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6號 原 告 全球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清崑(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陳政大專利師 蔡孟熹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吳凱豐 參 加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文恒(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許凱婷律師 柯凱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經訴字第108063039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本院卷第17頁),其後當庭更正為:「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均撤銷」,被告及參加人並均當庭表示同意(本院卷第477、479頁),因原告係使聲明更加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故無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98年1 月14日以「直線傳動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2項,經被告編為第98101298號審查後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345615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 4項、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7年6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但認更正後之系爭專利違反前述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而以107年11月13日(107)智專三㈢05051字第107210586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7年6月15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及「請求項1 至12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對原處分舉發成立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年4月25日經訴字第10806303940 號決定駁回(下稱訴願決定),原告不服,再向本院提起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要旨及聲明: ㈠原處分違反說明理由義務,亦構成訴外審查之違法: ⒈依原處分理由(五)2 (10)之記載,原處分係認為「組合證據 2、3、5、6、19」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然並不代表「組合證據 2、3、19」、「組合證據2、3、5、19」、「組合證據 2、3、6、19」也必然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因此,原處分以「組合證據 2、3、5、6、19」推論「組合證據 2、3、19」、「組合證據2、3、5、19」、「組合證據 2、3、6、19」的邏輯顯然錯誤,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且被告答辯仍未說明「組合證據2、3、5、6、19」為何可以用於推論「組合證據2、3、19」、「組合證據2、3、5、19」、「組合證據2、3、6、19」。此外,原處分亦未說明為何「組合證據2、3、19」、「組合證據2、3、5、19」、「組合證據2、3、6、19」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即屬理由不備之違法,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 ⒉又原處分稱:「證據2、3、5、6、19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因此,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 2、3、5、6、19之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直線傳動系統」等等。惟參加人之舉發主張並未有證據2、3、5、6、19之組合,足見被告為超出爭點範圍外之審查,已構成訴外審查之違法。 ⒊依原處分理由(五)2 (11)之記載,原處分以「組合證據2、3、19、8至12」推論「組合證據2、3、8、19」、「組合證據2、3、9、19」、「組合證據 2、3、10、19」、「組合證據2、3、11、19」、「組合證據 2、3、12、19」 的邏輯顯然錯誤,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且被告答辯理由仍未說明「組合證據 2、3、19、8至12」為何可以用於推論「組合證據2、3、8、19」、「組合證據2、3、9、19」、「組合證據2、3、10、19」、「組合證據2、3、11、19」、「組合證據2、3、12、19」。此外,原處分亦未說明為何「組合證據2、3、8、19」、「組合證據2、3、9、19」、「組合證據2、3、10、19」、「組合證據2、3、11、19」、「組合證據2、3、12、19」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即屬理由不備之違法,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 ⒋又原處分稱:「證據8 至證據12均已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其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屬於相關技術領域。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 2、3、19、8至12之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直線傳動系統」。惟參加人之舉發主張並未有證據 2、3、19、8至12之組合,故被告為超出爭點範圍外之審查,已構成訴外審查之違法。 ㈡原處分有理由不備之違法,亦未說明證據組合之動機: ⒈原處分認定「證據2、3、5、6、19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因此,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2、3、5、6、19之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直線傳動系統」。然而,依據專利審查基準規定,即使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仍須進一步考量「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以綜合判斷,惟原處分僅稱其為相關技術領域,並創造「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事項,逕以認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2、3、5、6、19而加以組合,不僅違反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且就其創造的「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內涵不明,亦未有說明何以判斷「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顯見原處分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並構成理由不備之違法。 ⒉原處分認定「證據8 至證據12均已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其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屬於相關技術領域。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2、3、19、8 至12之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直線傳動系統」,並非考量證據8至12內容的關連性或共通性,亦非考量證據8 至12與系爭專利的關連性或共通性,而是考量證據8 至12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的關連性或共通性,此違反專利審查基準3.4.1.1.1 規定「技術領域對關連性,係以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或相關予以判斷」,屬於後見之明。並且,在技術領域關連性的判斷外,原處分未進一步考量「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以綜合判斷,同樣違反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顯見原處分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並構成理由不備之違法。 ⒊又依原處分理由(五)2(10)記載:「證據 2、3、5、6、19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理由(五)2(11)記載:「證據8至證據12均已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其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屬於相關技術領域」,綜觀理由(五)2 (10)與理由(五)2 (11),「證據2、3、5、6、19」為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已不同於「證據8 至12」的液體溫控裝置相關技術領域,既然兩個證據組合分屬不同技術領域,何以「證據2、3、5、6、19」能夠與「證據8 至12」相組合?原處分並未說明為何能「組合證據 2、3、8、19」、「組合證據2、3、9、19」、「組合證據 2、3、10、19」、「組合證據2、3、11、19」、「組合證據2、3、12、19」,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亦屬理由不備之違法,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 ㈢被告對於參加人提出之證據19審查時,並未通知其補提證據19全文翻譯之中文譯本,當然未就該證據19為整體考量,亦無說明證據19所欲解決的問題、有無組合動機之教示或建議等情形,可見原處分對證據19以偏概全之認定,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構成理由不備,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規定。㈣原處分之認定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 ⒈系爭專利係以「混合液體及氣體成為溫控流體並流經滾珠螺帽及螺桿」為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為「一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一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以及一氣體溫控裝置,供給一氣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其中,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混合後,才注入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技術特徵(下稱系爭技術特徵),可以將液體與氣體先升溫/ 降溫的功能,再混合作為冷卻/ 預熱的溫控流體,從而達到如說明書第8 頁第3 段所描述之「直線傳動系統4 即可控制螺桿61與滾珠螺帽62間維持穩定的溫度,以避免螺桿61因溫度變化而產生熱變形的問題,並增加直線傳動系統4 的使用壽命」的技術功效。然而,原處分將此割裂為「液體溫控裝置」、「氣體溫控裝置」、「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混合」,就各技術特徵分別以證據拼湊而認定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此種後見之明的判斷方式,既未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整體觀之,亦未將證據文件整體觀之,違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揭櫫的「以請求項整體為對象」,對於進步性的判斷顯有違誤。 ⒉組合證據2、3、19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有進步性: 原處分理由(五)2(4)已自承證據2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系爭技術特徵,而證據3 亦同樣未揭示,證據3供給空氣的目的是將空氣導入螺桿軸蓋板構件33,並排出潤滑油35,並未與潤滑油先行混合,亦非注入於螺桿與滾珠螺帽之間;證據19是以油霧在螺桿、滾珠螺帽間快速形成油膜以進行潤滑,但無法達成冷卻或預熱的功效,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使流體維持固定壓力之功效,且在此技術上並未揭示油滴回收、過濾的裝置,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系爭技術特徵。因二者利用氣體導入至預定處所而產生的作用及功能並不相同、無共通性,且證據19與證據3 將潤滑油再回收、過濾的方式明顯存在衝突,兩者的目的、功效完全不同,由此可見,兩者之技術內容是互斥,並無「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事項,兩者並無相互組合的動機,因此,證據2、3、19無組合動機。從而,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動機加以組合,不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即便組合證據2、3、19,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系爭技術特徵,故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 ⒊組合證據2、3、5、19或組合證據2、3、6、19之技術,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原處分已自承證據5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系爭技術特徵,證據6僅揭露其具有冷卻效果,但無法達到請求項1「液體Li及氣體可先對螺桿61與滾珠螺帽62進行預熱,以減少熱機準備時間」的預熱效果,因此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又證據2、3、19無組合動機,已如前述,故證據2、3、5、19或證據2、3、6、19亦無組合動機。縱使加以組合,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系爭技術特徵,故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 ⒋組合證據2、3、8、19、或組合證據2、3、9、19、或組合證據2、3、10、19、或組合證據2、3、11、19、或組合證據2、3、12、19,都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證據8僅揭露冷卻油機,證據9僅揭露冷卻槽提供冷卻切削油的功效,但均無法達到「液體Li及氣體可先對螺桿61與滾珠螺帽62進行預熱,以減少熱機準備時間」的預熱效果;證據10僅揭露恆冷式冷卻機裝置,證據11僅揭露電熱裝置,證據12僅揭露酒類液體之溫控機,其等與螺桿、螺帽、潤滑油等完全無關。因此,證據8、9、10、11、12無法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起到任何的教示,無法將證據8、9、10、11、12與證據2、3、19進行組合。且證據8、9、10、11、12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系爭技術特徵。再者,證據2、3、19無組合動機,已如前述,且證據8、9、10、11、12與證據2、3、19亦無組合動機,又即便加以組合,仍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系爭技術特徵,故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 ⒌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2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2乃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當然具有進步性。㈤聲明:訴願決定、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均撤銷(本院卷第447頁)。 三、被告之答辯要旨及聲明: ㈠組合證據2、3、19或組合證據 2、3、5、19或組合證據2、3、6、19之技術特徵,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揭露包括二線性滑軌裝置,每一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導軌102及滑設於該導軌102上的二滑塊103 ,該線性滑軌裝置供工作台T安裝並導引工作台為線性移動。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一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滑軌及一滑塊,該滑塊滑設於該滑軌上」之技術特徵。又證據2之滾珠螺桿鄰設於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螺軸桿1及一滾珠螺帽2,該滾珠螺帽2套設並滑設於該螺桿軸1 上。因此,證據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一滾珠螺桿裝置,鄰設於該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螺桿及一滾珠螺帽,該滾珠螺帽套設並滑設於該螺桿上」之技術特徵。據上,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證據2比較,證據2 僅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過濾裝置」、「一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一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一氣體溫控裝置,供給一氣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 ⒉參照證據3說明書第14至24頁及第1、4、8圖,直線移動裝置已揭露螺桿螺帽25套設在螺桿軸26外,兩者之間有相對應的螺旋狀溝,該螺旋狀溝之間配置有複數個作為動力傳遞構件用的滾珠29a。因此,證據3已揭露藉由潤滑油供給幫浦47從潤滑油儲槽49內所吸取的潤滑油35會先通過過濾裝置4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過濾裝置),再流入潤滑油供給管34之技術。同時,證據3 揭露可在潤滑油供給管34之途中設置冷卻裝置來冷卻潤滑油35,或在潤滑油儲槽49上連結冷卻裝置來讓潤滑油儲槽49內的潤滑油35冷卻,利用該潤滑油35來冷卻螺桿軸26或回油管25a、滾珠29a等來防止直線移動裝置的磨損(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又依證據2 圖17、18揭露將潤滑油從一潤滑油供應管供入螺桿軸1 與滾珠螺帽2之間的間隙S,亦即已揭露使潤滑油直接與螺桿軸1與滾珠螺帽2接觸之技術(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因此,證據2、3之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一過濾裝置」、「一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一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 ⒊證據3第8圖之空氣供給管39之一端是組裝在螺桿軸蓋板構件33,另一端是組裝在潤滑油儲槽49之附近處,將空氣導入呈密封狀態之螺桿軸蓋板構件33內(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氣體溫控裝置),讓潤滑油35得以圓滑的從潤滑油排出管38中排出之技術。因此,證據3 相當於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一氣體溫控裝置,供給一氣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 ⒋證據5 之圖一、圖二所示之線性軌道99與載台96底部之滑塊所組成之線性滑軌裝置。另證據6之圖1所示分別安裝在X軸、Y軸、Z 軸方向的線性滑軌裝置,相同具有滑軌及滑設在滑軌上的滑塊。因此,證據5、6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一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滑軌及一滑塊,該滑塊滑設於該滑軌上」之技術特徵。 ⒌依證據3之第1、4 圖所示之螺桿軸26與螺桿螺帽25及滾珠29a的組合體;證據5之圖一至圖三所示之螺桿91與螺帽92及滾珠93的組合體;證據6 說明書先前技術所記載之導螺桿與螺帽座螺合的組合體等技術,使用於工具機亦屬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 ⒍證據19圖2 的實施例中,從潤滑劑供應裝置16供應之呈流體狀的潤滑劑與從壓縮空氣源54供應的空氣流在霧生成裝置52中混合,以使潤滑劑成為霧狀,並從潤滑劑噴射口50噴出,該潤滑劑供應到形成在螺桿28和螺帽30的相對表面之間的間隙56,該潤滑劑通過間隙56供應到滾珠滾動槽40、滾珠42及滾珠滾動槽40相鄰滾珠42之間的空間。因此,證據19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過混合後,才注入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 ⒎綜上,組合證據2、3、19或組合證據 2、3、5、19或組合證據2、3、6、19之技術特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因此,原處分以「組合證據2、3、19」或「組合證據2、3、5、19」或「組合證據2、3、6、19」的邏輯推論並無錯誤,合於論理及經驗法則。 ㈡原告主張原處分以「組合證據 2、3、19、8至12」推論「組合證據2、3、8、19」、「組合證據2、3、9、19」、「組合證據2、3、10、19」、「組合證據2、3、11、19」、「組合證據2、3、12、19」,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並無理由: ⒈證據8 之油冷卻機20揭示將潤滑油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具體結構;證據9 之油溫控制裝置揭示將冷卻液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具體結構及功效;證據10之恆溫式冷卻機裝置具備可將冷卻液的溫度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功效;證據11之溫控裝置可控制加溫物進行加溫、保溫或降溫冷卻之調整;證據12之酒類液體之溫控裝置可對酒類液體冷卻或加熱,以將酒類液體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功效。因此,證據 8至12均已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其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屬於相關技術領域。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 2、3、19、8至12之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直線傳動系統,可以達成相同之功效。 ⒉如前所述,組合證據2、3、19之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據此,組合證據2、3、8、19、或組合證據2、3、9、19、或組合證據 2、3、10、19、或組合證據2、3、11、19、或組合證據2、3、12、19之技術,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並不可採。 ㈢原告主張原處分逕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證據2、3、5、6、19之組合,以及證據8 至12之組合,均具有組合動機,亦未說明證據組合之動機,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之理由不備規定,並無理由: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直線傳動系統,包括:過濾裝置、具有滑軌及滑塊之線性滑軌裝置、具有螺桿及滾珠螺帽滾珠螺桿裝置、液體溫控裝置、氣體溫控裝置、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過混合後,才注入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均已見於前揭證據2、3、5、6或19。證據2、3、5、6或19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因此,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2、3、5、6或19之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直線傳動系統,可以達成相同之功效。 ⒉證據8 至證據12均已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其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屬於相關技術領域,其與證據2、3、19彼此間並非不能組合。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8 至12之先前技術而與證據 2、3、19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直線傳動系統,亦可達成相同之功效。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可取。 ㈣原告主張原處分未就證據19為整體考量,並無理由: 參加人於107年9月4日提出證據19,並於補充舉發理由書第5、6提出證據19之相關圖式及部分翻譯。原告於107年10月23日提出專利舉發答辯補充理由書㈡已全然瞭解證據19之技術內容,並未主張應提出證據19全文翻譯之中文譯本,足見未有爭議而無全文翻譯之必要。因此,原處分對證據19並無以偏概全之認定,合於論理及經驗法則,而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之情事。 ㈤原告主張證據2、3、19無組合動機,且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並無理由: 依前所述,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一滾珠螺桿裝置,鄰設於該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螺桿及一滾珠螺帽,該滾珠螺帽套設並滑設於該螺桿上」之技術特徵;證據2、3組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一過濾裝置」、「一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一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證據3 相當於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一氣體溫控裝置,供給一氣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證據19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過混合後,才注入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據此,證據2揭示有關滾珠螺桿裝置及其相關構件;證據3已揭示相關直線移動裝置之潤滑裝置及潤滑方法;證據19揭示有關工具機之進給機構。而證據2、3或19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因此,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2、3或19之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直線傳動系統,可以達成相同之功效。從而,組合前揭證據2、3、19之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核無可採。 ㈥原告主張證據2、3、5、19之組合;證據2、3、6、19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並無理由: 證據5 之圖一、圖二所示之線性軌道99與載台96底部之滑塊所組成之線性滑軌裝置;證據6之圖1所示分別安裝在X軸、Y軸、Z 軸方向的線性滑軌裝置,相同具有滑軌及滑設在滑軌上的滑塊。證據5、6亦為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相同於證據2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一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滑軌及一滑塊,該滑塊滑設於該滑軌上」之技術特徵。證據5已揭示相關滾珠螺桿之潤滑結構;證據6已揭示相關導螺桿的冷卻潤滑裝置。如前所述,組合證據2、3、19之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因此,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 2、3、5、6、19之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直線傳動系統,可以達成相同之功效,原告此部分主張並無理由。 ㈦原告主張證據2、3、8、19之組合;證據2、3、9、19之組合;證據2、3、10、19之組合;證據2、3、11、19之組合;證據2、3、12、19之組合,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並無理由: ⒈證據8 之油冷卻機20揭示將潤滑油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具體結構;證據9 之油溫控制裝置揭示將冷卻液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具體結構及功效;證據10之恆溫式冷卻機裝置具備可將冷卻液的溫度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功效;證據11之溫控裝置可控制加溫物進行加溫、保溫或降溫冷卻之調整;證據12之酒類液體之溫控裝置可對酒類液體冷卻或加熱,以將酒類液體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功效。因此,證據 8至12均已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其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屬於相關技術領域。 ⒉如前所述,組合證據2、3、19之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因此,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 2、3、19或證據8至12之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直線傳動系統,可以達成相同之功效。從而,組合證據 2、3、8、19、或組合證據2、3、9、19、或組合證據 2、3、10、19、或組合證據2、3、11、19、或組合證據2、3、12、19之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2不具進步性: 因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至12乃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1,自不具有進步性,且原告亦未提出請求項2至12有進步性之具體理由。 ㈨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149、479頁)。 四、參加人之答辯要旨及聲明: ㈠原處分並未違反說明理由之義務: 原處分第9 頁第⑽、⑾點已充分說明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因證據8 至證據12均已揭示液體溫控裝置,其不僅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屬於相關技術領域,更與證據3 相同,都是液體溫控裝置,而有動機選擇部分證據加以組合。其中,因組合證據2、3、19之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而可推論組合證據2、3、8、19或組合證據 2、3、9、19或組合證據2、3、10、19或組合證據2、3、11、19或組合證據2、3、12、19之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並無原告所稱原處分有違反說明義務之情事。 ㈡原處分已說明各項證據組合之動機: ⒈原處分已說明證據2、3、5、6、19的組合動機,且未悖於專利審查基準: 原處分第9 頁第⑽點已說明:「證據2、3、5、6、19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原處分係說明證據2、3、19具有相同之「螺桿」及「螺帽」構件組成,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具有將轉動運動轉化為直線運動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另證據5、6亦與證據2、3、19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同具將轉動運動轉化為直線運動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故原處分已說明證據2、3、5、6、19的組合動機,且未悖於專利審查基準。 ⒉原處分已說明證據8 至12與證據2、3、19組合的組合動機: 原處分第9頁第⑾點已說明:「證據8至證據12均已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其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屬於相關技術領域」,被告並當庭補充:「證據8到12與證據3 相同,都是液體溫控裝置」(本院卷第361頁)。參酌證據3說明書第9頁末段揭示內容:「又,在本發明另外的其它成形機用直線移動裝置之潤滑裝置中,在前述潤滑油循環管中配置著潤滑油之冷卻裝置」,原處分係說明證據3 已揭露於「直線傳動系統」中結合「冷卻裝置」之教示或建議,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組合證據8 至12與證據2、3、19組合,故原處分已說明證據8 至12與證據2、3、19組合的組合動機,且未悖於專利審查基準。 ㈢原處分並無訴外審查之違法: 原告主張參加人未為證據2、3、5、6、19組合之舉發,被告為超出爭點範圍外之審查,已構成訴外審查之違法等等。惟原處分書第9 頁第⑽、⑾點僅分別認定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2、3、5、6、19,或證據2、3、19、8 至12之先前技術,而分別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直線傳動系統,並未審查與認定組合證據2、3、5、6、19,或組合證據2、3、19、8至12之技術,分別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顯然原處分並未審查原告所稱之證據組合,自未構成訴外審查之違法。 ㈣證據2、3、19之組合、或證據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2、3、10、19之組合、或證據2、3、11、19之組合、或證據2、3、12、19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7、9、1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3、19之組合或上開其他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已揭示有關滾珠螺桿裝置及其相關構件,證據3已揭示相關直線移動裝置之潤滑裝置及潤滑方法,證據19已揭示有關工具機之進給機構,而證據2、3、19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均係就直線傳動系統之潤滑機構之設計技術,具有共通之構件組成而有關連性及共通性,因此,就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2、3、19之先前技術而加以組合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直線傳動系統,可以達成相同之功效,從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2、3、19之組合所揭露,證據2、3、19組合之技術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⑵證據5 圖一、圖二揭示「線性軌道99與載台96底部之滑塊所組成的線性滑軌裝置」之技術特徵。證據6圖1揭示「分別安裝在X軸、Y軸、Z 軸方向的線性滑軌裝置,包括滑軌及滑設在滑軌上的滑塊」之技術特徵。證據8 第四圖之油冷卻機20揭示將潤滑油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具體結構。證據9 油溫控制裝置之第三圖、第四圖揭示將冷卻液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具體結構及功效。證據10之恆溫式冷卻機裝置具備可將冷卻液的溫度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功效。證據11之溫控裝置可控制加溫物進行加溫、保溫或降溫冷卻之調整。證據12之酒類液體之溫控裝置可對酒類液體冷卻或加熱,以將酒類液體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功效。證據5、6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一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滑軌及一滑塊,該滑塊滑設於該滑軌上」之技術特徵,其與證據2、3、19均係就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機構之設計技術,具有共通之構件組成而有關連性及共通性,故有組合動機;而證據8、9已揭露將液體控制於一預設溫度的具體結構及功效(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證據10至12已揭示在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1 月14日)之前,溫控裝置不僅已常被使用於工具機用於將冷卻液控制於一預設溫度,也被廣泛使用於諸多不同技術領域,用來將液體控制於一預設溫度,其均係相關於「液體溫控裝置」而有功能與作用上之關連性與共通性,故有組合動機。因此,證據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2、3、10、19之組合、或證據2、3、11、19之組合、或證據2、3、12、19之組合自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3、19之組合或上開其他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滾珠螺帽具有一螺帽本體,該螺帽本體具有至少一通孔,該通孔係徑向貫穿該螺帽本體」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2、3、19等各種證據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其中,證據19圖2、說明書段落【0024】更揭示「以與現有技術之滾珠螺桿相同之方式,於螺帽30內設置有滾珠循環路徑(滾動體循環路徑)44,滾珠42自滾珠滾動槽(滾動體滾動槽)40之其中一端向另一端循環。在圖2 中,提供了三個滾珠循環路徑44。在螺帽30中還設置有潤滑劑供應通道46,多個分支流動通道48(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通孔)從潤滑劑供應通道46分叉,每個分支流動通道48在螺桿軸28的軸線方向上延伸,並在螺帽30之貫通孔38的內周面於相鄰的滾珠滾動槽40之間開口,以在多個位置處形成潤滑劑噴出口50」,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2、3、19之組合、或證據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2、3、10、19之組合、或證據2、3、11、19之組合、或證據2、3、12、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⒊證據2、3、19之組合或上開其他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依附於請求項2,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螺桿及該螺帽本體分別具有一螺紋,該等螺紋對應形成一滾珠通道」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2、3、19等各種證據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其中,證據19圖2、說明書段落【0023】更揭示「如圖2 中詳細所示般,螺桿軸28插入至螺帽30內所形成之貫通孔(容納孔)38內,於螺桿軸28與貫通孔38相對之相向面上形成有以螺旋狀延伸之滾珠滾動槽(滾動體滾動槽)40。即,由螺桿軸28之外周面上所形成之以螺旋狀延伸之槽40a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該螺桿具有一螺紋)、及螺帽30之貫通孔38之內周面上所形成之以螺旋狀延伸之槽40b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該螺帽本體具有一螺紋)而形成有螺紋槽,即滾珠滾動槽4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該等螺紋對應形成一滾珠通道)。於該滾珠滾動槽40中,作為滾動體,多個滾珠42以與相鄰之滾珠42接觸之方式插入,藉此將螺帽30藉由螺桿軸28支撐為能夠移動。再者,於圖2 中,為了簡化而僅圖示出最外側之滾珠42」,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2、3、10、19之組合、或證據2、3、11、19之組合、或證據2、3、12、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⒋證據2、3、19之組合或上開其他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依附於請求項3,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通孔係正對於該螺桿之該螺紋的牙峰」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2、3、19等各種證據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其中,證據19圖2、說明書段落【0025】更揭示「優選將霧狀潤滑劑供應到潤滑劑供應通道46。在圖2 所示的實施例中,從潤滑劑供應裝置16供應之呈流體狀的潤滑劑與從壓縮空氣源54供應的空氣流在霧生成裝置52中混合,以使潤滑劑成為霧狀。將霧狀潤滑劑從潤滑劑噴射口50噴出,可使潤滑劑的擴散性提高。結果,潤滑劑供應到形成在螺桿軸28和螺帽30的相對表面之間的間隙56(在相對表面之間形成的空間中不會瞬間被滾珠佔據的部分)(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該通孔係正對於該螺桿之該螺紋的牙峰),它變得容易擴散到每個角落,且潤滑劑通過間隙56供應到滾珠滾動槽40、滾珠42、以及滾珠滾動槽40中相鄰滾珠42之間的空間」,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 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4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 2、3、10、19之組合、或證據2、3、11、19之組合、或證據2、3、12、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⒌證據2、3、19之組合或上開其他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依附於請求項2,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螺帽本體更具有一穿孔,該穿孔分別對應且垂直於該通孔」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2、3、19等各種證據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其中,證據19圖2、說明書段落【0024】更揭示「以與現有技術之滾珠螺桿相同之方式,於螺帽30內設置有滾珠循環路徑(滾動體循環路徑)44,滾珠42自滾珠滾動槽(滾動體滾動槽)40之其中一端向另一端循環。在圖2 中,提供了三個滾珠循環路徑44。在螺帽30中還設置有潤滑劑供應通道46(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該螺帽本體更具有一穿孔),多個分支流動通道48從潤滑劑供應通道46分叉,每個分支流動通道48在螺桿軸28的軸線方向上延伸,並在螺帽30之貫通孔38的內周面於相鄰的滾珠滾動槽40之間開口,以在多個位置處形成潤滑劑噴出口50」,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6 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則前揭證據2、3、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2、3、10、19之組合、或證據2、3、11、19之組合、或證據2、3、12、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⒍證據2、3、19之組合或上開其他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7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過濾裝置係具有一過濾網、一過濾棉或一過濾布」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2、3、19等各種證據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其中,證據3 第20頁第2段更揭示「還有、前述過濾裝置46是以濾紙、鐵網等之濾材也就是說以包括容易拆裝之卡匣式過濾元件為佳」,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7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2、3、10 、19之組合、或證據2、3、11、19之組合、或證據2、3、12、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⒎證據2、3、19之組合或上開其他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9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更包含:一座體,該線性滑軌裝置及該滾珠螺桿裝置位於該座體之上」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2、3、19等各種證據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其中,證據2圖19更揭示「線性滑軌裝置及滾珠螺桿裝置安裝在機台100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座體)上」,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9 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9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2、3、10、19之組合、或證據2、3、11、19之組合、或證據2、3、12、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⒏證據2、3、19之組合或上開其他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1依附於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更包含:一承載台,與該滾珠螺桿裝置及該線性滑軌裝置連結」附屬技術特徵。 ⑵證據2、3、19等各種證據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其中,證據2圖19更揭示「工作台T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承載台)與滾珠螺桿及線性滑軌裝置連結,可在軸線方向移動」、證據19圖1 及說明書段落【0022】更揭示「進給裝置12包括:作為可動體之工作台等移動單元2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承載台)、作為規定移動單元20之運動方向之支撐體之導軌22、沿著導軌22引導移動單元20之直動滾動軸承24、以及對移動單元20施加驅動力之滾珠螺桿26」,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1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則證據2、3、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2、3、10、19之組合、或證據2、3、11、19之組合、或證據2、3、12、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㈤證據2、3、13、19之組合、或證據 2、3、8、13、19之組合、或證據2、3、9、13、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依附於請求項2,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由該通孔流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附屬技術特徵。 ⒉證據 2、3、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其中,證據19圖2 、說明書段落【0025】更揭示「優選將霧狀潤滑劑供應到潤滑劑供應通道46。在圖2 所示的實施例中,從潤滑劑供應裝置16供應之呈流體狀的潤滑劑與從壓縮空氣源54供應的空氣流在霧生成裝置52中混合,以使潤滑劑成為霧狀。將霧狀潤滑劑從潤滑劑噴射口50噴出,可使潤滑劑的擴散性提高。結果,潤滑劑供應到形成在螺桿軸28和螺帽30的相對表面之間的間隙56(在相對表面之間形成的空間中不會瞬間被滾珠佔據的部分)(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由該通孔流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它變得容易擴散到每個角落,且潤滑劑通過間隙56供應到滾珠滾動槽40、滾珠42、以及滾珠滾動槽40中相鄰滾珠42之間的空間」、以及證據13圖4 (參說明書段落【0015】)揭示「殼體呈可滑動並經由密封O 形環覆蓋螺母,且注入諸如水、空氣、油等製冷劑與螺母接觸以進行冷卻(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由該通孔流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5 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2、3、13、19之組合、或證據 2、3、8、13、19之組合、或證據 2、3、9、13、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㈥證據2、3、14、19之組合、或證據2、3、15、19之組合、或證據 2、3、1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4、19之組合、或證據2、3、8、15、19之組合、或證據2、3、8、16、19之組合、或證據2、3、9、14、19之組合、或證據2、3、9、15、19之組合、或證據2、3、9、16、19之組合、或證據2、3、14、16、19之組合、或證據 2、3、15、16、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依附於請求項1,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過濾裝置係具有一磁力過濾單元及或一離心過濾單元」附屬技術特徵。 ⒉證據 2、3、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14圖2 及說明書(丙證1-2)第7頁第3 段揭示「一金屬濾網10,概呈筒狀;及一過濾層20,係以紙類材料製成,環設於該金屬濾網10外側;及上、下蓋31、32,係套設於金屬濾網10及過濾層20之上下二端,且分別設有孔33、34;及一支架40,設於金屬濾網10內部近上蓋31之孔33處,其內設有磁鐵41(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磁力過濾單元);使用時可藉磁鐵以吸附油料中之金屬碎屑」、證據15圖1 及說明書(丙證1-3)第4頁末段揭示「係在於該金屬濾網10的內部更進一步設置有一固定座40,並利用該固定座40將若干個磁鐵5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磁力過濾單元)固定後,固定座40固設於金屬濾網10內,藉由該若干磁鐵50吸附油料中所含的金屬細屑,以達淨化油質以及活化汽油分子提高燃燒效率的目的」、以及證據16第2圖與說明書(丙證1-4)第3 頁末段揭示「本案創作之分離裝置,係由殼體1內設置有過濾筒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離心過濾單元),過濾筒2內容入有推動構件3,由推動構件3將鐵屑朝出口輸送,切削液則經過濾筒2離心過濾被引出重複使用」,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8 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2、3、14、19之組合、或證據2、3、15、19之組合、或證據2、3、16、19之組合、或證據 2、3、8、14、19之組合、或證據2、3、8、15、19之組合、或證據2、3、8、16、19之組合、或證據 2、3、9、14、19之組合、或證據2、3、9、15、19之組合、或證據2、3、9、16、19之組合、或證據2、3、14、16、19之組合、或證據2、3、15、16、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㈦證據2、3、17、19之組合、或證據 2、3、8、17、19之組合、或證據 2、3、9、17、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0依附於請求項9 ,並進一步界定「座體具有一斜面,該液體由該滾珠螺桿裝置流出經由該斜面流至該過濾裝置」附屬技術特徵。 ⒉證據 2、3、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經查,在座體上設置一斜面,使該座體的液體可藉由該斜面導向低處以流出該座體,為一般的公知常識,且證據17第6 圖亦揭示「受液構件30之傾斜部3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斜面)」,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附屬技術特徵。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 2、3、17、19之組合、或證據2、3、8、17、19之組合、或證據 2、3、9、17、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㈧證據2、3、19之組合、或證據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2、3、18、19之組合、或證據2、3、8、1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8、19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2依附於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其中該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該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滑軌與該滑塊之間,該氣體溫控裝置供給該氣體流經該滑軌與該滑塊之間」附屬技術特徵。 ⒉證據2、3、19之組合、或證據 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依證據19圖1、圖3、圖4 及說明書段落【0030】揭示「自設置於軸承本體58(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滑塊)上之潤滑劑供給路徑68分支有多個支流路徑70,各支流路徑70在導軌22(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滑軌)之各側(圖4 中係為導軌22之上下側)於相鄰之滾動體滾動槽62之間,於軸承本體58之容納槽60之內周面開口而於多個部位形成有潤滑劑噴出口72。與圖2 同樣地,較佳係為使自潤滑劑供給裝置16供給之流體狀之潤滑劑於霧生成裝置52中混合至自壓縮空氣源54供給之空氣流中,藉此使潤滑劑成為霧狀並供給至潤滑劑供給路徑68中(相當於系爭專利之供給該液體流經該滑軌與該滑塊之間、供給該氣體流經該滑軌與該滑塊之間)」,已揭露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2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故證據2、3、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18說明書(丙證1-5)第10頁第2段揭示「該滑塊20二端潤滑油回收裝置A 的端蓋30之第一接頭31皆會向第一氣路33供高壓氣體D,且第一氣路33內的高壓氣體D經過該閥片40的氣孔411 進入該第二氣路41,且該第二氣路41會將高壓氣體D 噴入該滑塊20的作動空間22最外側」、說明書第10頁第3 段揭示「同時,請參閱第四圖,該滑塊20其中一端潤滑油回收裝置A 的端蓋30之第二接頭32噴入潤滑油霧E的工作,該潤滑油霧E由第二接頭32進入該油路34,且該油路34內的潤滑油霧E運用出口341噴入該滑塊20的作動空間22,而前述該滑塊20的作動空間22最外側不斷有高壓氣體D噴入,因此該高壓氣體D會不斷迫使潤滑油霧E 進入各元件間隙進行潤滑,而高速循環噴入的高壓氣體D 會一併帶走線性組件運轉中的熱量,減少因運轉發熱造成的元件熱膨脹」,在證據18已揭露將高壓氣體D及潤滑油霧E充填至線性組件之滑塊20之技術內容的基礎上,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非常容易想到將潤滑油及氣體充填至證據2的導軌102與滑塊103 之間或證據19的導軌22與直動滾動軸承24之間,並預期產生可以直接將導軌102與滑塊103或導軌22與直動滾動軸承24之間產生的熱量帶走之功效。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相較於請求項1 ,僅為單純將液體、氣體充填位置增加至滑軌91與滑塊92之間而已,實屬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輕易完成者。故整體而論,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技術特徵仍為證據 2、3、5、19之組合、或證據2、3、6、19之組合、或證據2、3、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9之組合、或證據 2、3、18、19之組合、或證據2、3、8、18、19之組合、或證據2、3、9、18、19之組合揭露,且無不可預期之功效,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難謂具進步性。 ㈨聲明: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卷第249、479頁)。 五、本件爭點(本院卷第363、365頁): ㈠證據2、3、19,或證據2、3、5、19,或證據2、3、6、19,或證據2、3、8、19,或證據2、3、9、19,或證據2、3、10、19,或證據2、3、11、19,或證據2、3、12、1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6、7、9、11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 2、3、13、19,或證據2、3、8、13、19,或證據2、3、9、13、1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3、14、19,或證據2、3、15、19,或證據2、3、16、19,或證據2、3、8、14、19,或證據2、3、8、15、19,或證據2、3、8、16、19,或證據2、3、9、14、19,或證據2、3、9、15、19,或2、3、9、16、19,或證據2、3、14、16、19,或證據2、3、15、16、1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2、3、17、19,或證據 2、3、8、17、19,或證據2、3、9 、17、1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2、3、19,或證據2、3、5、19,或證據2、3、6、19,或證據2、3、8、19,或證據2、3、9、19,或證據2、3、18、19,或證據2、3、8、18、19,或證據2、3、9、18、19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㈥原處分有無違反說明理由義務及未說明證據組合之動機? 六、本院判斷: ㈠應適用的法令: ⒈按發明專利權得提起舉發之情事,依其核准審定時之規定,專利法第71條第3 項本文有明文規定。本件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8年1 月14日,核准審定日為100年6月10日,是系爭專利應否撤銷,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之專利法(下稱核准時專利法)為斷。 ⒉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發明雖無同條第1項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習知的滾珠螺桿裝置2中,冷卻通道223係位於滾珠螺帽22的肉厚內,因此,冷卻液31並未直接流過螺桿21及滾珠螺帽22之間。換言之,冷卻液31未直接與滾珠螺帽22運行時產生熱量的發熱源接觸,僅間接地將滾珠螺帽22運行時所產生的熱量散出。如此,造成滾珠螺桿裝置2 的散熱效果不佳,而使得螺桿21會因溫度變化產生熱變形的問題(通常溫度上升1℃,螺桿21每1m 會伸長12μm),並造成應用滾珠螺桿裝置2之加工系統的製作公差增加。 ⑵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 系爭專利提供一種直線傳動系統包括一過濾裝置、一線性滑軌裝置、一滾珠螺桿裝置、一液體溫控裝置及一氣體溫控裝置。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滑軌及一滑塊,滑塊滑設於滑軌上。滾珠螺桿裝置鄰設於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螺桿及一滾珠螺帽,滾珠螺帽套設並滑設於螺桿上。液體溫控裝置由過濾裝置汲取一液體,並供給液體流經螺桿與滾珠螺帽之間。氣體溫控裝置供給一氣體流經螺桿與滾珠螺帽之間。 ⑶系爭專利之功效: ①系爭專利之直線傳動系統係藉由液體溫控裝置及氣體溫控裝置供給液體及氣體流經螺桿與滾珠螺帽之間。因此,液體及氣體可直接與螺桿及滾珠螺帽接觸以作為溫控流體,例如於滾珠螺桿裝置運行時,液體及氣體可直接地將滾珠螺帽及螺桿間產生的熱量帶走,或者滾珠螺桿裝置運行前,液體及氣體可先對滾珠螺帽及螺桿進行預熱,以減少熱機準備時間。藉此,系爭專利之直線傳動系統即可控制滾珠螺帽與螺桿間維持穩定的溫度,以避免滑軌及螺桿因溫度變化而產生熱變形的問題,並增加直線傳動系統的使用壽命。 ②另外,流經滾珠螺帽與螺桿間的液體可先經由過濾裝置過濾後,再由液體溫控裝置汲取並供給至滾珠螺帽與螺桿之間,藉此可確保流經滾珠螺帽與螺桿之間的液體為乾淨的,以避免滾珠螺帽與螺桿因液體中的雜質而產生損壞。 ③由於液體可直接流經螺桿與滾珠螺帽之間,因此,液體可應用作為潤滑液體,藉此滾珠螺帽之行程不會因外接潤滑元件而被壓縮變短,進而可避免直線傳動系統應用時的行程限制(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至6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正應予准許: 原告前於107年6 月15日提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更正,更正內容係於原請求項1 增加「其中,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過混合後,才注入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等字,乃請求項1 範圍減縮,因該更正後之技術內容已記載於說明書第8 頁第4至8行中,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更正後請求項1 藉由液體溫控裝置及氣體溫控裝置供給液體及氣體流經滑軌與滑塊及螺桿與滾珠螺帽之間,可增加直線傳動系統使用壽命的發明目的,並未導致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4項之規定,應准更正,且經被告為更正公告,自應溯及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生效。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2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依107年6月15日更正公告本所載之內容如下: ⑴請求項1: 一種直線傳動系統,包括: 一過濾裝置; 一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滑軌及一滑塊,該滑塊滑設於該滑軌上; 一滾珠螺桿裝置,鄰設於該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螺桿及一滾珠螺帽,該滾珠螺帽套設並滑設於該螺桿上; 一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一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以及 一氣體溫控裝置,供給一氣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其中,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過混合後,才注入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 ⑵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其中該滾珠螺帽具有一螺帽本體,該螺帽本體具有至少一通孔,該通孔係徑向貫穿該螺帽本體。 ⑶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其中該螺桿及該螺帽本體分別具有一螺紋,該等螺紋對應形成一滾珠通道。 ⑷請求項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其中該通孔係正對於該螺桿之該螺紋的牙峰。 ⑸請求項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其中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由該通孔流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 ⑹請求項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其中該螺帽本體更具有一穿孔,該穿孔分別對應且垂直於該通孔。 ⑺請求項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其中該過濾裝置係具有一過濾網、一過濾棉或一過濾布。 ⑻請求項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其中該過濾裝置係具有一磁力過濾單元及或一離心過濾單元。 ⑼請求項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更包含:一座體,該線性滑軌裝置及該滾珠螺桿裝置位於該座體之上。 ⑽請求項1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其中座體具有一斜面,該液體由該滾珠螺桿裝置流出經由該斜面流至該過濾裝置。 ⑾請求項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更包含:一承載台,與該滾珠螺桿裝置及該線性滑軌裝置連結。 ⑿請求項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直線傳動系統,其中該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該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滑軌與該滑塊之間,該氣體溫控裝置供給該氣體流經該滑軌與該滑塊之間。 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 ⑴證據2 係87年9 月22日公告之美國第5809838 號「BALL SCREW DEVICE WITH MEANS FOR MAINTAINING BALANCE 」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1 月14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2技術內容: 證據2 為a screw shaft 1 is unrotatably supported such that the two ends thereof are fixed to a base100 by two shaft fixing blocks 101,101respectivelymounted to the base 100. Two guide rails 102,102 are arranged in parallel to the screw shaft 1,withthe screw shaft 1 between them , and are also fixed to the base 100. Two sliders 103 are fitted on each of the guide rails 102 in such a manner that they are freely slidable in the axial direction of the guide rail 102. A table T is placed on and fixed to the sliders . A ball nut 2 is mounted on the bottom of the table T in such a manner that it is rotatably supported by a housing H , and the ball nut 2 is connected through a timing belt 26 to a motor M which is connected to the innersurface of the housing H.(螺桿軸1兩端經由固定在機台100上的二個軸固定塊 101、101被固定在機台100 ,而不可旋轉地被支撐。二導軌102、102平行於螺桿軸1設置,使螺桿軸1位於二導軌之間,且固定在機台100。二滑塊103 安裝在每個導軌102上,使得滑塊可以在導軌102 的軸向方向上自由滑動。一工作台T被放置並固定在滑塊上。一滾珠螺帽2 經由殼體H以可旋轉地支撐方式安裝在工作台T的底部,且滾珠螺帽2經由正時皮帶26連接到固定在殼體H內表面之馬達M)。參證據2說明書第1欄第63行至第2欄第9行。 ⑶證據2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 ⑴證據3係92年3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24949號「成形機用直線移動裝置之潤滑裝置及潤滑方法」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⑵證據3技術內容: 證據3 為一種成形機用直線移動裝置之潤滑裝置及潤滑方法,可以讓直線移動裝置中各個部位之接觸面上保持著均勻的潤滑油膜,以提昇直線移動裝置中各個部位之壽命,使得保養成本降低、消除成形機及該成形機四周環境的污染,不造成接觸面之磨損,且可以偵測出潤滑油中所含有之鐵分量並適當的進行成形機之控制。其中包括儲留構件,包覆在螺桿之周圍其內部儲留有潤滑油;以及潤滑油循環管,連接至該儲留構件上。然後讓包覆在螺桿周圍的儲留構件內部所儲留之潤滑油進行循環(參證據3摘要)。 ⑶證據3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⒊證據4為系爭專利與證據2、3之比較圖(分別併入證據2、3審查)。 ⒋證據5: ⑴證據5係97年5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I296311號「螺帽旋轉式滾珠螺桿之潤滑結構」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5技術內容: 證據5 為一種螺帽旋轉式滾珠螺桿之潤滑結構,其包括:一螺桿、一與螺桿螺紋溝囓合之螺帽以及一安裝於螺帽外周之軸承外環所搭配成的軸承,該螺桿與螺帽係以多數滾珠迴流中介囓合,而軸承係供安裝載台,本創作乃利用該螺帽被驅動會繞螺桿中心自轉之特性,透過擾流元件將這樣的運動模式轉換成讓潤滑脂流動之動力,配合軸承內部空間做為潤滑脂儲存槽,以及使此擾流元件位於滾珠迴流路徑,令該擾流元件在與螺帽一體旋轉時,其可攪動潤滑脂儲存槽,並使擾流元件能順勢將該潤滑脂充份送入真正需要潤滑之滾珠,以避免潤滑脂浪費,延長填充潤滑脂之週期(參證據5摘要)。 ⑶證據5圖式如附圖四所示。 ⒌證據6: ⑴證據6係97年6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34230號「適用於導螺桿的冷卻潤滑裝置」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6技術內容: 證據6 為一種適用於導螺桿的冷卻潤滑裝置,包含一機台、一軸設在該機台的導螺桿、一供應單元及一接設在該供應單元與該機台之間的接管單元。該機台具有一第一、二軸承座,該第一軸承座具有一沿一第一軸孔、多數軸承、一導入流路,該第二軸承座具有一沿一第二軸孔、多數軸承、一導出流路,該導螺桿是軸設在該第一、二軸承座上,並具有一內孔、一與該導入流路相通的引入孔及一與該導出流路相通的引出孔。利用該供應單元及接管單元可將冷卻潤滑液導引至該機台及導螺桿,以達到冷卻及潤滑目的(參證據6摘要)。 ⑶證據6圖式如附圖五所示。 ⒍證據7係本院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行政判決。 ⒎證據8: ⑴證據8係92年4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29509號「具有溫控裝置的工具機」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8技術內容: 證據8 為一種具有溫控裝置的工具機,包含在一工具機具有一個以上並形成於一外壁表面的安裝槽。一控制冷卻油液對工具機冷卻的油冷卻機,該油冷卻機包括一以程式化建立其所需動作程序的微處理單元、一與該微處理單元電性連接並安置於一油箱供偵測油溫的液溫感測器,及一個以上供與該微處理單元電性連接並植入該工具機之安裝槽的基礎溫感測器,藉該基礎溫感測器與該液溫感測器直接偵得該工具機的實際機體溫與油溫,並由該微處理單元作精密判別與運算,以提升加工精準度,並延長機具的使用壽命,且使加工效率倍增(參證據8摘要)。 ⑶證據8圖式如附圖六所示。 ⒏證據9: ⑴證據9係93年12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251674號「油溫控制裝置」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9技術內容: 證據9為一種油溫控制裝置,係用來冷卻工作機具(如CNC車床或銑床等)加工時所用之大量切削油。其係以一冷卻槽、一溫度感應器、及一壓縮機所構成。該冷卻槽內裝有冷卻液,且該冷卻槽底部或週圍所含有的連續U 型冷媒管係與壓縮機連接。藉由壓縮機運轉,將連續U 型冷媒管冷卻,並進而達到該冷卻槽內的冷卻液降溫。另外,藉由溫度感應裝置來偵測冷卻液之溫度,控制壓縮機的啟動或關閉,以將冷卻液溫度維持在某一範圍之內。同時,在該冷卻槽內,另有數組U 型銅管,銅管供切削油流動而降溫。藉由將工作母機加工時所產生之高溫切削油循環注入冷卻槽內的U 型銅管冷卻,使得冷卻後的切削油更能於所車削之成品的品質穩定,並提供良好的潤滑作用(參證據9 摘要)。 ⑶證據9圖式如附圖七所示。 ⒐證據10: ⑴證據10係95年8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M295230 號「恒溫式冷卻機裝置」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0技術內容: 證據10為一種恒溫式冷卻機裝置,尤指稱保持壓縮機持續運轉不停機,避免頻繁的啟動與停機導致壓縮機的使用壽命減短,利用溫度控制器作冷卻液溫度感應控制,由多顆電磁閥釋放冷媒量與蒸發器之冷卻液做熱交換,以達到溫度控制在±0.1℃ 之精度內,更可以延長壓縮機運轉壽命 (參證據10摘要)。 ⑶證據10圖式如附圖八所示。 ⒑證據11: ⑴證據11係97年3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328597號「溫控裝置」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1技術內容: 證據11為一種溫控裝置,係銀製加溫物以包覆或塗覆或黏著或車縫等方式之一接觸於物體,此物體可以是容器或衣物或帽具或手套之一,配合回饋控制系統以弱電連接加溫物,進行加溫、保溫或降溫冷卻等效應之一的調整控制(參證據11摘要)。 ⑶證據11圖式如附圖九所示。 ⒒證據12: ⑴證據12係94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78864 號「酒類液體之溫控機」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2技術內容: 證據12為一種酒類液體之溫控機,是用於控制酒類液體的溫度,並包含:一殼座、一儲酒筒、一冷卻裝置,及一出酒開關。該殼座具有一形成在一頂部的開口。該儲酒筒直立裝設在該殼座中,可供酒類液體經該開口倒入。該冷卻裝置裝設在該殼座中,用於冷卻降低該儲酒筒中酒類液體的溫度。該出酒開關裝設在殼座之一外側,且向內貫穿連通該儲酒筒,用於開關控制儲酒筒中酒類液體的流出。上述設計能控制酒類液體的溫度,具有較佳之溫度控制效果(參證據12摘要)。 ⑶證據12圖式如附圖十所示。 ⒓證據13: ⑴證據13係88年12月7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第00-000000號專利案公開公報,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3技術內容: 證據13圖4に示すようにッナト部を覆って摺動可能にシㄧル用O-リングを介してハゥジングを設け、水、空気、油等の冷媒により、ナット部を外側から直接冷��して も良く。(如圖4所示,殼體呈可滑動並經由密封O形環覆蓋螺母,且注入諸如水、空氣、油等製冷劑與螺母接觸以進行冷卻)(參證據13說明書第【0015】段落) ⑶證據13圖式如附圖十一所示。 ⒔證據14: ⑴證據14係95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295695號「油類濾清器之改良結構」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4技術內容: 證據14為一種油類濾清器之改良結構,其中包括:一金屬濾網,概呈筒狀;及一過濾層,係以紙類材料製成,設於該金屬濾網外側;及上、下蓋,係套設於金屬濾網及過濾層之上、下二端,且分別設有一孔;其特徵在於:該上蓋之孔處設有支架,該支架內設有磁鐵;當使用時,磁鐵可有效地吸附油料中之金屬碎屑(參證據14摘要)。 ⑶證據14圖式如附圖十二所示。 ⒕證據15: ⑴證據15係92年6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539061號「油類濾清器改良結構」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5技術內容: 證據15為一種油類濾清器改良結構,係用以過濾機油或燃料油之雜質,其中包括:一金屬濾網,係概呈圓筒形;及一過濾紙,係以紙類材料製作而成,環繞於金屬濾網外側;其特徵在於:金屬濾網之間設置有一固定座,該固定座內側設有磁鐵;藉由磁鐵之磁力,係可吸附油料中之金屬雜質,並能夠藉由該若干磁鐵活化燃料油分子,增進燃燒效率(參證據15摘要)。 ⑶證據15圖式如附圖十三所示。 ⒖證據16: ⑴證據16係84年3月1日公告之我國第242274號「切削液與屑分離裝置」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6技術內容: 證據16為一種切削液與屑分離裝置。其係由殼體內容入過濾筒做定位旋轉,殼體有入口侑出口端,及由底部設孔供集收構件結合,以集收切削油,過濾筒本身為濾網或網孔,使切削油可濾出,內部容入有推動構件,以螺旋條在過濾筒內壁貼接旋轉,將切削屑朝出口端輸出(參證據16摘要)。 ⑶證據16圖式如附圖十四所示。 ⒗證據17: ⑴證據17係96年10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200737322號「基板處理裝置」專利案公開本,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7技術內容: 證據17為一種洗淨部具有從儲存用儲存槽12,儲存經過回收管18從處理槽回收的使用完畢的洗淨液。在儲存槽12內,設有受液構件30,其具有傾斜部32,相對於水平面呈銳角,使通過回收管18而回收的洗淨液流下並合流至累積液P 。在該傾斜部32上,設有減少返回液的趨勢的緩衝構件19C。該緩衝構件19C係以氯化亞乙烯系纖維的集合物所構成(參證據17摘要)。 ⑶證據17圖式如附圖十五所示。 ⒘證據18: ⑴證據18係95年8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I259869號「具潤滑油回收裝置之線性組件」專利案公告本,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8技術內容: 證據18為一種一種全新的具潤滑油回收裝置之線性組件,其係應用於讓線性滑軌的滾動元件於運轉中直接接受油霧的潤滑,本發明之潤滑油回收裝置包括有:端蓋、閥片及封片,其主要是在於線性滑軌的滑塊側端依序裝設端蓋、閥片及封片,利用端蓋及閥片內的油路使經霧化之潤滑油霧在達成潤滑目的之後,本發明可以由滑塊另一側以抽氣方式回收霧化之油氣;因此,本發明可以回收油氣再利用,不但減少對環境使用油的油污染(具環保概念),同時讓循環噴入的油氣兼具冷卻效果,一併帶走線性組件運轉中的熱量,減少因運轉發熱造成的元件熱膨脹(影響作動順暢度)(參證據18摘要)。 ⑶證據18圖式如附圖十六所示。 ⒙證據19: ⑴證據19係91年4月26日公開之日本特開第0000-000000號專利案公開公報,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故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19技術內容: 證據19為本發明のボㄧルねじ‧ナット機構では、潤滑劑噴出口50をナット30とねじ軸28の對向面上においてたとえ瞬時であっても閉塞されることがない位置に開口させ、潤滑劑噴出口50から潤滑劑を噴出して轉動体42及び轉動体轉走溝40を潤滑するようにした(在本發明的滾珠螺桿/ 螺帽機構中,一潤滑劑噴射口50形成在螺帽30和螺桿28之間的相對面上,其開口位於即使瞬間也不會封閉的位置。潤滑劑噴射口50噴射潤滑劑以潤滑滾珠42和滾珠滾動槽40)(參證據19摘要)。 ⑶證據19圖式如附圖十七所示。 ㈣關於技術爭點之分析: ⒈證據2、3、19之組合,以及證據2、3、5、19,或證據2、3、6、19,或證據2、3、8、19,或證據2、3、9、19,或證據2、3、10、19,或證據2、3、11、19,或證據2、3、12、19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7、9、11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2 圖式第19圖(如附圖二)揭露二線性滑軌裝置,每一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導軌102 及一滑塊103,該滑塊103滑設於該導軌102 上;一滾珠螺桿裝置,鄰設於該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螺桿軸1 及一滾珠螺帽2,該滾珠螺帽2套設並滑設於該螺桿軸1上,其中證據2之導軌102、滑塊103、螺桿軸1、滾珠螺帽2 ,可分別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滑軌、滑塊、螺桿、滾珠螺帽。是以,證據2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直線傳動系統」及「一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滑軌及一滑塊,該滑塊滑設於該滑軌上;一滾珠螺桿裝置,鄰設於該線性滑軌裝置,具有一螺桿及一滾珠螺帽,該滾珠螺帽套設並滑設於該螺桿上」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過濾裝置」、「一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一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以及一氣體溫控裝置,供給一氣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及「其中,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過混合後,才注入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 ⑵證據3 揭露一種直線移動裝置,其說明書第20頁第4至6行記載「潤滑油供給幫浦47從潤滑油儲槽49內所吸取的潤滑油35會先通過前述過濾裝置46而被過濾」,證據3 之過濾裝置46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過濾裝置,是以,證據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過濾裝置」之技術特徵。又證據3 說明書第23頁第10至12行記載「可以在前述潤滑油供給管34之途中設置冷卻裝置來冷卻潤滑油35,利用該潤滑油35來冷卻螺桿軸26或回油管25a、滾珠29a等之方式來防止直線移動裝置的磨損」,其中證據3 之冷卻裝置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液體溫控裝置」。而證據2圖式第17圖已揭露將潤滑油從潤滑油供應流道79供入螺桿軸1與滾珠螺帽2 之間的間隙S,是以,證據2、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一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另證據3說明書第19頁末行至第20頁第3行記載「空氣供氣管39之一端是組裝在前述螺桿軸蓋板構件33之上方的側面上,另一端是組裝在潤滑油儲槽49之附近處,將空氣導入呈密封狀態之前述螺桿軸蓋板構件33內,讓潤滑油35得以圓滑的從前述潤滑油排出管38中排出」,惟證據 3之空氣供氣管39並無氣體溫控裝置,且亦非將氣體導入該螺桿軸26與該螺桿螺帽25之間,故證據3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氣體溫控裝置,供給一氣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 ⑶證據19圖式第2 圖(如附圖十七)揭露從潤滑劑供應裝置16供應之呈流體狀的潤滑劑與從壓縮空氣源54供應的空氣流在霧生成裝置52中混合,以使潤滑劑成為霧狀,並從潤滑劑噴射口50噴出,該潤滑劑供應到形成在螺桿28和螺帽30的相對表面之間的間隙56,該潤滑劑通過間隙56供應到滾珠滾動槽40、滾珠42及滾珠滾動槽40相鄰滾珠42之間的空間。因此,證據19實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過混合後,才注入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技術特徵。 ⑷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雖證據2、3、19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氣體溫控裝置,供給一氣體流經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惟證據3 說明書第23頁第10至14行已揭示利用潤滑油35加以冷卻滾珠螺桿,並在供油管34途中設置冷卻裝置來冷卻潤滑油35;證據19說明書第【0025】段及圖式第 2圖,並已揭示將壓縮空氣源54供應的空氣流與潤滑劑在霧生成裝置52中混合,再注入螺桿28和螺帽30的間隙56作為潤滑(本院卷第282至283頁),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因冷卻螺桿之目的,將證據3 之冷卻裝置分別設置於證據19之潤滑劑供應裝置16及壓縮空氣源54,是以該差異技術特徵僅為證據3 與證據19之簡單組合且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又證據2、3、19均為滾珠螺桿之直線傳動裝置,彼此之技術領域具有關連性;證據2 說明書第2 欄第45至49行記載為了使滾珠的滾動運動能夠長期平穩地進行,必須向螺桿軸的溝槽、滾珠螺帽及滾珠提供潤滑劑(「In order that the rolling movements ofthe balls can be achieved smoothy for a long time,it is indispensable to supply a lubricant not onlyto the ball screw grooves of the screw shaft and ball nut but also to the balls rolling between theball screw grooves」),證據3說明書第7頁第21至23行記載「讓直線移動裝置中各個接觸部位之接觸面上保持均勻的潤滑油膜以提升直線移動裝置中各個部位之壽命」,證據19說明書第【0005】段落記載「為了降低滾動摩擦、抑制發熱、抑制滾珠般之滾動體或滾動體滾動之槽之表面磨損、進而防止載荷作用時之滾動體滾動槽之表面之損傷或滾動破損,需要定期地或連續地利用潤滑油潤滑…」(本院卷第275至276頁),可知證據2、3、19均記載改善滾珠螺桿潤滑效果之目的,所欲解決的問題具有共通性;而證據2圖式第17圖之潤滑油供應流道79、證據3圖式第13圖之潤滑油供給管34、證據19圖式第2 圖之管道45,均用以供潤滑油注入,彼此之功能或作用上具有共通性,則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將證據2、3、19組合,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證據2、3、19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⑸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滾珠螺帽具有一螺帽本體,該螺帽本體具有至少一通孔,該通孔係徑向貫穿該螺帽本體」。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依證據2圖式第17圖(如附圖二)並已揭示滾珠螺帽2 具有一螺帽本體,該螺帽本體具有徑向貫穿的通孔,故證據2已揭示請求項2「其中該滾珠螺帽具有一螺帽本體,該螺帽本體具有至少一通孔,該通孔係徑向貫穿該螺帽本體」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發明,故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⑹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為請求項2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螺桿及該螺帽本體分別具有一螺紋,該等螺紋對應形成一滾珠通道」。證據 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依證據2 圖式第17圖(如附圖二)並已揭示螺桿軸1及滾珠螺帽2 分別具有形成滾珠通道的螺紋,故證據2已揭示請求項3 「其中該螺桿及該螺帽本體分別具有一螺紋,該等螺紋對應形成一滾珠通道」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發明,故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⑺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為請求項3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通孔係正對於該螺桿之該螺紋的牙峰」。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依證據2圖式第17圖(如附圖二)並已揭示滾珠螺帽2之通孔正對於螺桿軸1之螺紋的牙峰,故證據2已揭示請求項4「其中該通孔係正對於該螺桿之該螺紋的牙峰」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發明,故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⑻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為請求項2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螺帽本體更具有一穿孔,該穿孔分別對應且垂直於該通孔」。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依證據2圖式第17圖(如附圖二)並已揭示滾珠螺帽2具有一潤滑油供應流道79,該潤滑油供應流道79對應且垂直於通孔,故證據2已揭示請求項6「其中該螺帽本體更具有一穿孔,該穿孔分別對應且垂直於該通孔」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發明,故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⑼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過濾裝置係具有一過濾網、一過濾棉或一過濾布」。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依證據3說明書第20頁第7至9行並已揭示過濾裝置46以濾紙、鐵網為濾材,故證據3已揭示請求項7「其中該過濾裝置係具有一過濾網、一過濾棉或一過濾布」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發明,故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⑽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9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含:一座體,該線性滑軌裝置及該滾珠螺桿裝置位於該座體之上」。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依證據2圖式第19圖(如附圖二)並已揭示一機台100,線性滑軌裝置及滾珠螺桿裝置位於該機台100 之上,故證據2已揭示請求項9「更包含:一座體,該線性滑軌裝置及該滾珠螺桿裝置位於該座體之上」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發明,故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 ⑾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1為請求項1 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更包含:一承載台,與該滾珠螺桿裝置及該線性滑軌裝置連結」。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依證據2圖式第19圖(如附圖二)並已揭示一工作台T,與滾珠螺桿裝置及線性滑軌裝置連結,故證據2 已揭示請求項11「更包含:一承載台,與該滾珠螺桿裝置及該線性滑軌裝置連結」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發明,故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⑿綜前所述,證據 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6、7、9、11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2、3、5、19之組合;證據 2、3、6、19之組合;證據2、3、8、19之組合;證據 2、3、9、19之組合;證據2、3、10、19之組合;證據2、3、11、19之組合;證據2、3、12、19之組合,同樣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6、7、9、11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 2、3、13、19之組合,以及證據2、3、8、13、19,或證據 2、3、9、13、19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5為請求項2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由該通孔流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 ⑵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19圖式第2 圖(如附圖十七)並已揭示潤滑油及壓縮空氣混合之油霧經由潤滑劑噴射口50流至螺桿28與滾珠螺帽30之間,故證據19已揭示請求項5 「其中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由該通孔流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之技術特徵,以及說明書第【0025】段揭示「優選將霧狀潤滑劑供應到潤滑劑供應通道46。在圖2 所示的實施例中,從潤滑劑供應裝置16供應之呈流體狀的潤滑劑與從壓縮空氣源54供應的空氣流在霧生成裝置52中混合,以使潤滑劑成為霧狀。將霧狀潤滑劑從潤滑劑噴射口50噴出,可使潤滑劑的擴散性提高。結果,潤滑劑供應到形成在螺桿軸28和螺帽30的相對表面之間的間隙56,它變得容易擴散到每個角落,且潤滑劑通過間隙56供應到滾珠滾動槽40、滾珠42、以及滾珠滾動槽40中相鄰滾珠42之間的空間」,則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5之發明,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3、13、19之組合同樣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⑶因證據2、3、1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 2、3、8、13、19之組合;證據 2、3、9、13、19之組合,同樣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3、14、19之組合,以及證據2、3、15、19,或證據 2、3、16、19,或證據2、3、8、14、19,或證據2、3、8、15、19,或證據 2、3、8、16、19,或證據2、3、9、14、19,或證據2、3、9、15、19,或2、3、9、16、19,或證據2、3、14、16、19,或證據2、3、15、16、19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8為請求項1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過濾裝置係具有一磁力過濾單元及或一離心過濾單元」。 ⑵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於潤滑油過濾裝置使用磁力過濾單元或離心過濾單元則僅為習知技術的簡單選用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之發明,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3、14、19之組合同樣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2、3、15、19之組合;證據2、3、16、19之組合;證據2、3、8、14、19之組合;證據2、3、8、15、19之組合;證據2、3、8、16、19之組合;證據2、3、9、14、19之組合;證據 2、3、9、15、19之組合;證據2、3、9、16、19之組合;證據 2、3、14、16、19之組合;證據2、3、15、16、19之組合,同樣均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2、3、17、19之組合,以及證據 2、3、8、17、19,或證據 2、3、9、17、19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為請求項9 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座體具有一斜面,該液體由該滾珠螺桿裝置流出經由該斜面流至該過濾裝置」。 ⑵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證據2雖未揭示機台100具有一斜面以引導收集潤滑油,惟其僅為習知技術的簡單附加,未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發明,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故證據2、3、17、19之組合同樣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2、3、17、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2、3、8、17、19之組合;證據2、3、9、17、19之組合,同樣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⒌證據2、3、19之組合,以及證據2、3、5、19,或證據2、3、6、19,或證據2、3、8、19,或證據2、3、9、19,或證據2、3、18、19,或證據2、3、8、18、19,或證據2、3、9、18、19之組合,均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2為請求項1 所述全部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該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滑軌與該滑塊之間,該氣體溫控裝置供給該氣體流經該滑軌與該滑塊之間」。 ⑵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而依證據3圖式第8圖(如附圖三)已揭示潤滑油供給幫浦47經由過濾裝置46汲取潤滑油,證據19圖式第1圖(本院卷第287頁)並已揭示潤滑劑供應裝置16對滑塊24與滑軌22供應潤滑劑;及說明書第【0030】段揭示「自設置於軸承本體58上之潤滑劑供給路徑68分支有多個支流路徑70,各支流路徑70在導軌22之各側(圖4 中係為導軌22之上下側)於相鄰之滾動體滾動槽62之間,於軸承本體58之容納槽60之內周面開口而於多個部位形成有潤滑劑噴出口72。與圖2 同樣地,較佳係為使自潤滑劑供給裝置16供給之流體狀之潤滑劑於霧生成裝置52中混合至自壓縮空氣源54供給之空氣流中,藉此使潤滑劑成為霧狀並供給至潤滑劑供給路徑68中」(本院卷第284至285頁),故證據3 及證據19已揭示請求項12「其中該液體溫控裝置由該過濾裝置汲取該液體,並供給該液體流經該滑軌與該滑塊之間,該氣體溫控裝置供給該氣體流經該滑軌與該滑塊之間」之技術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由證據2、3、19所揭示的技術內容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發明,故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⑶證據2、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故證據2、3、5、19之組合;證據2、3、6、19之組合;證據2、3、8、19之組合;證據2、3、9、19之組合;證據 2、3、18、19之組合;證據2、3、8、18、19之組合;證據 2、3、9、18、19之組合,同樣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㈤法律爭點之分析:原處分已說明證據組合動機,並未違反說明理由之規定或構成訴外審查之違法: ⒈原告雖主張:原處分以「組合證據2、3、5、6、19」推論「組合證據 2、3、19」、「組合證據2、3、5、19」、「組合證據2、3、6、19」;及以「組合證據2、3、19、8至12」推論「組合證據2、3、8、19」、「組合證據2、3、9、19」、「組合證據2、3、10、19」、「組合證據2、3、11、19」、「組合證據2、3、12、19」的邏輯錯誤,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且未說明為何前揭證據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具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另證據2、3、5、6、19之組合及證據2、3、19、8至12之組合,並未見於舉發理由,已構成訴外審查之違法等等。惟查: ⑴原處分理由(五)2(10)係接續理由(五)2(1)至(9)而來,原處分理由(五)2 (1)至(9)係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內容分別與證據 2、3、5、6、19加以比對,理由(五)2(10)僅係說明證據 2、3、5、6、19之間,因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有實質相同之構件組成,而具有組合動機(本院卷第39頁),並非以證據2、3、5、6、19之組合去認定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亦未藉由組合證據2、3、5、6、19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結論,來認定「組合證據2、3、19」或「組合證據2、3、5、19」或「組合證據2、3、6、19」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關於原處分理由(五)2(11)乃在說明證據8 至12均已揭示相當於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屬於相關技術領域,而具有組合動機(本院卷第40頁),並非以證據2、3、19、8至12之組合去認定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亦未藉由組合證據2、3、19、8至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之結論,來推論「組合證據 2、3、8、19」、「組合證據2、3、9、19」、「組合證據 2、3、10、19」、「組合證據2、3、11、19」、「組合證據2、3、12、19」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並無原告所指邏輯錯誤之情形,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顯有誤解。 ⑵原處分理由(五)2(11)於說明證據2、3、19、8至12具有組合動機後,復根據理由(五)2 (10)之結論得出「組合證據2、3、8、19或組合證據2、3、9、19或組合證據2、3、10、19或組合證據2、3、11、19或組合證據2、3、12、19」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結論,整體而言,已就證據比對及組合動機有所說明,並未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且原處分從未使用「證據2、3、5、6、19」或「證據2、3、19、8 至12」之組合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所使用之上開證據組合並未超出舉發理由,並未有如原告主張之理由不備或訴外審查之違法,故原告主張顯屬無據。 ⒉原告另主張:原處分對於組合動機部分僅稱其為相關技術領域,並創造「實質相同構件組成」事項,逕以認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證據 2、3、5、6 、19而加以組合,違反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且未予說明「實質相同構件組成」內涵,與原處分考量證據8 至12與系爭專利之液體溫控裝置之關連性,有違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以及證據2、3、5、6、19乃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領域,不同於證據8 至12之液體溫控裝置相關技術領域,何以會有組合動機?並未予說明,顯有理由不備之違法等等。然而: ⑴依前所述,證據2、3、19均為滾珠螺桿之直線傳動裝置,證據5為「螺帽旋轉式滾珠螺桿之潤滑結構」、證據6為「適用於導螺桿的冷卻潤滑裝置」,均與證據2、3、19之直線傳動技術領域相關,且證據2、3、19均有記載改善滾珠螺桿潤滑效果之目的,亦與證據5、6之潤滑結構或裝置所欲解決的問題實質相同,則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為改善滾珠螺桿潤滑之效果,自有動機將上開證據2、3、5、6、19加以組合,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欲達成相同之功效,因此,縱原處分未能詳細說明「實質相同構件組成」之內涵,並不影響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對證據2、3、5、6、19具有組合動機之認定。 ⑵又證據2、3、5、6、19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領域,雖略不同於證據8 至12之液體溫控裝置技術,然屬相關或共通之技術領域,參照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可知,其所欲解決的問題在於因滾珠螺桿裝置的散熱效果不佳,可能使得螺桿會因溫度變化產生熱變形的問題,故採取透過液體及氣體溫控裝置來維持滾珠螺帽與螺桿間的溫度,以避免滑軌及螺桿因溫度變化而產生熱變形的問題。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與直線傳動技術領域相關之液體溫控裝置技術,以達成其所欲完成之功效,故非無組合動機,亦非如原告所述有恣意拼湊組合證據之情形。況且,單以證據2、3、19之組合即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縱使不參考具有組合動機之證據8 至12之液體溫控裝置技術,亦能達成相同之效果,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並非可取。 ⒊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進步性之判斷,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之系爭技術特徵在於「混合液體及氣體成為溫控流體並流經滾珠螺帽及螺桿」,原處分將此割裂為「液體溫控裝置」、「氣體溫控裝置」、「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混合」,就各技術特徵分別以證據拼湊認定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證據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對於進步性之判斷顯有違誤;且證據3 之空氣供氣管39導入的空氣並未與潤滑油35先行混合,亦非注入於螺桿與滾珠螺帽之間,證據19為間歇性供應潤滑劑,無法達成系爭專利冷卻或預熱之功效,也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使流體維持固定壓力之功效,均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系爭技術特徵,且兩者之技術內容為互斥,並無組合動機等等。然查: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係記載直線傳動系統中具有一液體溫控裝置與一氣體溫控裝置,分別供應液體及氣體,並經混合後,才注入至螺桿與滾珠螺帽之間;至於該溫控裝置係進行何種方式的溫度控制,則未加以限定,從而證據3 用以冷卻潤滑油之冷卻裝置即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液體溫控裝置」,並可達成系爭專利將螺桿及滾珠螺帽間產生的熱量帶走及控制螺桿與滾珠螺帽間維持穩定溫度之功效。又依證據19所揭示之技術內容係包含持續供應霧化潤滑劑及間歇供應二種實施例,此觀其說明書【0034】揭示「潤滑劑之供給時間間隔是基於由對作為對可動體賦予之驅動力之源之馬達等發出之動作指令所規定之可動體與支撐體之相對運動之狀態而變更,故能夠將潤滑劑之消耗抑制為最小限度,發揮出降低潤滑劑之費用及對環境之不良影響之效果。」即明(本院卷第286 頁),並非如原告所稱僅為間歇供應,是以證據19將壓縮空氣與潤滑劑混合並注入螺桿與滾珠螺帽之間,即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該液體及該氣體係經過混合後,才注入至該螺桿與該滾珠螺帽之間」的技術特徵,並可達成系爭專利使流體維持固定壓力之功效。另證據3 揭示直線移動裝置之潤滑裝置及潤滑方法,證據19則揭示有關工具機之進給機構,兩者同屬直線傳動系統相關技術領域,且在該技術領域之滾珠螺桿潤滑目的上具有共通性,則證據3 與證據19於功能或作用上並非互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組合動機,以達成系爭專利所欲完成之功效。 ⑵此外,系爭專利說明書對於「溫控裝置」乙詞並未自行賦予特殊定義,則依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使溫度上升、使溫度下降或使溫度維持在一定的範圍內均屬於溫度控制,是以證據3 之冷卻裝置自當屬於溫控裝置之一種;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 既未就溫度控制及氣液混合後的注入方式作進一步之限定,且說明書中亦無溫控裝置或注入裝置之結構或運作方式的具體說明,則原告引用系爭專利說明書記載所欲達成之功效,作為請求項1 之限定條件而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即屬無據,為不可採。 ⒋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對參加人提出證據19審查時,因參加人未補提全文中文翻譯本,當然未就該證據19為整體考量,可見原處分對證據19以偏概全認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等等。惟查,參加人於107 年9月4日提出證據19時,已於補充舉發理由書第「伍、補充舉發理由」提出證據19之相關圖式(如附圖十七)及部分翻譯,經被告轉送原告後,原告於107 年10月23日提出專利舉發答辯補充理由書㈡時,已瞭解證據19之技術內容並提出答辯理由,從未提及應提出證據19全文翻譯之中文譯本(乙證2卷第112至139 頁),足見原告及參加人當時均對於證據19之技術內容並無爭議而無全文翻譯之必要。況參加人已於本院提出證據19之全文中譯本(本院卷第271至289頁),兩造對此亦無爭執,自難認原處分對證據19有原告所述以偏概全認定之情形,顯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之情事。 ㈥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2均不具進步性,且原處分並未有理由不備或構成訴外審查之違法,從而,被告認系爭專利更正後之請求項1至12,因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之規定而不具進步性,而為舉發成立並予撤銷,符合法律規定,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並無違誤。是以,原告仍執前詞,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舉發成立部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㈦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沒有影響,無逐一論述的必要,併此說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項但書、第2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 者,得不委任律師│ 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 為訴訟代理人 │ 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 │ 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 │ 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 形之一,經最高行│ 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法院認為適當者│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亦得為上訴審訴│ 。 ││ 訟代理人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 │ 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 │ 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