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再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恆懋五金加工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吳銘源(董事)
- 代表人
- 訴 訟
- 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 再審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