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0號
- 原告
- 密科博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靖(董事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瑋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蔡馥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馥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之前手○○○○、○○○前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以「易快速結合之濾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6 項),經被告編為第103209182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488341 號專利證書,復經被告准讓與登記予原告。嗣參加人蔡馥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6 年3 月17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原告所提106 年3 月17日更正本不符專利法第67條第2 項規定,應不准更正,本件舉發案乃以原公告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有違前開專利法規定,以107 年11月21日(107 )智專三(五)01052 字第107210912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6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8 年5月1 日經訴字第10806303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