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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蔡惠如潘曉玫何若薇

原告
裕銘機械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厚忠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主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盧順從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律師

本件除原指定簡妥芸為本件技術審查官外,應再指定技術審查官

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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