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沈慶行、洪淑敏、洪銀樹
- 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古朝璟 參 加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113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事實概要: 參加人前於民國98年11月12日以「微型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138379號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9項,並發給發明第I38472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於105年4月1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 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 以107年6月20日(107)智專三㈡04182字第10720553710號專 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請求項14至19舉發不成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中有關「請求項14及17至19舉發不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7年11月19日經訴字第1070631113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見本院卷一第291至294頁)。 貳、原告聲明訴願決定與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4及17至19舉發不成立」部分均撤銷,被告應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4及17至19項為舉發成立之審定,並主張如後: 一、組合證據2與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一)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輔助啟動件: 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可知,並未明確界定輔助啟動件係「整體」均具有磁吸效果,或「局部」具有磁吸效果。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限制輔助啟動件,必須整體由導磁材料製成,或局部由導磁材料製成。可知「磁吸片」為環片中具有磁吸效果之部位。故縱環片不具有磁吸效果,僅要磁吸片具磁吸效果,相當於輔助啟動件局部具有磁吸效果。再者,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9至25行記載可知,系爭專利利用二相對稱之磁吸片(42)維持轉子(3)旋轉平衡,此與 環片(41)材質或形狀無關。揆諸證據5第6頁第6至18行之記 載及圖1、3可知,證據5揭示,護圈(16)具有對應二感應線 圈(14a、14b)第一、二穿孔(161、162),對應軸桿(13)第三穿孔(163),對應控制件(15)第四穿孔(164),並設置在第一及第二穿孔間之第五、六穿孔(165、166),將護圈套置在電路板(12),磁銷(17a、17b)是以導磁性材料製成,並可設置於護圈之第五、六穿孔內。職是,證據5之磁銷不僅相當系 爭專利請求項14「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且磁銷與護圈結合而成之元件,具有磁吸效果。 (二)證據5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請求項14僅界定「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未明確界定磁吸片是以何種形式形成在環片之內側。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限制磁吸片,必須一體形成在環片內側邊緣。依據證據5圖1、3所示,磁銷(17a、17b)是結 合在護圈(16)中而不是護圈之外,不論磁銷是緊貼在護圈之內側邊緣,或是距離護圈之內側邊緣一預定距離,均教示護圈內側結合有磁銷。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限定環片及二磁吸片之尺寸或厚薄程度,柱狀之薄化為片狀,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達到縮減微型馬達軸向高度的目的,自有理由將磁銷薄化形成為片狀。職是,證據5揭示之磁銷與護圈 結合而成之元件,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技術特徵。 (三)證據2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證據2揭示之結構及所達到之功效,均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 相同。至於訴願決定書論斷系爭專利與證據2之組裝難易程 度,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限制條件,不能以此作為判斷進步性之認定。 (四)通常知識者得組合證據2與完成請求項14技術特徵: 依證據5第7頁第7至11行揭示內容可知,係指要啟動直流無 刷線圈馬達(10)情況,始會輸入電能使感應線圈(14a、14b)產生磁力與磁性元件(18)互斥,並非指停止直流無刷線圈馬達之情況。換言之,在無電能輸入且直流無刷線圈馬達為停止之情況,證據5護圈(16)之磁銷(17a、17b)依磁性元件之 磁鐵,自然特性會與磁性元件之強磁區相互吸引。職是,證據5揭示護圈之磁銷功能,完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二磁 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技術特徵及功能實屬相同。 (五)證據2與5具有結合動機: 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2頁第18至25行揭露可知,系爭專利用以維持旋轉平衡之並非環片(41)形狀,而是二相對稱在輪轂(31)軸向上與永久磁鐵(32)相對之磁吸片(42)。經查證據2說明書並未排除塑膠磁鐵(18 ')形成環形形狀。例如,證 據2圖4塑膠磁鐵為圓盤狀,圖9為形成在線圈(L1、L2)旁邊 。本領域具通常知識者,能夠輕易地將證據2圖9之塑膠磁鐵設置成各種形狀,包含系爭專利界定之環形。且證據2、5均屬於馬達技術領域,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達到維持轉子旋轉平衡及微小化馬達之軸向高度之目的,能夠輕易聯想到將證據2圖9之塑膠磁鐵,置換為證據5護圈(16)與磁銷(17a、17b)結合,而成之環狀具有磁吸效果之環形元件,或將 證據2之塑膠磁鐵及磁化部(31 '-1、31 '-2)修改設置,為 其與證據5護圈相同之具有局部磁吸效果之環形元件。職是 ,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及理由,組合2、5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揭露結構,且達到與系爭專利相同之功效。二、證據2至6之各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證據2、5之組合,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有技術特徵。證據2至6均分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7「轉子之永久磁鐵與線圈組之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技術特徵。證據2圖1及圖10揭示永久磁鐵(30)與線圈組(15-1、15-2或15 '-1、15 '-2) 間,具有軸向氣隙。證據3圖2揭示永久磁鐵(33)與線圈組( 27)間具有軸向氣隙。證據4圖5揭示永久磁鐵(43)與線圈組(311)間具有軸向氣隙。證據5圖3揭示永久磁鐵(18)與二感應線圈(14a、14b)間具有軸向氣隙。證據6圖6揭示永久磁鐵與線圈組(221)間具有軸向氣隙。職是,證據2、5之組合;證 據2、3、5之組合;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5、6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2、4、5或2、4、6均足證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證據2、5之組合,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有技術特徵。證據4圖4及說明書第9頁第23至24行、第10頁第1至5行揭示之 電磁磁極(3l)具有多數個圈繞,且設置在電路板(32)上之線圈(311)。證據6圖5、7及說明書第9頁第10至18行揭示線圈 組(221)以佈線方式,形成在電路板(22)表面之數個線圈。 由於證據2、4、5、6技術內容,均同屬馬達技術領域,且以佈線方式形成線圈,具有可縮減馬達軸向高度之功效,故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5、6技術內容為達到使馬達更輕薄短小之目的,有足夠動機將證據4、6以佈線方式形成線圈之技術,應用至證據2、5,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發明。職是,證據4、6分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8「線圈組係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之數個線圈」技術特徵。準此,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5、6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5或2、5、6均足證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證據2、5之組合,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有技術特徵。證據2圖7、9揭示之永久磁鐵(30或30 ')具有數個N、S磁極, 各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證據5圖4揭示永久磁鐵具有相鄰之N、S磁極。證據6第3圖揭示永久磁鐵(93)設有數個N、S磁極,各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職是,證據2、5、6分別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9「永久 磁鐵設有數個N磁極及數個S磁極,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技術特徵。準此,證據2、5之組合或證據2 、5、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組合證據2與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可知輔助啟動件為一片體,且片體「整體」具有磁吸效果。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輔助啟動件為一環片」,故環片整體具有磁吸效果。再者,證據5之磁銷(17a、17b)設 置於護圈(16)中,且磁銷為細條狀而非片狀。職是,證據5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界定「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技術特徵。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4無理由將磁銷薄化至片狀: 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文字,可知磁吸片係在環片之內部側邊形成,而不是形成在環片中。且依據證據5圖1、3所示,感應線圈(14 a、14b)需具有一定厚度,縱要將直流無刷線圈馬達微型化,仍應無法將磁銷(17a、17b)薄化至片狀。 三、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功能: 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除須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外,仍須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而證據5未揭露一 偵測元件,未揭露輔助啟動件與偵測元件之相對位置。職是,證據5之磁銷未具有系爭專利「令偵測元件在該輪轂之軸 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功能。 四、證據2與5並無結合動機: 原告所述「將證據2圖9之塑膠磁鐵(18 ')置換為證據5護圈(16)與磁銷(17a、17b)結合,而成之環狀具有磁吸效果之環 形元件」情形不合理。證據2、5結合後,將具有2個輔助啟 動件,2個輔助啟動件勢必互相干涉,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 常知識者,並無動機結合證據2、5。縱依此方式結合,互相干涉之2個輔助啟動件,如何能達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界 定「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該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該輪轂之軸向上未與該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況證據5說明書第6頁第6至7行揭露,護圈以塑膠材料等不導磁之材料所製成,以避免破壞直流無刷線圈馬達(10)之磁場,而證據2之磁化部(31 '-l、31'-2)為能產生磁場之磁鐵,證據2與證據5係相反教示,故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如此結合證據2與證 據5。再者,證據5未揭露一偵測元件,未揭露護圈及磁銷與一偵測元件之相對位置,縱依此方式結合,證據5之護圈及 磁銷,並無法令一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無法達成系爭專利所界定「令偵測元件在該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不具進步性: 證據2、5之結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因請求項17至19為請求項14之相關附屬項,係包含請求項14所有技術特徵,縱證據2至6揭露附屬項請求項17「轉子之永久磁鐵與線圈組之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附屬技術特徵,請求項18、19為請求項14之相關附屬項。縱證據4、6揭露附屬項請求項18之附屬技術特徵,證據2、5、6揭露附屬項請 求項19之附屬技術特徵,然證據2、5之結合;證據2、3、5 之結合;證據2、4、5之結合或證據2、5、6之結合,仍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不具進步性。 肆、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4具進步性: (一)系爭專利說明書揭示環片環形部位之作用: 系爭專利「微型馬達」為達到可有效縮減該微型馬達之軸向高度的發明目的,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4頁第7行至第10行 記載,配合系爭專利圖式可知,佈線方式之線圈組(21)實際上為習知之印刷電路,始能達到可有效縮減該微型馬達之軸向高度之發明目的,其乃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無歧異得知。依證據5說明書第5頁第19至20行記載配合證據5之圖式可知,二感應線圈(14a、14b)是由導電 線材以徑向捲線而成,約佔有整個上蓋(112)之一半高度, 其與系爭專利佈線方式之線圈組相較,證據5之二感應線圈 ,並無法縮減電路板(2)之軸向高度,並達成系爭專利微型 馬達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之發明目的。再者,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內容可知,輔助啟動件係整片具有磁吸效果,且輔助啟動件係設置於基板及該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故環片(41)係可整片與永久磁鐵相磁吸,係可增加永久磁鐵(32)與輔助啟動件(4)彼此間之磁吸效果。原告主張稱系爭 專利圖6未揭示環片之環形部位與永久磁鐵相對位云云。惟 系爭專利圖6揭示微型馬達之輔助啟動件,為環形設計時之 立體分解圖,立體分解圖僅能顯示各構件之配置情形,且參酌系爭專利圖7、8可知,環片與該永久磁鐵相對,故環片與永久磁鐵同具有磁吸效果。況原告已不否認證據5之磁銷( 17 a、17b)與護圈(16)由二構件結合而成,且僅具有局部之磁吸效果,故證據5之磁銷及護圈與系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 構造不同,且無原告所述之上、下位概念之技術特徵。 (二)證據5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4構造與發明目的均不同: 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4技術內容可知,輔助啟動件係整片具有磁吸效果,且輔助啟動件係設置於基板及轉子間,並與該永久磁鐵相對,是環片(41)係可整片與永久磁鐵相磁吸,係可以增加永久磁鐵(32)與輔助啟動件(4)彼此間之磁吸效果。 準此,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通篇說明書,未揭示環片之環形部位有何作用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證據5之護圈(16)係以 塑膠材料等不導磁之材料所製成,證據5之護圈未能與磁性 元件(18)形成磁吸作用與效果,證據5之護圈無法對應於系 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再者,證據5之磁銷(17a、17b)是可 置入第五、六穿孔之柱體,柱體之磁銷與其二感應線圈(14a、14b)同約佔有整個上蓋(112)之一半高度,其與系爭專利 之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42)相較,不僅兩者之構造不同,且證據5之二磁銷與該護 圈,更無法縮減整體之軸向高度,並達成系爭專利微型馬達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之發明目的。 (三)組合證據2、5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證據2所欲解決問題,係在於使單相激磁無刷風扇馬達,可 容易組裝位置偵測元件進行自行啟動,證據2亦無系爭專利 之如何使微型馬達具有易於啟動功能外,微型馬達更具有可有效縮減微型馬達之軸向高度,而結構能夠更為精簡等所欲解決問題,且由證據2說明書及圖1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可知,證據2之單相激磁無刷馬達,其電樞線圈(15-1,15-2)係纏 繞於數個相互堆疊之矽鋼片,使電樞構件(13)形成一體碟狀物,且具有一定之軸向高度。證據2顯然無法達成系爭專利 微型馬達設計成更輕薄短小化之發明目的,且證據2未揭示 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輔助啟動件設置於基板及該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技術特徵。證據2、5無組合動機,且證據5之護圈(16)以塑膠材料等不導磁之材料所製成,證據5之護圈僅對應於證據2之電樞構件,證據5未就護圈(16)可改變為具有磁吸效果之一環片體,並使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且在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給出啟示或建議,故縱強加組合證據2、5,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上開技術特徵。職是,證據2、5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7進一步界定:其中轉子之永久磁鐵與該線圈組間,形成一軸向氣隙。系爭專利請求項18進一步界定:其中線圈組係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的數個線圈。系爭專利請求項19進一步界定:其中永久磁鐵設有數個N 磁極及數個S磁極,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 。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為附屬於請求項14或15之多重附屬項,證據2至6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環片相關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組合;證據2、3、5之 組合;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5、6之組合,無法輕易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7之整體技術特徵;證據2、4、5 之組合或證據2、5、6之組合,無法輕易組合完成系爭專利 請求項18之整體技術特徵;證據2、5之組合或證據2、5、6 之組合,無法輕易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9之整體技術特徵。職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具進步性。 伍、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整理當事人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按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63條分別定有明文,行 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之。職是,法院於言詞辯論期日,依 據兩造主張之事實與證據,經簡化爭點協議,作為本件訴訟中攻擊與防禦之範圍(見本院卷一第369至382頁之108年6月21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一)不爭執事項: 參加人前於98年11月12日以「微型馬達」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8138379號審查,准予專利在案,申請專利範圍共19項,並發給系爭專利證書。嗣原告於105年4月1 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對之提 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並於107年6月20日作成「請求項1 至13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14至19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中有關「請求項14及17至19舉發不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濟部嗣於107年11月19日以訴 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訴願,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主要爭執事項: 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系爭專利是否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具進步性,舉發證據如後:1.證據2、5之 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2.證據據2、5;證據2、3、5;證據2、4、5或證據2、5、6之組合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3.證據2、4、5或證據2、5、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4.證據2、5或證據2、5、6之組合,是否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二、判斷系爭專利之有效性與順序: 按發明雖無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然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之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定有明文。因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8年11月12日 ,公告日為102年2月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進 步性要件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9年8月25日修正 公布,99年9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審定時專利法 )。本院審酌當事人主要爭執事項,首應說明系爭專利技術之技術特徵;進而說明舉發證據之技術特徵;最後分析系爭專利之專利有效性,依序判斷證據2、4至6之各組合,是否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4、17至19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技術之分析: (一)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習知馬達藉由定子組通電產生磁場後,雖可用以驅動轉子旋轉作動。然習知馬達於實際使用時,仍存在有啟動困難或啟動死點等問題。準此,為解決上述問題,目前常見之習知馬達均設有易於啟動之相關結構設計。 (二)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專利揭露一種微型馬達,包含一基板(1)、一電路板(2)、一轉子(3)及至少一輔助啟動件(4)。電路板結合基板,且設有一線圈組(21)及一偵測元件(22),或可省略電路板,以將線圈組及偵測元件直接設置於基板;轉子可旋轉結合基板,且轉子具有一永久磁鐵(32),永久磁鐵設有數個強磁區( 321)及數個弱磁區(322),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 體,且輔助啟動件設置於基板及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準此,利用前揭簡易結構設計,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可與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相互磁吸,令偵測元件在輪轂(31)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以達到易於啟動之功能。 (三)系爭專利請求項14與17至19之內容: 系爭專利公告本所載請求項共19項,其中請求項1、9、14為獨立項。本案原告所爭執請求項14、17至19,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1所示。 1.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14為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⑴一基板,具有一樞接部;⑵一電路板,係結合基板,電路板設有一線圈組及一偵測元件;⑶一轉子,包含一輪轂及一永久磁鐵,轉子可旋轉結合基板之樞接部,永久磁鐵結合輪轂並與線圈組及偵測元件相對,永久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各強磁區之間係形成一弱磁區;⑷至少一輔助啟動件,輔助啟動件係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輔助啟動件係設置於基板及該轉子間,並與永久磁鐵相對,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 2.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之內容: 系爭專利請求項17至19為附屬項:⑴請求項17依請求項14或15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轉子之永久磁鐵與線圈組之間係形成一軸向氣隙。⑵請求項18依請求項14或15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線圈組係為以佈線方式結合於電路板表面之數個線圈。⑶請求項19依請求項14或15所述之微型馬達,其中永久磁鐵設有數個N磁極及數個S磁極,N、S磁極在永久磁鐵上形成交錯排列狀。 四、舉發證據之技術分析: (一)證據2之技術內容: 證據2為2008年3月1日公告之美國第4728833號「1-PHASESELF-STARTING BRUSHLESS MOTOR」專利案。證據2公告日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圖式, 如附圖2所示。證據2為一種單相無刷馬達,包括位於與電樞(13)電樞線圈(15-1、15-2)磁化導體部分對應固定位置處之位置偵測元件(24)。位置偵測元件是磁電轉換元件或位置檢測線圈。塑料磁體與電樞線圈一體模製,且被磁化,使得其與作為轉子的場磁鐵(30)協作以在死點之特定範圍內,產生吸引與排斥扭矩之場磁鐵,使場磁鐵停止在馬達可自動啟動之位置。 (二)證據3之技術內容: 證據3為2008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299771號「小型鼓風 扇構造」專利案。證據3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 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圖式,如附圖 3所示,證據3之發明關於一種小型鼓風扇構造,其包含有一心軸座,心軸座之中心位置固定有旋轉軸,且心軸座外周設置有複數扇葉及磁鐵,其中扇葉呈規則之輻射狀排列,磁鐵是位於扇葉旋轉時所能涵蓋的範圍內,倘扇葉與磁鐵之整體總高度為H,則扇葉之厚度必須佔H總高度30%以上,磁鐵之 厚度必須佔H總高度之70%以下。準此,本發明之鼓風扇設計不僅可達到小型化、薄型化需求,亦兼顧系統對應散熱風扇之出風量及風壓之解熱需求,以是供優越之散熱效果。 (三)證據4之技術內容: 證據4為2009年7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200930263號「風扇」專利案。證據4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1月12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圖式,如附圖4所示。證據4為一種風扇,包含一殼體單元、一定子單元及一轉子單元 ,殼體單元包括一內含有導磁材料的基座,一設於基座上之樞接座,定子單元包括一電磁磁極。一電路板,轉子單元包括一本體,一環設在本體之磁鐵環;利用基座具有導磁之效果,使磁鐵環對基座產生感應,進而使轉子單元與基座間之氣隙保持不變,不僅可有較穩定風扇運轉時之旋轉平衡,更使轉子單元不再因偏擺而影響風扇轉速,可降低風扇之運轉噪音,並提高使用壽命。 (四)證據5之技術內容: 證據5為2002年1月30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2475218號「直流 無刷馬達」專利案。證據5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 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圖式,如附 圖5所示。證據5技術為一種直流無刷線圈馬達,其主要通過感應線圈及具有共平面多磁極之磁性元件,分別作為馬達之定子與轉子,進而達到微型化之要求;其至少包括有一電路板、二個以上之感應線圈及一磁性元件,其中感應線圈設置在電路板上,輸入電能即可產生磁力,作為馬達之定子部分,磁性元件設置在感應線圈上,其具有多個共平面之磁極,作為馬達之轉子部分,當電能輸入形成感應磁場,在感應線圈與磁性元件電磁之交互作用,使磁性元件產生旋轉動能。(五)證據6之技術內容: 證據6為2009年9月30日公告之大陸地區第201318301號「超 薄散熱風扇」專利案,證據6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09年11月12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6為一種超薄散熱風扇,至少包含一定子及一轉子。定子具有一第一封磁片,第一封磁片上形成一線圈層,線圈層包含一線圈組,且定子設有貫穿第一封磁片及線圈層的一通孔;轉子具有一葉輪,葉輪底部結合一第二封磁片及一永久磁鐵,轉子可旋轉結合定子。準此,定子的第一封磁片可確保定子下方不會產生漏磁現象,以避免形成電磁干擾現象,並可借助定子來減少超薄散熱風扇之整體軸向高度。 五、專利有效性之分析: (一)組合證據2與5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1.證據2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部分技術特徵: ⑴證據2圖1、4、9、10揭示一種微型馬達,包含:①一基板( 48),具有一軸承(50);②一電路板(52),係結合基板,電 路板設有一驅動線圈(L2)及一位置偵測線圈(L1);③一轉子軛(55)及埸磁鐵(30 ')可旋轉結合軸承,埸磁鐵並與驅動線圈及位置偵測線圈相對,埸磁鐵設有N磁極及S磁極,各N磁 極及S磁極均具有一強磁區,磁力較強之區域,遠離N磁極及S磁極之相鄰交界處,各強磁區間係形成一弱磁區,磁力較 弱之區域,為N磁極及S磁極之相鄰交界處;④至少一磁化部(31 '-1、31 '-2),磁化部係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且 磁化部設置於基板、轉子軛及埸磁鐵間,並與埸磁鐵相對;其中轉子軛停止轉動時,至少一磁化部對應磁吸埸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磁化部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N極或S極之中心。令位置偵測線圈之導體部(L1a、L1b)在轉子軛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 ⑵證據2揭示之基板、軸承、電路板、驅動線圈、轉子軛及埸 磁鐵、位置偵測線圈,分別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基板、 樞接部、電路板、線圈組、轉子之輪轂及永久磁鐵、偵測元件等技術特徵。證據2揭示之磁化部(31 '-1及31 '-2)並非 呈環片狀,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該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 2.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部分技術特徵: ⑴證據5圖1及圖3揭示一直流無刷線圈馬達,其包含一護圈(16),護圈上設有磁銷(17a、17b),依證據5說明書第6頁第6行至第7行可知,護圈由塑膠材料等不導磁之材料所製成,以 避免破壞直流無刷線圈馬達之磁場,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環片,證據5所揭示之護圈 ,無法對應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輔助啟動件。 ⑵依證據5說明書第6頁第17行至第18行可知,磁銷(17a、17b)置於護圈16之穿孔內之柱體,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磁吸片係於環片內側形成,且為片狀,因此證據5所揭示之磁銷, 無法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4「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技術特徵。故證據5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 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 3.證據2及5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技術特徵: ⑴證據2及5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該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該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之先前 技術,無法藉由簡單之轉用、置換、修飾等手段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 ⑵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明確界定輔助啟動件「整體」均具磁吸效果,或「局部」具有磁吸效果。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可知,「磁吸片」為環片中具有磁吸效果之部位,縱使環片不具有磁吸效果,僅要磁吸片具有磁吸效果,相當於該輔助啟動件局部具有磁吸效果,。系爭專利利用二相對稱之磁吸片(42)維持轉子(3)旋轉平 衡,此與環片(41)材質或形狀無關。證據5之磁銷(17a、17b)不僅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4「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 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且磁銷與護圈(16)結合而成之元件,同樣具有磁吸效果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片體」,可知輔助啟動件為一片體,且片體「整體」具有磁吸效果;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輔助啟動件為一環片」,自當是環片「整體」具有磁吸效果。而證據5之磁銷 設置於護圈中,且磁銷為細條柱狀而非片狀,故證據5未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界定「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技術特徵,原告主張不足為憑。 ⑶原告固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4僅界定「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未明確界定磁吸片是以何種形式形成在環片之內側,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限制磁吸片必須一體形成在環片內側邊緣。依據證據5圖1、3所示,磁銷(17a、17b)是結 合在護圈(16)中而不是護圈外,不論磁銷是緊貼在護圈之內側邊緣,或是距離護圈內側邊緣一預定距離,均教示護圈內側結合有磁銷。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4未限定環片及二磁吸片之尺寸或厚薄程度,柱狀之薄化為片狀,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達到縮減微型馬達軸向高度的目的,自有理由將磁銷薄化形成為片狀云云。然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文字,可知磁吸片係在環片之內部側邊形成,而不是形成在環片中;依據證據5圖1、3所示 ,感應線圈(14a、14b)需具有一定厚度,縱使要將直流無刷線圈馬達微型化,仍應無法將磁銷薄化至片狀,原告主張不足採。 ⑷原告雖主張證據5揭示護圈之磁銷功能完全與系爭專利請求 項14「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該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技術特徵及功能實屬相同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4界定「其中轉子停止轉動時,至少一輔助啟動件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輔助啟動件,除須對應磁吸永久磁鐵之至少一強磁區外,亦須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而證據5未揭露一偵測元件,未揭露 輔助啟動件與偵測元件之相對位置,故證據5之磁銷未具有 系爭專利「令偵測元件在輪轂之軸向上未與弱磁區對齊」之功能,原告主張不可採。 ⑸原告固主張證據2、5均屬於馬達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達到維持轉子旋轉平衡及微小化馬達之軸向高度的目的,能夠輕易聯想將證據2圖9之塑膠磁鐵,置換為證據5護圈 與磁銷結合而成之環狀具有磁吸效果環形元件,或將證據2 之塑膠磁鐵及磁化部修改設置,為與證據5護圈16相同之具 有局部磁吸效果的環形元件云云。然系爭專利請求項14記載「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可知磁吸片在環片之內部側邊形成,不是形成在環片中。證據2圖9之塑膠磁鐵及磁化部,均具有特定形狀且設置形成於線圈旁,證據2圖4之磁化部具有特定形狀且形成於塑膠磁鐵中,而非形成於圓盤狀塑膠磁鐵之內部側邊。證據5圖1之磁銷是結合在護圈中,而非結合在護圈之內部側邊。證據2圖4、9之塑膠磁鐵、磁 化部與證據5圖1之護圈、磁銷之結構不同,是以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採取「將證據2圖9之塑膠磁鐵置換為證據5護圈與磁銷」及「將證據2之塑膠磁鐵及磁化部修改設置,為與證據5之護圈相同之具有局部磁 吸效果環形元件」方式,結合證據2、5。縱使依前述方式強加結合證據2、5,則會使磁銷或磁化部將設置形成於圓盤狀塑膠磁鐵,無法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4所界定「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技術特徵。準此,原告主張不可採。(二)組合證據2、5;2、3、5;2、4、5或2、5、6不足證系爭專 利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7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4,包含請求項14之全部技術特徵,證據2及5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該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查證據3、4及6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輔助 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環片相關技術特徵,是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7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至6之先前技術,無法藉由簡單的轉用、置換、修飾等手段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5之組合;證據2、3、5之組合;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5、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7不具進步性。 (三)組合證據2、4、5或2、5、6不足證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8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4,包含請求項14之全部技術特徵,證據2及5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該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查證據4及6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輔助啟動件,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環片相關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4至6之 先前技術,無法藉由簡單之轉用、置換、修飾等手段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4、5之組合或證據2、5、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四)組合證據2、5或2、5、6不足證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9直接或間接依附請求項14,包含請求項14之全部技術特徵,證據2及5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輔助啟動件係為一環片,環片內側形成二相對稱之磁吸片,二磁吸片在輪轂之軸向上與永久磁鐵相對」技術特徵。查證據6均未揭露或教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輔助啟動件, 為具有磁吸效果之環片相關技術特徵,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9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5、6之先前 技術,無法藉由簡單的轉用、置換、修飾等手段所能輕易完成,證據2、5之組合或證據2、5、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9不具進步性。 六、本判決結論: 綜上所述,證據2與4至6之各組合,均不足證系爭專利請求 項14與17至19不具進步性。被告認系爭專利違反審定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被告所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4及17至19 舉發不成立之行政處分,其於法有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職是,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不利於己之原處分與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無庸審究部分說明: 因本件事證已明確,暨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蔡文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