更為平穩,該功效與系爭專利相同。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1至13均未能因依附於請求項9,而具進步性。 肆、參加人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均未到庭,僅以書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證據2與3有組合動機: (一)證據2與3及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揭示內容: 證據2具有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且證據2、3均屬於馬達 技術領域,依據證據2揭示之技術內容,本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為使證據3之微型馬達可易於啟動,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設置一偵測元件。依照系爭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第5 頁第24至25行、第6頁第1至9行及第2圖之揭示內容可知,當轉子停止轉動時,定位件與永久磁鐵之強磁區磁吸定位,避免偵測元件偵測不到永久磁鐵之極性而無法啟動,此達成「易於啟動功能」技術內容,是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熟知。換言之,系爭專利於先前技術所揭示「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個強磁區,使偵測元件在轉子停止轉動時不對齊弱磁區」,是「易於啟動功能」現有解決方案。故依據系爭專利先前技術及證據2之揭示,本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為使證據3之微型馬達可易於啟動,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設置一偵測元件。且依據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理解,磁感應檢測元件本應設置對應於永久磁鐵之強磁區而非弱磁區,否則如何在啟動馬達時檢測永久磁鐵之極性,而使馬達順利啟動,將磁感應偵測元件設置 對應於永久磁鐵之弱磁區並無任何技術上之意義。準此,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將磁感應偵測元件設置為對應永久磁鐵之弱磁區。(二)系爭專利實際解決之技術問題: 因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易於啟動功能」已存在現有解決方案,故系爭專利實際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為「如何縮減微型馬達之軸向高度及使結構更為精簡」。證據2圖1、4與證據3圖2至3,均為省略習知馬達之矽鋼片,將線圈繞組改設置在電路板上,並線圈繞組在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故證據2、3均可達到縮減馬達軸向高度,並使結構更為精簡之功效。證據2通篇說明書與圖式,並未揭示電樞線圈係纏繞於數個相 互疊置之矽鋼片,縱原告將證據2圖4之定子磁軛(16)或圖9 之定子磁軛(49),解釋為疊置之矽鋼片,然證據2說明書第7欄第45至46行、第12欄第49至50行揭示「定子磁軛可以被省略」,且證據2說明書第8欄第8至10行揭示「由於定子磁軛 被省略,盤型無刷風扇馬達可降低製造成本且容易組裝」。且證據2、3均屬於馬達技術領域,或參考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揭示,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使證據3之微型馬達可易於 啟動,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設置一偵測元件。職是, 證據2、3均屬馬達技術領域,證據2、3之組合,揭示使馬達易於啟動及縮減馬達軸向高度之結構及技術內容,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揭示「設置偵測元件是習知解決馬達易於啟動問題之習知技術手段」,故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組合動機,組合證據2、3。 二、設置偵測元件偵測磁鐵之極性為通常知識者所熟悉: 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中,揭示「當轉子(92)停止轉動時,定位件(913)與永久磁鐵(921)強磁區磁吸定位,以避免IC控制件檢測不到永久磁鐵環之極性而無法啟動」是「易於啟動功能」現有解決方案。不論證據2、3是否有揭示偵測元件,設置偵測元件偵測磁鐵之極性,是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熟知之技術內容,為設置偵測元件而修改馬達之驅動電路,係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熟知之技術內容,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詳述其所使用之驅動電路為何,系爭專利有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暸解其內容,無法據以實施之虞。 三、證據2與3足證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證據2與3均可達到縮減馬達軸向高度功效,且證據2、3有合理組合動機。證據2圖4揭示磁化部為片狀,相當於系爭專利「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揭示位置檢測組件(24),且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揭示「當 轉子(92)停止轉動時,定位件(913)係與永久磁鐵(921)強磁區磁吸定位,以避免IC控制件檢測不到永久磁鐵環之極性而無法啟動」是「易於啟動功能」之現有解決方案。換言之,設置偵測元件偵測磁鐵之極性,是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熟知之技術內容。且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詳述其所使用之驅動電路為何,可知驅動電路屬於現有技術。職是,證據2揭示 系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且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使證據3之微型馬達可易於啟動,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設置一偵測元件。 四、證據2至4之組合足證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證據2、3均可達到縮減馬達軸向高度功效,且證據2、3有合理組合動機。證據4圖4為省略習知馬達之矽鋼片,將繞組改設置在電路板,並與永久磁鐵在軸向上相對。證據4說明書 第10頁第9至12行揭示「佔用空間較小,可減少風扇之體積 ,可適用在微小型之風扇」。參諸系爭專利先前技術所揭示之習知技術「當轉子(92)停止轉動時,定位件(913)與永久 磁鐵(921)強磁區磁吸定位,以避免IC控制件偵測不到永久 磁鐵環之極性而無法啟動」,為使習知馬達達到易於啟動之目的,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使證據4之風扇可易於啟動 ,有動機於證據4之風扇設置一偵測元件。再者,依證據2、3之揭示,將證據4之基座(21)修改為部分位置可導磁,並非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不可預期,且證據4說明書第6至10行揭示「基座是用以與磁鐵環(43)配合作用,令風扇啟動時保持平穩」,並非如同原告所述轉子會停止於不易啟動之死角位置。 五、請求項2至8、10至13不具進步性: 證據2、3;證據2至4或證據2、3、8均可達到縮減馬達軸向 高度功效,且證據2、3;證據2至4;證據2、3、5;證據2至5或證據2、3、8均有合理組合動機,組合證據2、3;證據2 至4;證據2、3、5;證據2至5或證據2、3、8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至4、9不具進步性。職是,證據2至6、8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8、10至13不具進步性。 六、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一)原告錯誤解釋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證據2、3均可達到縮減馬達軸向高度功效,且證據2、3有合理組合動機。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請求項1之差異,在於「輔助啟動件結合於基板之定位槽內,輔助啟動件之結合面貼合於基板之一側表面,輔助啟動件之磁吸面朝向永久磁鐵」。而原告主張「電路板可直接省略,並將線圈組及偵測元件直接設置於基板」,此為說明書內容,並非請求項限制範圍。證據2圖4、9揭示基板(48)具有軸承(50),電路板(52)結合 基板,電路板設有一驅動線圈(L2)及一位置檢測線圈(L1),從證據2圖4、9可知驅動線圈及位置檢測線圈均位於軸承周 邊。證據3圖2、3揭示框座(22)朝向電路板(26)一側表面設 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輔助啟動件(25)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組合證據2、3可得到相當於系爭專利「一基板,具有一樞接部,樞接部周邊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基板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輔助啟動件另設有一結合面及一磁吸面,結合面係貼合於基板之一側表面,磁吸面係朝向永久磁鐵,至少一輔助啟動件係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技術特徵。職是,原告主張以系爭專利說明書之下 位概念,限縮解釋上位概念之技術特徵。 (二)組合證據2至3與8足證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設有電路板,原告稱請求項1可達到精簡微型馬達結構及縮減馬達軸向高度之功效,不論是否設有電路板均可達到精簡微型馬達結構及縮減馬達軸向高度之功效。原告雖稱證據3設有電路板不可證明請求項9無法達到精簡微型馬達結構及縮減馬達軸向高度之功效云云,係不足採。且證據8圖4及說明書第7頁第20至25行、第8頁第1至5行揭示「基座(1)具有軸管(111),線圈(12)設置於軸管之周圍,驅動元件(13)設置於線圈之外側或兩相鄰線圈間,驅動元件為單一顆集成電路封裝晶片,用以感應片形磁鐵(5)轉動時之極 性變化」。證據2、3、8均屬馬達技術領域,證據8與證據2 、3均是省略習知馬達之矽鋼片,以縮減馬達之軸向高度。 準此,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組合動機組合證據2 、3、8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按訴訟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送達,而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行政訴訟法第66條及第7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回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5至288、395至 398頁)。而參加人於108年6月18日之準備程序與108年7月 11日之言詞辯論程序,均未到庭,此有行政報到單可證(見本院卷一第339至340頁;本院卷二第25至28頁)。準此,參加人經本院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二)本件為一造辯論程序: 按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41條與第42條參加訴訟之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規定,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3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與第386條分別定有明文。參加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其於言詞辯論期日無理由未到庭,已如前述。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見本院卷二第29頁)。 二、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 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 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一第341至352頁之108年6月18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 原告前於98年11月12日以「微型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該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嗣於107年6月20日為「請求項1至1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4至19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中有關「請求項1及13舉發成立」部分 ,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7年12月24日以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主要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3,是否違反核 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具進步性,有關舉發證據 如後:1.組合證據2、3;組合證據2至4,是否得證明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2.組合證據2、3、5;組合證據2至5,是 否得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3.組合證據2、3;組合證據2至4;組合證據2、3、5;組合證據2、3、4、5;組合證據2 、3、6;組合證據2、3、4、6,是否得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 步性。4.組合證據2、3、5;組合證據2至5;組合證據2、3 、5、6;組合證據2至6,是否得證明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5.組合證據2、3、6;組合證據2、3、4、6,是否得證明請 求項7不具進步性。6.組合證據2、3;組合證據2至4;組合 證據2、3、5;組合證據2至5;組合證據2、3、6;組合證據2、3、4、6,是否得證明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7.組合證據2、3、8,是否得證明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8.組合證據2、3 、8;組合證據2、3、5、8,是否得證明請求項10不具進步 性。9.組合證據2、3、8;組合證據2、3、5、8;組合證據 2、3、4、8;組合證據2、3、4、5、8;組合證據2、3、6、8;組合證據2、3、5、6、8,是否得證明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10.組合證據2、3、4、8;組合證據2、3、6、8是否得 證明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11.組合證據2、3、8;組合證據2、3、5、8;組合證據2、3、6、8,是否得證明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三、判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與順序: 按發明雖無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然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之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定有明文。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8年11月12日 ,公告日為102年2月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進 步性要件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年8月25日修正 公布,99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審定時專利法 )。本院審酌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首應說明系爭專利技術之技術特徵;進而說明舉發證據之技術特徵;最後分析系爭專利之專利有效性,依序判斷證據2至6與8之各組合,是否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3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習知馬達藉由定子組通電產生磁場後,雖可用以驅動轉子旋轉作動。然習知馬達於實際使用時,仍存在有啟動困難或啟動死點等問題。準此,為解決上述問題,目前常見之習知馬達均設有易於啟動之相關結構設計。 (二)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揭露一種微型馬達,包含一基板(1)、一電路板(2)、一轉子(3)及至少一輔助啟動件(4)。電路板結合基板,且設有一線圈組(21)及一偵測元件(22),或可省略電路板,以將線圈組及偵測元件直接設置於基板;轉子可旋轉結合基板,且轉子具有一永久磁鐵(32),永久磁鐵設有數個強磁區( 321)及數個弱磁區(322),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 體,且輔助啟動件設置於基板及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藉此利用前揭簡易結構設計,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可與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相互磁吸,令偵測元件在輪轂(31)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以達到易於啟動之功能。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公告本所載請求項共19項,其中請求項1、9、14為獨立項。本案原告所爭執請求項1至13,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如附圖1所示。 1.請求項1為獨立項: 請求項1為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⑴一基板,具有一樞接部 ;⑵一電路板,係結合基板,電路板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⑶一轉子,包含一輪轂及一永久磁鐵,轉子可旋轉結合基板之樞接部,永久磁鐵結合輪轂並與線圈組及偵測元件相對,永久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各強磁區之間係形成一弱磁區;⑷至少一輔助啟動件,輔助啟動件係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輔助啟動件係設置於基板及該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輔助啟動件結合於電路板及基板間;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該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 2.請求項2至8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 請求項2至8為請求項1之附屬項:⑴請求項2依請求項1所述 之微型馬達,其中基板朝向電路板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輔助啟動件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⑵請求項3依請求項1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電路板朝向基板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輔助啟動件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⑶請求項4依請求項1、2或3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輔助啟動件係為二個,二輔助啟動件係相互對稱之排列設置。⑷請求項5依請求項1、2或3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轉子之永久磁鐵與線圈組間形成一軸向氣隙。⑸請求項6依請求項4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轉子之永久磁鐵與線圈組間形成一軸向氣隙。⑹請求項7依請求項1、2或3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線圈組係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之數個線圈。⑺請求項8依請求項1、2或3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永久磁鐵設有數個N磁極及數個S磁極,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 3.請求項9為獨立項: 請求項9為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⑴一基板,具有一樞接部 ,樞接部周邊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基板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⑵一轉子,包含一輪轂及一永久磁鐵,轉子可旋轉結合基板之樞接部,永久磁鐵結合於輪轂並與線圈組及偵測元件相對,永久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 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各強磁區間係形成一弱磁區; ⑶至少一輔助啟動件,輔助啟動件係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輔助啟動件係設置於基板及該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輔助啟動件另設有一結合面及一磁吸面,結合面係貼合於基板之一側表面,該磁吸面係朝向永久磁鐵,至少一輔助啟動件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 4.請求項10至13為請求項9之附屬項: 請求項10至13為請求項9之附屬項:⑴請求項10依請求項9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輔助啟動件係為二個,二輔助啟動件係相互對稱之排列設置。⑵請求項11依請求項9所述之微型馬 達,其中轉子之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⑶請求項12依請求項9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線圈組係為以 佈線方式結合於基板表面之數個線圈。⑷請求項13依請求項9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永久磁鐵設有數個N磁極及數個S磁 極,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 五、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2之技術特徵: 證據2為2008年3月1日公告之美國第4728833號「1- PHASE SELF-STARTING BRUSHLESS MOTOR」專利案。證據2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圖式 ,如附圖2所示。證據2為一種單相無刷馬達,包括位於與電線圈之磁化導體部分對應固定位置處之位置偵測元件(24)。位置偵測元件是磁電轉換元件或位置檢測線圈。塑料磁體與電樞線圈一體模製並且被磁化,使得它與作為轉子之場磁鐵(30)協作以在死點之特定範圍內,產生吸引與排斥扭矩之場磁鐵,從而使場磁鐵停止在馬達可以自動啟動之位置。 (二)證據3之技術特徵: 證據3為2008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299771號「小型鼓風 扇構造」專利案。證據3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 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圖式,如附圖3所示。證據3係關於一種小型鼓風扇構造,其包含有一心軸 座,心軸座之中心位置固定有旋轉軸,且心軸座外周設置有複數扇葉及磁鐵,其中扇葉係呈規則之輻射狀排列,磁鐵則是位於扇葉旋轉時所能涵蓋的範圍內,倘扇葉與磁鐵之整體總高度為H,則扇葉的厚度必須佔H總高度之30%以上,磁鐵 之厚度則必須佔H總高度的70%以下。準此,本發明之鼓風扇設計不但可達到小型化、薄型化需求,同時兼顧系統對應散熱風扇之出風量及風壓之解熱需求,以是供優越之散熱效果。 (三)證據4之技術特徵: 證據4為2009年7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200930263號「風扇」專利案。證據4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1月12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圖式,如附圖4所示。證據4技術內容為一種風扇,包含一殼體單元、一定子單元及一 轉子單元,殼體單元包括一內含有導磁材料之基座及一設於基座上之樞接座,定子單元包括一電磁磁極及一電路板,轉子單元包括一本體及一環設在本體之磁鐵環;利用基座具有導磁之效果,使磁鐵環對基座產生感應,進而使轉子單元與基座間之氣隙保持不變,不僅可有較穩定風扇運轉時之旋轉平衡,更使轉子單元不再因偏擺而影響風扇轉速,可降低風扇之運轉噪音,並提高使用壽命。 (四)證據5之技術特徵: 證據5為2002年1月30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2475218號「直流 無刷馬達」專利案。證據5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 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圖式,如附 圖5所示。證據5為一種直流無刷線圈馬達,其主要通過感應線圈及具有共平面多磁極的磁性元件分別作為馬達之定子與轉子,進而達到微型化的要求;其至少包括有一電路板、二個以上之感應線圈及一磁性元件,其中感應線圈設置在電路板上,輸入電能即可產生磁力,作為馬達之定子部分,磁性元件設置在感應線圈之上,其具有多個共平面之磁極,作為馬達轉子部分,當電能輸入形成感應磁場,在感應線圈與磁性元件電磁之交互作用,使磁性元件產生旋轉動能。 (五)證據6之技術特徵: 證據6為2009年9月30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201318301號「超 薄散熱風扇」專利案,證據6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6圖式,如附圖6所示。證據6為一種超薄散熱風扇,至少包含一定子及一轉子。定子具有一第一封磁片,第一封磁片上形成一線圈層,線圈層包含一線圈組,且定子設有貫穿第一封磁片及線圈層之一通孔;轉子具有一葉輪,葉輪底部結合一第二封磁片及一永久磁鐵,轉子可旋轉之結合定子。準此,定子之第一封磁片可確保定子下方不會產生漏磁現象,以避免形成電磁干擾現象,並可借助定子來減少超薄散熱風扇之整體軸向高度。 (六)證據7之技術特徵: 證據7為1998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343806號「小型散熱 扇之定子感應元件定位構造」專利案,證據7公告日早於系 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7圖式,如附圖7所示。證據7為一種小型散熱扇之定子 感應元件定位構造。由一略成圓形之線圈座以軸管貫穿結合有上、下極片及電路板,線圈座之中心點與其上極片之極後端係可連接形成直線,在直線之縱向位上供感應元件邊界範圍對位設置,使電路板之感應元件可精確組裝在正確位置。(七)證據8之技術特徵: 證據8為2008年11月12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100432447號「超薄風扇」專利案。證據8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8為一種超薄風扇,其包含一基座、一扇輪、一組裝元件、一片形磁鐵及一軸杆。基座設有一軸孔及至少一線圈。扇輪系具有一環板及多個彎摺扇葉。組裝元件具有一組裝孔及一徑向凸緣。片形磁鐵在一表面形成至少二相異磁極(N.S)。軸杆之一端插設於 基座之軸孔,其另一端穿過扇輪之環板並結合於組裝元件之組裝孔。同時利用組裝元件之徑向凸緣與片形磁鐵夾持結合扇輪之環板,以共同組成一超薄風扇。其可縮小風扇整體軸向厚度、組裝簡單可靠、增加扇輪之啟動平衡度及轉動平穩性。 六、專利有效性之分析: (一)組合證據2與3或證據2至4足以證明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1.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3圖2、3揭示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①一框座(22),具 有一軸管(23)及軸承(24);②一電路板(26),係結合框座,電路板設有線圈(27);③心軸座(30)至扇葉(34),包含一磁鐵(33),而可旋轉地結合框座,磁鐵與線圈相對,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磁力較強之區域,遠離N磁極及S磁極之相鄰交界處。各強磁區之間係形成一弱磁區,磁力較弱之區域,為N磁極及S磁極之相鄰交界處;④至少一鐵片(25),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鐵片設置於框座及心軸座至扇葉間,並與磁鐵相對,鐵片結合於電路板及框座間;其中心軸座至扇葉停止轉動時,至少一鐵片對應磁吸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鐵片對應磁吸磁鐵之強磁區,係固有物理性質。 ⑵查證據2圖1、4、9、10亦揭示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①一基板(48),具有一軸承(50);②一電路板(52),係結合基板,電路板設有一驅動線圈(L2)及一位置偵測線圈(L1);③一轉子軛(55)及埸磁鐵(30 ')可旋轉結合軸承,埸磁鐵並與驅動線圈及位置偵測線圈相對,埸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 磁極及S磁極皆具有一強磁區,各強磁區間係形成一弱磁區 ;④至少一磁化部,磁化部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參照說明書第9欄第1至21行),且磁化部係設置於基板及轉子軛及埸磁鐵間,並與該埸磁鐵相對;其中轉子軛停止轉動時,至少一磁化部2對應磁吸埸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磁化部對應 磁吸永久磁鐵之N極或S極之中心(參照說明書第12欄第26至36行),令位置偵測線圈在轉子軛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 ⑶綜上所述,證據3揭示框座(22)、軸管(23)及軸承(24)、電 路板(26)、線圈(27)、心軸座(30)至扇葉(34)、鐵片(25);證據2揭示基板(48)、軸承(50)、電路板(52)、驅動線圈(L2)、轉子軛(55)及埸磁鐵、磁化部,均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 請求項1之基板、樞接部、電路板、線圈組、轉子之輪轂及 永久磁鐵、輔助啟動件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 據3之差異,雖在於證據3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偵測元件及其相關技術特徵。然證據2圖14揭示一未與永久磁鐵弱磁區相對 應之偵測元件,且對於磁化部吸附定位永久磁鐵後,配合使用偵測元件可使馬達易於啟動之技術手段已有所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思及於證據3中可增 加如證據2之偵測元件,以達到易於啟動之目的,進而輕易 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整體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求 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 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以證據2與3之組合、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其中基板朝向電路板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輔助啟動件係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 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3圖2、3揭示框座(22)相當於系爭 專利之基板,朝向電路板(26)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鐵片(25)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基板輔助啟動件,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附屬技術特徵。 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與3之組合、證據2至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電路板朝向基板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輔助啟動件,係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3圖2、3揭示框座(22)相當於系爭專 利之基板,朝向電路板(26)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鐵片(25)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基板輔助啟動件,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證據3圖2、3揭示至少一定位槽設於基板之一側 ,此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至少一定位槽設於電路板一側雖 有不同,然系爭專利與證據3之定位槽、基板、電路板及轉 子之相對位置相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簡單變更證據3之基板上至少一定位槽為設置於電路板上,即能 輕易完成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附屬技術特徵。準此,系 爭專利請求項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與3之組合、證據2至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4.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應有關連性或共通性: ⑴原告雖主張就系爭專利欲解決該習用之風扇結構於易於啟動功能條件,如何能夠達成有效縮減微型馬達之軸向高度,結構能夠更為精簡等問題而言,證據2未處理系爭專利之易於 啟動問題,且證據3所欲解決問題,僅為如何可容易組裝位 置偵測元件進行自行啟動之發明目的,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實難因證據2、3之技術領域相同,即直接認定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能結合證據2、3,且證據2、3所欲解決問題,並無包含實質相同之所欲解決問題,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結合證據2、3動機。況證據2之電樞線圈係纏 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而形成一較大軸向高度構造,其與證據3為薄型化需求之線圈(27)構造不同,且兩者構造 差異甚大,證據2、3實無法結合。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證據3所欲解決之如何使習用之鼓風扇 結構能夠符合系統設備的薄型化需求,同時具有優越的散熱目的時,當然不會參考或引用,以纏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而形成較大軸向高度之證據2之電樞線圈云云。 ⑵惟查判斷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時,應考量是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而非考量引證之技術內容與申請專利之發明技術內容之關連性或共通性;除證據2、3均為馬達技術領域,具有技術領域關聯性外,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3相較差異者,為偵測元件技術特徵,證據2揭露利用一產生扭矩磁化部對應系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使場磁鐵(30)停止於最佳之啟動角度位置(參照證據2發明說明第6欄第37至41行)外,亦利用偵測元件(24)用以偵測場磁鐵(30)對應系爭專利之永久磁鐵之極性,以改變流過線圈之電流方向(參照證據2圖8及其相關發明說明),其於啟動時調整線圈所產生磁場之極性,可使馬達更易於啟動,由於證據2揭示 同時使用產生扭矩磁化部及位置檢測組件,能易於啟動各類無刷馬達,證據3之技術內容揭示者為一種無刷微型馬達, 具有結合二證據的教示或建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3技術內容,為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自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而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係依證據2技術內容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 一偵測元件,證據2之電樞線圈軸向高度,對證據2與證據3 之結合並無影響,證據2與證據3結合後,可達到薄型化馬達之目的,足徵原告主張不可採。 5.得輕易設計驅動電路結合證據2與3使風扇馬達能正常動作:⑴原告固主張證據3圖式之線圈(27)為盤式繞線方式,且其未 揭示偵測元件,證據3採用為一種不必與無法額外設置偵測 元件偵測磁鐵(33)極性之構造。證據2第一實施例之電樞構 件(13)包括一對電樞線圈,纏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而形成一較大軸向高度構造,證據2之電樞構件為必須設置 位置檢測組件(24)單相自行啟動無刷馬達,兩者之驅動電路不同,縱將證據2之位置檢測組件應用至證據3,亦無法使證據3之線圈作相對應動作,證據2、3無法結合。縱將證據2之位置檢測組件與電樞構件同時結合於證據3,由於證據2之電樞構件包括一對電樞線圈纏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而形成一較大軸向高度構造,如此將與證據3之如何達成薄型 化需求之發明目的相違背,是證據2、3顯然無法結合云云。⑵然查不論馬達是否具備偵測元件,其驅動電路均為所屬技術領域之習知技術,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設計一驅動電路供結合證據2與證據3後之風扇馬達所用,使得結合後之風扇馬達能正常動作。而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係依證據2技術內容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證據2之電樞線圈軸向高度,對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並無影響; 且證據2教示以一凹部(25)容納位置偵測元件(24),所屬技 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之教示,能輕易地於證據3之電路板上形成一凹部以容納一偵測元件,而不增加風扇馬達之整體高度,證據2與證據3結合後,可達到薄型化馬達之目的,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6.組合證據2與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原告雖主張證據2第二實施例所揭示之位置檢測線圈與系爭 專利「偵測元件」縱具有相同功能,證據2之位置檢測線圈 仍因與磁化部形成一體的塑膠磁鐵使證據2第二實施例所揭 示之位置檢測線圈,無法應用至證據3,並與證據3之電路板及線圈相結合。證據2並未限定其位置偵測元件之設置位置 縱如被告認定將證據2之位置偵測元件應用於證據3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將位置偵測元件設置於一特定位置之需求。證據2未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縱使結合證據2、3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轉子停 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而證據2之該二磁化部需磁化成相同之N極且與場效磁鐵磁吸/互斥,其與系爭專利「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僅為具有 磁吸效果之片體構造差異甚大,是證據2、3之結合,並無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易於啟動功能外,亦未能達系爭專利請求 項1「利用簡易之結構設計,以達到製造容易及降低製造成 本等功效;並兼具有可縮減軸向高度等諸多特點,以便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的微型馬達結構」功效,其功效為結合證據2、3所無法預期,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功效上增進,係具 進步性云云。 ⑵惟查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證據2第二實施例所揭示之位置檢測線圈與系爭專 利「偵測元件」具有相同功能,且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瞭解證據2之位置檢測線圈(L1)功能於 應用在證據3時,可替換為具有位置偵測功能之其它元件, 如證據2圖4之位置偵測元件(24),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3技術內容,為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自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 ,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證據2與證據3 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2發明說明第6欄第37至45行指出磁化部停在場磁鐵之N 極或S極之中心,是證據2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少一 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技術特徵。參照圖6、圖8及第7欄第16至42行,當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 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可看出偵測元件對應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即偵測元件(24)未與弱磁區對齊,因此結合證據2、3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其中轉子停止轉 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而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係依證據2技術內容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證據3之鐵片(25)與系爭專利之輔助 啟動件同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證據2與證據3結合後,可達到薄型化馬達之目的,足證原告主張為不可採。 7.組合證據2與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⑴原告固主張縱使證據3第2、3圖揭露基板(22)朝向電路板(26)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輔助啟動件(25)係 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無法僅將證據2之位置檢測組件(24)應用至證據3。且證據2之磁化部係彼此間隔180度角之對稱位置,設置於塑膠磁鐵(18),無法僅將證據2之磁化部,由 塑膠磁鐵上析出,並結合於證據3之基板側表面之至少一定 位槽當中。縱使組合證據2、3,仍未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所具有提升輔助啟動件之結合穩固性之功效,其功效為證據2、3之組合無法預期,系爭專利請求項2具有功效上增進, 具有進步性云云。 ⑵然查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 步性,證據2揭露除利用一產生扭矩磁化部,對應系爭專利 之輔助啟動件,使場磁鐵(30)停止於最佳之啟動角度位置外,亦利用一偵測元件(24)用以偵測場磁鐵,對應系爭專利之永久磁鐵之極性,以改變流過線圈之電流方向,其於啟動時調整線圈所產生磁場之極性,可使馬達更易於啟動,證據2 教示同時使用產生扭矩磁化部及位置檢測組件能易於啟動馬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3技術內容,為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自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 馬達增設一偵測元件。而證據3第2、3圖揭露至少一輔助啟 動件(25)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當然具有提升輔助啟動件之結合穩固性功效,原告主張不可採。 8.組合證據2與3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原告雖主張證據2及3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電路板朝 向基板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輔助啟動件係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系爭專利請求項3藉由技術特徵 所達到提升輔助啟動件之結合穩固性及縮減微型馬達的軸向高度之功效,為證據2、3之組合無法預期,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具有功效上增進,具有進步性云云。惟查在將證據3圖2揭示原本位於基板(22)上之至少一定位槽,改為設置於電路板(26)上後,其結構與系爭專利相同,均是於電路板上之定位槽內設置輔助啟動件,自能達成系爭專利提升輔助啟動件之結合穩固性及縮減微型馬達之軸向高度功效,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二)組合證據2、3、5或2至5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1.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請求項1、2或3,並進一步界定「輔助啟動件係為二個,二輔助啟動件係相互對稱之排列設置」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3 圖3揭示二個鐵片(25)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係相 互對稱排列設置,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附屬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 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職是,證據2、3、5之組 合或證據2、3、4、5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 具進步性。 2.證據3揭露鐵片可使扇葉之旋轉動作更為平穩之功效: 原告雖主張證據3第3圖為一立體圖,立體圖僅能使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瞭解各構件之組合情形,各構件之尺寸、大小及夾角無法從圖式中得知,二鐵片(25)與軸管(23)中心係成非180度,故二鐵片未成相互對稱之排 列設置,被告認定證據3第3圖揭露輔助啟動件為二個,二輔助啟動件係相互對稱之排列設置,其與事實不符,且有認定不備理由之違法。系爭專利請求項4藉由「輔助啟動件係為 二個,二輔助啟動件係相互對稱之排列設置」技術特微,可達到維持轉子之旋轉平衡之功效,為證據2、3之組合,或證據2、3及5之組合無法預期,系爭專利請求項4具有功效上增進,具有進步性云云。惟證據3第3圖之鐵片位於電路板下方與軸管僅顯示電路板上方之部分,其所處位置係因高度差而造成看似不對稱,證據3第3圖實際上揭露二輔助啟動件係相互對稱之排列設置,且證據3說明書第7頁第2段揭露鐵片可 使扇葉之旋轉動作更為平穩,功效與系爭專利相同,原告主張不足採信。 (三)組合證據2、3;證據2至4;證據2、3、5;證據2至5;證據 2、3、6;證據2、3、4、6足以證明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請求項1、2或3,並進一步界定「轉 子之永久磁鐵與線圈組之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3圖2揭示轉子之永久磁鐵(33)與線圈(27)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職是,證據2、3之組合;證據2、3、4之組合 ;證據2、3、5之組合;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 、6之組合;證據2、3、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5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3、5;證據2至5;證據2、3、5、6;證據2至6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請求項4,並進一步界定「轉子之永久磁鐵與線圈組之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3圖2揭示轉子之永久磁 鐵(33)與線圈(27)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證據2、3之組合;證據2、3、4之組合;證據2、3、5之組合;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6之組合;證據2、3、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五)組合證據2、3、6或2、3、4、6足證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請求項1、2或3,並進一步界定「線圈組係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之數個線圈」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6圖5、7 及說明書第8頁第17至20行揭示一種微型馬達,其線圈組(221)係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的數個線圈。證據2、3、6技術內容,均同屬馬達技術領域,且以佈線方式形成線 圈具有可縮減馬達軸向高度之功效,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6技術內容為了使馬達更輕薄短小 之目的,有足夠動機將證據6以佈線方式,形成線圈之技術 應用至證據2、3,而能輕易完成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附 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證據2、3、6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職是, 證據2、3、6之組合;證據2、3、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六)組合證據2、3;證據2至4;證據2、3、5;證據2至5;證據2、3、6;證據2、3、4、6足以證明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請求項1、2或3,並進一步界定「永久磁鐵設有數個N磁極及數個S磁極,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2圖7、9揭示場磁鐵(30 ')設有形成交錯排 列狀之3個N磁極及3個S磁極,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8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3之組合;證據2、3、4之組合;證據2、3、5之組合;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6之組合;證據2、3 、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七)組合證據2、3、8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1.證據2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 證據2圖1、4、9、10揭示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⑴一基板( 48),具有一軸承(50),其週邊設有一驅動線圈(L2)及一位 置偵測線圈(L1);⑵一轉子軛(55)及埸磁鐵(30 ')可旋轉結合軸承(50),埸磁鐵並與驅動線圈及位置偵測線圈相對,埸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各強磁區間係形成一弱磁區;⑶至少一磁化部,磁化部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磁化部係設置於基板、轉子軛及埸磁鐵間,並與埸磁鐵相對;其中轉子軛停止轉動時,至少一磁化部對應磁吸埸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位置偵測線圈在轉子軛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 2.證據3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 證據3圖2、3揭示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⑴一框座(22),具 有一軸管(23)及軸承(24),其周邊設有線圈(27);框座之一側朝上之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心軸座(30)至扇葉(34),含磁鐵(33),可旋轉結合框座,磁鐵與線圈相對,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各強磁區間係形成一弱磁區;⑵至少一鐵片(25),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鐵片設置於框座及心軸座至扇葉間,並與磁鐵相對,鐵片另設有一結合面及一磁吸面,結合面係朝向框座之一側表面,磁吸面係朝向磁鐵,至少一鐵片係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其中心軸座至扇葉停止轉動時,至少一鐵片對應磁吸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 3.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整體技術特徵: ⑴綜上所述,證據3揭示之框座(22)、軸管(23)及軸承(24)、 線圈(27)、心軸座(30)至扇葉(34)、鐵片(25);證據2揭示 之基板(48)、軸承(50)、驅動線圈(L2)、轉子軛(55)及埸磁鐵(30 ')、磁化部,均已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基板 、樞接部、線圈組、轉子之輪轂及永久磁鐵、輔助啟動件等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與證據3之差異,在於證據3未 揭露系爭專利之偵測元件及其相關技術特徵,然證據2圖14 揭示一未與永久磁鐵弱磁區相對應之偵測元件,後配合使用偵測元件可使馬達易於啟動之技術手段已有所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思及於證據3中可增加 如證據2之偵測元件,以達到易於啟動之目的,進而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整體技術特徵。準此,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證據2、3、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⑵原告雖主張證據2、3無組合動機及無法組合,甚至於證據2 及3所揭示是相反教示內容,為不需設偵測元件或為必須設 偵測元件。證據2僅第1至8圖之第一實施例具有位置檢測組 件,第9至18圖之實施例中並無位置檢測組件,而係由一位 置檢測線圈所取代,且位置檢測線圈,其與磁化部形成具有一扇型框體之一體線圈,並應用於印刷電路板,位置檢測線圈與系爭專利之偵測元件不同,被告錯將證據2第9欄第1至 21行、第12欄第26至36行及圖14所記載之技術內容用以與系爭專利之偵測元件相比對。而證據2並未限定其位置偵測元 件之設置位置,縱如被告認定將證據2之位置偵測元件應用 於證據3時,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 無將該位置偵測元件設置於一特定位置需求,證據2未教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 對齊」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請求項9「一基板,具有一樞 接部,樞接部周邊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部分技術特徵,係指基板設有一樞接部,基板於樞接部周邊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證據3之線圈設置於電路板,證據3之線圈並非設置於框座周邊,證據3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一基板,具有一樞接部,樞接部周邊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部分技術特徵。由證據2第1圖可知,證據2之電樞線圈 及位置檢測元件係設置於印刷電路板,且印刷電路板係設置於定子軛,定子軛固定安裝於馬達殼體,證據2之電樞線圈 及位置檢測元件並非設置於馬達殼體周邊,證據2未揭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9「一基板,具有一樞接部,樞接部周邊設有 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部分技術特徵,且電樞線圈及位置檢測元件需設置於印刷電路板,將導致無法省略印刷電路板,使證據2之單相激磁無刷馬達結構組成複雜,且會增加其 軸向高度。系爭專利請求項9藉由該部分技術特徵將線圈組 、偵測元件及至少一輔助啟動件直接設置於基板,使得微型馬達可省略電路板,以達到精簡微型馬達之結構組成及縮減其軸向高度之功效,功效為證據2及證據3之組合無法預期。因證據3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基板之一側表面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輔助啟動件係結合於至少一定位槽內」部分技術特徵。縱使證據2之馬達殼體設置,如證據3之凹槽以供容置鐵片,惟鐵片根本無法作為一輔助啟動件,以對應磁吸場磁鐵之特定磁極,證據2、3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上述部分技術特徵云云。 ⑶惟查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 進步性。證據2第二實施例所揭示之位置檢測線圈(L1)與系 爭專利「偵測元件」具有相同功能,且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瞭解證據2之位置檢測線圈之功能 於應用在證據3時,可替換為具有位置偵測功能之其它元件 ,如證據2圖4之位置偵測元件(24),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與證據3技術內容,為使馬達易於啟動之目的,自有動機於證據3之微型馬達增設一偵測元 件,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發明,故證據2與證據3之結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⑷證據2發明說明第6欄第37至45行指出磁化部停在場磁鐵之N 極或S極之中心,是證據2有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至少一 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技術特徵。參照圖6、圖8及第7欄第16至42行,當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 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可知偵測元件對應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偵測元件(24)未與弱磁區對齊,結合證據2、3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 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 ⑸開放式連接詞係表示元件、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不排除請求項未記載的元件、成分或步驟,如包含、包括(參照93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一章第3.3.4.1節)。系爭專利請 求項9係界定「一種微型馬達,包含」文字,其使用「包含 」開放性連接詞,未排除微型馬達可具有一電路板之態樣,縱使證據3之線圈(27)設置於電路板(26),但線圈7是位於樞接部周邊,縱使證據2之電樞線圈及位置檢測元件(24)設置 於印刷電路板(17),但電樞線圈及位置檢測元件,位於樞接部2至4,證據2、證據3有揭露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一基板 ,具有一樞接部,樞接部周邊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部分技術特徵。參諸證據3第2、3圖揭露基板(22)一側表面 設有至少一定位槽,至少一定位槽內設置至少一輔助啟動件(25)。準此,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八)組合2、3、8或2、3、5、8足證明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請求項9,並進一步界定「輔助啟動 件係為二個,二輔助啟動件係相互對稱之排列設置」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3圖3揭示二個鐵片(25)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係相互對稱排列設置,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是證據2、3、8之組合或證據2、3、5、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九)組合證據2、3、8;證據2、3、5、8;證據2、3、4、8;證 據2、3、4、5、8;證據2、3、6、8;證據2、3、5、6、8,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依附請求項9,並進一步界定「轉子之永 久磁鐵與線圈組之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3圖2揭示轉子之永久 磁鐵(33)與線圈(27)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職是,證據2、3之組合;證據2、3、4之組合;證據2、3、5之組合;證據2、3、4、5之組合;證據2、3、6之組合 ;證據2、3、4、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十)組合證據2、3、6、8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1.證據2、3、4、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請求項9,並進一步界定「線圈組係 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之數個線圈」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 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3圖2、3揭示線圈 組(27)為結合於電路板(26)表面之數個線圈,且線圈之厚度係數倍厚於電路板,可知證據3之線圈並非以佈線方式形成 ,而系爭專利之線圈組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具有可使微型馬達更輕薄短小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2非為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4、8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3、4、8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 證據6圖5、7及說明書第8頁第17至20行揭示一種微型馬達,其線圈組(221)係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之數個線 圈。證據2、3、6技術內容均同屬馬達技術領域,且以佈線 方式形成線圈具有可縮減馬達軸向高度之功效,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6技術內容,為使馬 達更輕薄短小之目的,有足夠動機將證據6以佈線方式,形 成線圈之技術應用至證據2、3,而能輕易完成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6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 完成。職是,證據2、3、6、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組合證據2、3、8;證據2、3、5、8;證據2、3、6、8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3依附請求項9,並進一步界定「永久磁鐵 設有數個N磁極及數個S磁極,該N、S磁極在該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查證據2圖7、9揭示場磁鐵(30)設有形成交錯排列狀 之3個N磁極及3個S磁極,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附屬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3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3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準此,證據2 、3、8之組合;證據2、3、5、8之組合;證據2、3、6、8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 七、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證據2至6、8之各組合,均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3不具進步性。被告認系爭專利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行政處分,其於法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職是,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不利於己之原處分與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無庸審究部分說明: 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蔡文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