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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更(一)字第3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李維心蔡如琪陳忠行

原告
樂福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錢正治(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佳慶律師
輔佐人
洪珮瑜
輔佐人
黃乃傑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
參加人
新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錦龍(董事)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陳麒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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