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原 告 高聖精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木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林瑞祥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彭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淑萍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前於民國106 年3 月6 日以「支撐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7 項,經被告編為第106203105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554028 號專利證書。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7 年5 月24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 ,並刪除請求項3 、4 )。經被告審查,認其更正符合核准時專利法相關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以同年11月13日(107 )智專三(三)02063 字第107210586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7 年5 月24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2 、5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及「請求項3 至4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對前述「請求項1 至2 、5 至7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的處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5 月2 日經訴字第10806303780 號訴願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