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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

商標廢止註冊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欣蓉林昌義吳靜怡

原告
興記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家華律師(臨時管理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參加人
郭林初旭
訴訟代理人
沈孟生律師
參加人
郭宏志

郭宏毅

郭宏基

郭雅慧

郭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9日裁定所命郭宏志、郭宏毅、郭宏基、郭雅慧、郭秀慧獨立參加訴訟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註冊第01154575號「興及圖XING JI FOOD」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之原商標權人郭禮忠,為原告之前負責人及股東,業於民國106年2月12日辭世,因繼承人無法協議共同行使郭禮忠之股東權,無從補選原告之董事續行公司業務,致原告有事實上不能營運之情。原告前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以系爭商標已有超過3年以上未使用之事實,於109年10月8日向被告申請廢止系爭商標。經被告於110年6月28日以中台廢字第L01090632號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麵條、意麵、拉麵、油麵、雞蛋麵、烏龍麵、蔬菜麵、蕎麥麵、麵乾、麵、玉米麵、細麵條、義大利式麵條、飯子皮、麵糰」商品之註冊應予廢止;其餘指定使用商品之註冊,廢止不成立(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關於指定使用於「水餃、餛飩、冷凍水餃、冷凍餛飩、蒸餃」商品部分廢止不成立,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仍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查本院111年3月9日110年度行商訴字第9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以本件訴訟之結果,對郭宏志、郭宏毅、郭宏基、郭雅慧、郭秀慧(下稱郭宏志等5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郭宏志等5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惟查,系爭商標之原商標權人郭禮忠死亡後,其配偶即參加人郭林初旭起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0年10月21日以107年度重家財訴字第9號判決由參加人郭林初旭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取得系爭商標權,案於110年12月2日確定,被告並於111年6月1日為系爭商標移轉登記公告,有民事判決、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第49卷第11期商標公報刊登之商標權移轉登記公告可憑(見本院卷第187、196、227、277-279頁)。是本件判決之結果,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可能受損害者為參加人郭林初旭,而非郭宏志等5人,原裁定命郭宏志等5人獨立參加訴訟之部分,容有錯誤,應予撤銷,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四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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