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9年度行專訴字第15號
- 原告
- 廣流智權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文賢(董事)
- 訴訟代理人
- 蔡居諭專利師(兼送達代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亭穎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振耘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局長)
- 參加人
- 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彭以豪(董事長)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
本件因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歸建,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