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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再字第2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惠如杜惠錦林惠君

再審原告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銘源(董事)
代表人
訴 訟
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再審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杜惠錦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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