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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10年度行商訴字第21號

商標評定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汪漢卿彭洪英曾啓謀

原告
美商瑪米亞兄弟公司(Mamiye Brothers Inc)
代表人
海曼‧馬密耶(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陳煒森
參加人
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穎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參加人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陳煒森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以「little me 商標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連衣裙;初生嬰兒服;成衣;肚圍;圍兜;襪子;背心;休閒服;衣服;洋裝;服裝」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566305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原告於108 年1 月30日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情形,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以109 年8 月14日中台評字第H01080007 號商標評定書為評定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0 年1 月19日經訴字第109063135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駁回,參加人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職是,參加人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稱其與參加人陳煒森間因系爭商標之糾紛受有退貨之損害,提出原告授權書兩份、參加人陳煒森委託律師寄發之警告函1 份、退貨明細統計表1 份為證,聲請參加本件原告之訴訟,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准許參加人世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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