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錢正治、洪淑敏、張錦龍
- 原告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原 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錢正治(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佳慶律師 輔 佐 人 洪珮瑜 輔 佐 人 黃乃傑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參 加 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錦龍(董事)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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