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原 告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清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蔡孟熹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文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柯凱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改由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