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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商訴字第39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汪漢卿彭洪英林洲富

原告
陳淑珍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昆霖(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佐見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二、原告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以「tt max」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 類之「口紅;化粧水;化粧用止汗劑;化粧品;化粧筆;身體乳;乳液;保養品;洗髮乳;香皂;洗衣乳;精油;茶浴包;口氣清新噴劑;動物用化粧品;寵物洗浴乳;空氣芳香劑;浴鹽;護膚品;護唇膏」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1900637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及第11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以108 年10月31日中台異字第G01070352 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的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9 年3 月12日經訴字第10906301290 號訴願駁回,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參加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參加人有必要參加本件訴訟,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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