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 原告
- 裕銘機械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厚忠
- 訴訟代理人
- 張東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主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盧順從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律師
本件除原指定簡妥芸為本件技術審查官外,應再指定技術審查官
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