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36號 民國110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原 告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成 訴訟代理人 張耀暉專利師 莊志強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江國塼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經訴字第1100630478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108年4月26日以「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下稱系爭申請案),經被告編為第108114758號審查,認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案經 被告依109年4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及申請時摘要、說明書及圖式審查,核認系爭申請案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2項 之規定,以110年1月29日(110)智專三(一)05017字第11020098250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下 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10年6月25日經訴字第11006304780號為「訴願駁回」之決定(下稱訴願 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的發明,與引證1、2相較,具有進步性 : ⑴請求項1所記載的第一溝槽、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形成相 反的雙V型溝槽,且第一溝槽、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之 間分別設置有第一尖點及第二尖點。然而引證1的第一 槽部4a及兩第二槽部4b之間呈直角,並非以尖點連接,且在引證1的說明書及各圖式中均未揭示第一槽部4a及 兩第二槽部4b之間是以尖點連接,因此難謂「系爭申請案第一溝槽、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第一尖點及第二尖點,仍為引證1圖1、2形成V型狀的動壓槽4所揭露而教 示」。另請求項1記載「該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 度之間,該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的技術特徵,與引證1的第一槽部4a及兩第二槽部4b之間呈直 角的結構不同,因此相較於引證1,請求項1已具有區別技術特徵。 ⑵引證2的第一、第二導油溝槽2、3皆為V型溝槽,且為兩折式溝槽,此與系爭申請案包含多個第一溝槽、多個第二溝槽及多個第三溝槽的導油溝槽組明顯不同。又系爭申請案第一溝槽、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係構成三折式溝槽(形成有相反的雙V型溝槽),與引證2的第一、第二導油溝槽2、3的結構不同。另引證2的第一導油溝槽2及第二導油溝槽3係位於不同的溝槽組,引證2的第一導油溝槽2的溝角度C1是指第一導油溝槽2的夾角,第二導油溝槽3的溝角度C2是指第二導油溝槽3的夾角,第一導油溝槽2的溝角度C1及第二導油溝槽3的溝角度C2朝向相同的方向,此與系爭申請案的第一夾角θ及第二夾角θ2朝向 相反的方向不同,且引證2的第一導油溝槽2的溝角度C1及第二導油溝槽3的溝角度C2朝向相同的方向,必無法 達到系爭申請案所強調「雙向皆可使用,可使動壓軸承結構的組裝無方向性,可使組裝成本降低」等技術效果,難謂「系爭申請案第一溝槽、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第一尖點及第二尖點,仍為引證2圖1呈V型之導油溝槽2相互連接之尖端21的構造所揭露而教示」,故引證2不 僅無法證明系爭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已被揭露,反而可用來證明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 ⑶再者,引證1及2二者導油溝槽方式不同,所屬技術領域的人員並無理由將引證2中的溝角度C1、C2組合於引證1的動壓軸承,二者雖屬動壓軸承技術相關領域,惟在技術組合上缺乏明顯的教示或建議,仍難謂具有容易組合的動機,引證1及2並無法或無教示、建議、動機如被告所稱而加以結合。 ⑷系爭申請案第一溝槽、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之間分別設置有第一尖點及第二尖點,使得動壓軸承結構具有朝向不同方向的V型溝槽,雙向皆可使用,可使動壓軸承結 構的組裝無方向性,可使組裝成本降低,且系爭申請案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第一、第二夾角具有最佳的角度,雙向皆能產生較佳的壓力場,然引證1的第一槽部4a及兩 第二槽部4b之間呈直角,無法在雙向產生較佳的壓力場。又包含第一溝槽、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的導油溝槽( 三折式溝槽)只有在位於同一導油溝槽組,且第一夾角 及第二夾角的角度皆為10度至50度之間時,才在雙向皆能產生最佳的壓力場,雖引證2揭露第一、第二導油溝 槽的溝角度C1、C2為31.5˚至36.5˚,但引證2的溝角度C 1、C2位於不同導油溝槽組,且朝向相同的方向,並非 如系爭申請案位於同一導油溝槽組,且朝向相反的方向的第一夾角及第二夾角,因此無論是引證1或引證2均無法達成系爭申請案的技術效果,系爭申請案已能產生無法預期的技術效果,故請求項1非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2之結合所能輕易完成,請求項1具有進步性。 ⒉系爭申請案請求項4的發明,與引證1、2及3相較,具有進步性: ⑴引證1、2與請求項4之差異不僅在於:「兩導油溝槽組, 該兩導油溝槽組設置於該轉軸孔的內壁,該兩導油溝槽組分別靠近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二端,該儲油溝位於該兩導油溝槽組之間」之技術特徵,引證1、2也未揭露請求項4「該些第一溝槽的一端分別以一第一尖點與 該些第二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二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一相連接的該第一溝槽及 該第二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一夾角,該些第二溝槽的另一端分別以一第二尖點與該些第三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二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一 相連接的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二夾角,該些第一尖點及該些第二尖點朝向相反的方向;其中該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該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等技術特徵。 ⑵再者,引證3的動態壓力溝槽260、270係呈梯形,引證3顯然未揭示請求項4「該些第一溝槽的一端分別以一第 一尖點與該些第二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二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一相連接的該第 一溝槽及該第二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一夾角,該些第二溝槽的另一端分別以一第二尖點與該些第三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二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呈V型相連 接,每一相連接的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二夾角,該些第一尖點及該些第二尖點朝向相反的方向;其中該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該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等技術特徵,引證3也無法 達成系爭申請案能產生最佳壓力場等技術效果。 ⑶相較於引證1、2及3,系爭申請案第一溝槽、第二溝槽及 第三溝槽之間分別設置有第一尖點及第二尖點,使得動壓軸承結構具有朝向不同方向的V型溝槽,雙向皆可使 用,可使動壓軸承結構的組裝無方向性,可使組裝成本降低,且系爭申請案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第一、第二夾角具有最佳的角度,雙向皆能產生較佳的壓力場,顯然已產生無法預期的技術效果。故請求項4非為其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引證1、2及3之結合所能輕易完成者,請求項4已具有進步性。 ⒊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至3相較於引證1、2之組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5至6相較於引證1、2、3之組合,均具有進步性 : ⑴請求項2至3、5至6,分別為依附於請求項1、4的附屬項,其包含所引用的請求項1、4全部技術內容在內,請求項1、4已具有進步性,則請求項2至3、5至6自然也具有進步性。 ⑵再者,請求項2、5記載「該轉軸孔的直徑為1至3mm,該導油溝槽組的長度為1.5mm以上」,請求項3、6記載「 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引證1 至3均未揭露請求項2、3、5、6中的技術特徵,且當系 爭申請案轉軸孔的直徑為1至3mm,且導油溝槽組的長度為1.5mm以上,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相互 平行時,皆可產生最佳的壓力場,達到最佳的技術效果,故請求項2至3、5至6中的技術特徵,已產生無法預期的技術效果。 ㈡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對於原告108年4月26日申請之第108114758號發明專利 申請案,應作成准予專利之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系爭申請案係依109年4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及申請時摘要、說明書、圖式審查。系爭申請案109年4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係於原請求項1加入原請求項4、5所 界定技術特徵及刪除原請求項4、5,另於原請求項6加入 原請求項9、10所界定之技術特徵及删除原請求項9、10,並調整項次,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及「請求項之删除」,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符合專利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被告依該修正本 及申請時摘要、說明書、圖式審查,並無不合。 ⒉引證1為一流體動壓軸承裝置,其說明書第【0022】段揭示 ,在具有能沿徑向方向非接觸支承向正反兩方向進行相對旋轉的軸構件的動壓槽區域的流體動壓軸承裝置中,無論沿圓周方向排列多個傾斜動壓槽的動壓槽區域的形成方式如何,都能穩定地維持期望的軸承性能;引證2為一流體 動壓軸承結構,其說明書第2/6頁第14至18行揭示,其設 置有導油溝槽,可用以導引潤滑流體,使潤滑流體在轉軸與軸承本體間流動,並集中形成壓力,藉由油膜支撐的力量,使得轉軸旋轉時不會接觸轉軸孔,避免轉軸與軸承本體相互碰撞而磨損;引證3為一流體動力軸承裝置以及具 有該軸承的主軸電動機,其說明書第【0005】段及第【0006】段揭示,其軸承間隙(bearing clearance)可注入油體,形成液體壓力(fluid dynamic pressure ),支撐(supported)並改善(improve)軸承於旋轉時之穩定性(stability)。由上可知,引證1至3皆屬軸承相關技術而具有關聯性,其作用或目的均在確保軸承本體性能之穩定而具有作用或功能上之共通性,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解決傳統軸承本體久經使用而性能耗損之問題,自有結合引證1至3之動機。 ⒊就原告執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與引證1、2相較,具進步性一 節: ⑴引證1圖1、2及說明書第5頁【0000-0000】,已揭示軸承 構件(3),及在動壓槽區域B (第一區域B1、第二區域B2)具有V型動壓槽4。引證2圖1、摘要,亦揭示在軸承本體1具有貫穿兩端之轉軸孔11,轉軸孔的内側壁面設有 呈V型之導油溝槽2及相連接的尖端21。而請求項1一種 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包括:一軸承本體1,該軸承 本體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一轉軸孔2,該轉軸孔 設置於該軸承本體的中心,該轉軸孔貫穿至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二端(即相當於引證1圖2之軸承構件(3)及貫穿二端的徑向軸承面A軸孔;另引證2圖1、摘要, 亦揭示在軸承本體1具有貫穿兩端之轉軸孔11);以及至少一導油溝槽組3,該導油溝槽組設置於該轉軸孔的内 壁,該導油溝槽組至少包含多個第一溝槽31、多個第二溝槽及多個第三溝槽,該些第一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溝槽分別連接於該些第一溝槽及該些第三溝槽之間,該些第一溝槽的一端分別以一第一尖點與該些第二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二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一 相連接的該第一溝槽及該第二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一夾角,該些第二溝槽的另一端分別以一第二尖點與該些第三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二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一相連接的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之 間形成一第二夾角,該些第一尖點及該些第二尖點朝向相反的方向(系爭申請案之導油溝槽,即相當於引證1 圖1、2在動壓槽區域B,第一區域B1、第二區域B2内形 成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並形成夾角而具有V型狀的 動壓槽4 ;且引證1圖2動壓槽4之丘部5亦彎折呈三個溝槽;另引證2圖1、摘要,亦揭示在軸承本體1之轉軸孔11的内側壁面設有呈V型之導油溝槽2及相連接的尖端21);其中該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該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即相當於引證2圖1呈V型 狀導油溝槽2之相連接的尖端21 ;且由引證2圖1、2及 說明書第2/6頁第22行亦揭示第一、第二導油溝槽的溝 角為31.5°至36.5°,形成最佳化設計,具較佳的導油效果)。顯然系爭申請案該相互連接之尖點、角度為於10度至50度之間的技術特徵也是公開的先前技術。 ⑵至於原告稱:引證1的第一槽部4a及兩第二槽部4b之間呈 直角,並非以尖點連接,因此難謂「系爭申請案第一溝槽、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第一尖點及第二尖點,仍為引證1圖1、2形成V型狀的動壓槽4所揭露而教示」。另 請求項1中記載「該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 ,該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的技術特徵,系爭申請案的第一尖點及第二尖點係形成有10度至50度之間的夾角(第一、二夾角),且在請求項1中已明確 定義,與引證1的第一槽部4a及兩第二槽部4b之間呈直 角的結構不同,…。引證2的第一導油溝槽、第二導油溝 槽並非同一組…云云。 ①引證1的第一槽部4a及兩第二槽部4b圖式即便係呈直角 ;惟引證1圖1、2及說明書第5頁【0000-0000】,已 揭示軸承構件(3),及在動壓槽區域B (第一區域B1 、第二區域B2)具有V型動壓槽4,圖1、2已揭露槽部 形成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並形成夾角而具有V型 狀的動壓槽4,且引證1圖2動壓槽4之丘部5亦彎折呈 「三個溝槽」的技術内容,已揭示請求項1有關導油 溝槽之主要技術特徵。而原告所執請求項1之第一溝 槽、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的尖點連接、形成有10度至50度之間的夾角之技術特徵,也被引證2圖1、2揭露 之尖端21,及說明書第2/6頁第22行揭露之「第一、 第二導油溝槽的溝角為31. 5°至36. 5°,形成最佳化設計,具較佳的導油效果」的技術特徵及導油功效所教示。 ②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結合引 證2的技術,自能輕易完成請求項1。故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依據引證1、2揭示内容,不具進步性。 ⒋就原告執系爭申請案請求項4與引證1、2及3相較,具進步性一節: ⑴請求項4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主要構件包括:一軸承 本體,一轉軸孔,以及兩導油溝槽組,二溝槽呈V型連 接,溝槽之間形成夾角及其角度…等;如前述之比對,系爭申請案請求項4此等導油溝槽構造已為引證1圖1、2及引證2圖1、2揭示之軸承構件、轉軸孔,V型狀的動壓槽、導油溝槽及相連接的尖端、角度所揭露而教示。而請求項4相較於引證1、2之差異主要在於:「兩導油溝 槽組,該兩導油溝槽組設置於該轉軸孔的内壁,該兩導油溝槽組分別靠近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二端,該儲油溝位於該兩導油溝槽組之間,兩導油溝槽組,該儲油溝位於該兩導油溝槽組之間」之技術特徵,惟仍被引證3所揭露而教示,如引證3圖2、5亦揭示該軸套具有上、下兩組動態壓力溝槽260、270,該導油溝槽也靠近軸承本體的兩端(第一端及第二端)及該儲油溝226、426位於該兩導油溝槽(動態壓力溝槽260、270 )之間的技術特徵。又引證3說明書第【0128】段及圖5亦揭示,儲油槽(oil storage groove)426 介於上及下動壓槽(dynamic pressure grooves )460、470間,已揭露請求項4「…該轉軸孔的内壁設置一儲油溝…,該儲油溝位於該兩 導油溝槽組之間」的技術特徵。且如前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結合引證1至3之動機。因此,由引證1、2、3先前技術之結合,請求項4仍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故請求項4不 具進步性。 ⑵至於原告稱:引證1、2與請求項4之差異不僅僅在於「兩 導油溝槽組,該兩導油溝槽組設置於該轉軸孔的内壁,該兩導油溝槽組分別靠近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二端,該儲油溝位於該兩導油溝槽組之間」之技術特徵,引證1、2也未揭露請求項4中「該些第一溝槽的一端分別 以一第一尖點與該些第二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二溝槽呈V型相連接,…;其中該第 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等區別技術特徵。及引證3的動態壓力溝槽260、270係呈梯形,引證3未揭示請求項4中「該些第一溝槽的一端分別以一第一尖點 與該些第二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二溝槽呈V型相連接,…;其中該第一夾角的角度 為10度至50度之間,…」等技術特徵,引證3也無法達成 系爭申請案能產生最佳壓力場等技術效果……云云。 ①請求項4此等導油溝槽組一端相連接,溝槽呈V型相連接,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導油溝槽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圖1、2及引證2圖1、2揭示之軸承構件、轉抽孔,V型狀的動壓槽、導油溝槽及相連接的尖端、 角度…所揭露而教示;且其中引證1圖2的動壓軸承也揭示可雙向使用,組裝無方向性之技術效果。又由引證2圖1、2及說明書第2/6頁第22行亦揭露「第一、第二導油溝槽的溝角為31. 5°至36. 5°,可形成最佳化設計,具較佳的導油效果」,可見引證2亦具有較佳 的導油效果。另引證3圖2壓力溝槽260、270之V型頂 點雖有一小平面,惟其内部溝槽實際上仍是V型結構 ,溝槽導流的技術效果仍然相同;且引證3圖2、5亦 揭示該軸套具有上、下兩組動態壓力溝槽260、270,該導油溝槽也靠近軸承本體的兩端(第一端及第二端)及該儲油溝226、426位於該兩導油溝槽(動態壓力溝槽260、270 )之間的技術特徵;又引證3說明書第[0128]段及圖5亦揭示,儲油槽(oi1 storage groove) 426介於上及下動壓槽(dynamic pressure grooves) 460、470間,已揭露請求項4「…該轉軸孔的内壁設置一儲油溝…,該儲油溝位於該兩導油溝槽組之間」的技術特徵。 ②可見原告所執導油溝槽組的技術特徵及最佳壓力場之技術效果,仍為引證1、2圖式揭示可雙向使用,組裝無方向性之技術、引證2說明書第2/6頁第22行所載第一、第二導油溝槽的溝角為31. 5°至36. 5°,具較佳的導油效果,及引證3儲油槽(oil storage groove)426介於上及下動壓槽(dynamic pressure grooves460、470)間(兩導油溝槽組)所揭露的技術特徵及 導油功效所教示。可見,由引證1、2及引證3揭示之 内容,請求項4仍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申請案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 ⒌就原告執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至3相較引證1、2之組合;系爭申請案請求項5至6相較引證1至3之組合,具進步性一節: ⑴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至3、5至6係分別依附於請求項1、4。而引證1、2及引證1、2、3之結合足證請求項1、4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請求項2、5「其中該轉軸孔的直徑為1至3mm,該導油溝槽組的長度為1.5mm以上」之附屬技術特徵,僅係轉軸 孔直徑及導油溝槽組長度之尺寸簡單限定,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請求項3、6「其中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之附屬技術特徵,其中第一、三溝槽相互平行,也見於引證1圖1、2,為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並未產生無法預 期之功效。 ⑶故由引證1、2及引證1、2、3之結合亦可證系爭申請案請 求項2至3、5至6亦不具進步性。 ㈡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爭執事項如下(本院卷第127頁): ㈠引證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㈡引證1、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4至6不具 進步性?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系爭申請案係於108年4月26日申請,經被告於110年1月29日以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不予專利之處分,是以系爭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應以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行 政院定自108年11月1日施行之現行專利法為斷。 ㈡引證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申請案技術分析: ⑴系爭申請案技術內容: ①所欲解決問題: 現有的動壓軸承在組裝時具有方向性(順向、逆向),因此不便於組裝,使得組裝成本較高(系爭申請案說 明書【先前技術】,乙證1第8頁)。 ②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本發明提供一種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包括:一軸承本體,該軸承本體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一轉軸孔,該轉軸孔設置於該軸承本體的中心,該轉軸孔貫穿至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二端;以及至少一導油溝槽組,該導油溝槽組設置於該轉軸孔的內壁,該導油溝槽組至少包含多個第一溝槽、多個第二溝槽及多個第三溝槽,該些第一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溝槽分別連接於該些第一溝槽及該些第三溝槽之間,該些第一溝槽的一端分別以一第一尖點與該些第二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二溝槽呈V型相連接 ,每一相連接的該第一溝槽及該第二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一夾角,該些第二溝槽的另一端分別以一第二尖點與該些第三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二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一相連接的第二溝 槽及第三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二夾角,該些第一尖點及該些第二尖點朝向相反的方向(系爭申請案說明書【 發明內容】,乙證1第8至8頁反面)。 ③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在於,本發明的導油溝槽組至少包含多個第一溝槽、多個第二溝槽及多個第三溝槽,每一相連接的第一溝槽、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可形成一多道彎折結構,該些第一溝槽的一端分別以第一尖點與該些第二溝槽的一端相連接,該些第二溝槽的另一端分別以第二尖點與該些第三溝槽的一端相連接,該些第一尖點及該些第二尖點朝向相反的方向。是以,本發明的動壓軸承結構具有朝向不同方向的V型溝槽 ,雙向皆可使用,可使動壓軸承結構的組裝無方向性,可使組裝成本降低(系爭申請案說明書【發明內容 】,乙證1第7頁)。 ⑵系爭申請案專利範圍: 被告係以原告109年4月13日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及申請時摘要、說明書及圖式審查,並以申請專利範圍不符專利法相關規定之理由,作成不予專利的處分。系爭申請案109年4月13日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6項,其中請 求項1與4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前開請求項之內容如下(乙證1第50至50頁反面): ①請求項1:一種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包括:一軸承 本體,該軸承本體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一轉軸孔,該轉軸孔設置於該軸承本體的中心,該轉軸孔貫穿至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二端;以及至少一導油溝槽組,該導油溝槽組設置於該轉軸孔的內壁,該導油溝槽組至少包含多個第一溝槽、多個第二溝槽及多個第三溝槽,該些第一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溝槽分別連接於該些第一溝槽及該些第三溝槽之間,該些第一溝槽的一端分別以一第一尖點與該些第二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二溝槽呈V型相連接, 每一相連接的該第一溝槽及該第二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一夾角,該些第二溝槽的另一端分別以一第二尖點與該些第三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二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一相連接的第二溝槽 及第三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二夾角,該些第一尖點及該些第二尖點朝向相反的方向;其中該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該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 ②請求項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其中該轉軸孔的直徑為1至3mm,該導油溝槽組的長度為1.5mm以上。 ③請求項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的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其中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 ④請求項4:一種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包括:一軸承 本體,該軸承本體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一轉軸孔,該轉軸孔設置於該軸承本體的中心,該轉軸孔貫穿至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二端,該轉軸孔的內壁設置一儲油溝;以及兩導油溝槽組,該兩導油溝槽組設置於該轉軸孔的內壁,該兩導油溝槽組分別靠近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二端,該儲油溝位於該兩導油溝槽組之間,每一導油溝槽組至少包含多個第一溝槽、多個第二溝槽及多個第三溝槽,該些第一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溝槽分別連接於該些第一溝槽及該些第三溝槽之間,該些第一溝槽的一端分別以一第一尖點與該些第二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二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一相連接的該第一溝槽及該第 二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一夾角,該些第二溝槽的另一端分別以一第二尖點與該些第三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二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 一相連接的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二夾角,該些第一尖點及該些第二尖點朝向相反的方向;其中該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該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 ⑤請求項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的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其中該轉軸孔的直徑為1至3mm,該導油溝槽組的長度為1.5mm以上。 ⑥請求項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所述的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其中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 ⑶系爭申請案主要圖式:見本判決附圖。 ⒉引證1之技術分析: ⑴2013年10月2日公開之中國大陸第CZ000000000A號「流體 動壓軸承裝置」發明專利案。引證1公開日係早於系爭 申請案申請日(2019年4月26日),可為系爭申請案之先 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 引證1在支承正反兩方向的相對旋轉的流體動壓軸承裝 置中,能夠穩定地維持期望的軸承性能。流體動壓軸承裝置(1),在形成徑向軸承間隙的軸承構件(3)的內周面(3a)或軸構件(2)的外周面(2a)設有沿圓周方向排列多 個相對于軸向傾斜的動壓槽(4)的動壓槽區域(B),該動壓槽區域(B)具有在軸承構件(3)與軸構件(2)進行向正 向的相對旋轉時在徑向軸承間隙產生流體動壓的第一區域(B1)和在軸承構件(3)與軸構件(2)進行向反向的相對旋轉時在徑向軸承間隙產生流體動壓的第二區域(B2)。在設於軸承構件(3)的內周面(3a)上的動壓槽區域(B)中形成徑向軸承間隙的大氣開放側的端部的區域設有比動壓槽(4)的槽底接近軸構件(2)的環狀凸部(6)(引證1摘要,本院卷第153頁)。 ⑶圖式:見本判決附圖。 ⒊引證2之技術分析: ⑴2018年5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M559948號「流體動壓軸承結構」新型專利案。引證2公告日係早於系爭申請案申 請日(2019年4月26日),可為系爭申請案之先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 引證2為一種流體動壓軸承結構,包括一軸承本體及多 個第一導油溝槽。軸承本體的中心具有一轉軸孔,轉軸孔貫穿至軸承本體的兩端。該些第一導油溝槽設置於轉軸孔的內側壁面,該些第一導油溝槽呈V型,該些第一 導油溝槽的斷面呈梯形。由此,導油溝槽容易加工,使得產品良率提升(引證2摘要,本院卷第177頁)。 ⑶圖式:見本判決附圖。 ⒋引證1及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⑴查引證1說明書[0004]段落、圖式第2圖(本院卷第157、 171頁)揭示一種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相當於請求 項1之「一種無方向性動壓軸承結構」技術內容;引證1說明書[0030]、[0031]段落及圖式第1、2圖(本院卷第161-163頁、第171頁)揭示一軸承構件3,該軸承構件3具有第一端(圖1、圖2顯示軸承構件3上部,未標示元 件符號)及第二端(圖1、圖2顯示軸承構件3下部,未 標示元件符號),相當於請求項1之「一軸承本體,該 軸承本體具有一第一端及一第二端」技術內容;引證1 說明書[0030]、[0031]段落及圖式第1、2圖揭示該軸承結構具有一徑向軸承面A,該徑向軸承面A設置於該軸承構件3的中心,該徑向軸承面A貫穿至該軸承構件3的第 一端及第二端(圖1、圖2顯示軸承構件3上下端部), 相當於請求項1之「一轉軸孔,該轉軸孔設置於該軸承 本體的中心,該轉軸孔貫穿至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二端」技術內容;引證1說明書[0030]、[0031]段落及 圖式第1、2圖揭示該軸承結構具有上下兩組動壓槽4, 動壓槽4設置於該徑向軸承面A的內壁,該動壓槽4包含 多個第二槽部4b上段(即圖1、圖2顯示第二槽部4b靠近軸承構件3上下端部處,未標示元件符號)、多個第一 槽部4a及多個第二槽部4b下段(即圖1、圖2顯示第二槽部4b靠近圓筒面部7處,未標示元件符號),該些第二 槽部4b上段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一槽部4a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槽部4b下段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一槽部4a分別連接於該些第二槽部4b上段及該些第二槽部4b下段之間,該些第二槽部4b上段的一端分別以一槽部轉折點(即圖1、圖2顯示第一槽部4a及第二槽部4b上段之間的轉折點)與該些第一槽部4a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二槽部4b上段分別與該些第一槽部4a呈V型相連接,每一相連接的該第二槽部4b上 段及該第一槽部4a之間形成一夾角(即圖1、圖2槽部相鄰之轉折點夾角,未標示元件符號),該些第一槽部4a的另一端分別以一槽部轉折點(即圖1、圖2顯示第一槽部4a及第二槽部4b下段轉折點)與該些第二槽部4b下段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一槽部4a分別與該些第二槽部4b下段呈V型相連接,每一相連接的第一槽部4a及第二 槽部4b下段之間形成一夾角,該些槽部轉折點互朝向相反的方向,相當於請求項1之「至少一導油溝槽組,該 導油溝槽組設置於該轉軸孔的內壁,該導油溝槽組至少包含多個第一溝槽、多個第二溝槽及多個第三溝槽,該些第一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且間隔的設置,該些第二溝槽分別連接於該些第一溝槽及該些第三溝槽之間,該些第一溝槽的一端分別以一第一尖點與該些第二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二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一相連接的該第一溝槽及該 第二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一夾角,該些第二溝槽的另一端分別以一第二尖點與該些第三溝槽的一端相連接,使該些第二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呈V型相連接,每一相 連接的第二溝槽及第三溝槽之間形成一第二夾角,該些第一尖點及該些第二尖點朝向相反的方向」技術內容。⑵依上述比對可知,請求項1與引證1之差異在於:請求項1 進一步限定「其中該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該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技術特徵。惟引證2揭示一流體動壓軸承結構,其中圖式第1圖(本院卷第188頁)顯示該軸承結構包括一軸承本體1及多個呈V型之第一導油溝槽2及多個呈V型之第二導油溝槽3,且導油溝槽具有第一尖端21及第二尖端31,上述軸承本體1、轉軸孔11、第一導油溝槽2及第二導油溝槽3、第一 尖端21及第二尖端31等構件,即分別對應請求項1之軸 承本體(1)、轉軸孔(2)、導油溝槽組(3)、第一尖點(34)及第二尖點(35)等構件。再者,引證2說明書第2頁第5、12及22行分別揭示「導油槽溝的溝角度為31.5°至36.5°」(本院卷第181頁),相當於請求項1「其中該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該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技術特徵,可見請求項1之整體技術特 徵業見於前開引證1及引證2所揭露之內容。 ⑶又引證1說明書第[0001]、[0002]段記載「本發明涉及流 體動壓軸承裝置。流體動壓軸承裝置是利用動壓槽的動壓作用在軸承構件和插入軸承構件內周的軸構件之間的徑向軸承間隙產生流體壓力,並利用該壓力使軸構件和軸承構件沿徑向方向相對旋轉自如地非接觸支承的軸承裝置。這樣的流體動壓軸承裝置能高精度且穩定地支承以高速進行相對旋轉的軸構件」(本院卷第157頁), 引證2說明書第2至10行記載「本創作乃是關於一種流體動壓軸承結構,特別是指一種經由流體通過軸承與轉軸之間,由於流動速度變化而產生壓力場,使得轉軸能夠穩定轉動且未與軸承接觸的軸承結構。一般的流體動壓軸承係於軸承本體的內表面或轉軸的外表面設置導油溝槽,當潤滑流體在轉軸與軸承本體之間流動時可集中形成壓力,藉由油膜的支撐力量,使得轉軸旋轉時不會接觸轉軸孔,因此可避免轉軸與軸承本體相互碰撞而磨損,進而減少噪音與震動產生,成為現今資訊產品所常用的軸承技術。」(本院卷第180頁),依上開記載內容 可知,引證1及引證2皆屬「流體動壓軸承結構」相同技術領域。且引證1藉由動壓槽4之第一槽部4a、第二槽部4b及槽部轉折點之配置關係,可藉由流體在轉軸與軸承本體之間流動,使其高精度且穩定支承軸構件,與引證2第一導油溝槽2及第二導油溝槽3及第一尖端21及第二 尖端31藉由油膜的支撐力量,使得轉軸旋轉時不會接觸轉軸孔,引證1及引證2之溝槽排列方式,其作用及功能均在產生油膜的支撐力量以確保軸承本體性能之穩定,兩者具有作用或功能上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可結合引證1及引證2之技術內容。 ⑷再者,引證2說明書第2頁第22至23行記載「第一、第二導油溝槽的溝角度為31.5°至36.5°」,業如上述,可見引證2角度數值位於請求項1夾角數值範圍內,故引證2 其功效即與系爭申請案大致實質相當。又系爭申請案說明書並未敘明「10度至50度」之數值之效果,依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理解,其所選擇之範圍區間,係可依需求進行調整之參數,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引證1及引證2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⑸原告主張:引證1第一槽部4a及兩第二槽部4b之間,依據 圖式揭示呈直角,並非以尖點連接,且在引證1的說明 書及各圖式中均未揭示引證1的第一槽部4a及兩第二槽 部4b之間是以尖點連接等云云(行政訴訟起訴狀第4至5頁,本院卷第16-17頁),惟原告雖稱「引證1…直角,並非以尖點連接」等云云。然直角既為兩線條之相交點,則此相交點當然即是尖點連接之型態。引證1圖1、圖2顯示該第一槽部4a的另一端分別以一槽部轉折點(即 顯示第一槽部4a及第二槽部4b下段轉折點)與第二槽部4b下段的一端相連接,彼此形成有一夾角,上述第一槽部4a及第二槽部4b皆為直線線條,且彼此具有相交點(轉折點),其既非平緩之圓弧外型而呈現尖點特徵,當即對應系爭申請案所稱尖點連接型態,原告主張顯不足採。 ⑹原告再主張: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記載夾角「角度為10度 至50度之間」的技術特徵,與引證1的第一槽部4a及兩 第二槽部4b之間呈直角的結構不同等云云(參行政訴訟起訴狀第5頁,本院卷第17頁)。查引證1確未揭示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的技術特徵 ,業經本院論述於前,然引證2已揭露10度至50度之間 之較小數值角度31.5°至36.5°,系爭申請案並未於說明書記載關於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之效果,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引證1及引證2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發明,業如前述 ,原告僅著眼引證1揭露之技術特徵,而置引證1、2之 組合不論,其主張顯不足採。 ⑺原告又主張:引證2的第一、第二導油溝槽為兩折式溝槽 ,與系爭申請案導油溝槽組數量、方向不同,其作用及技術效果亦不同等云云(行政訴訟起訴狀第5至7頁,本院卷第17-19頁),惟系爭申請案導油溝槽組數量、方 向等技術特徵,業已揭露於引證1,亦如前述,原告再 度忽略引證1、2之組合所揭露之技術特徵,而為前開主張,自難認可採。 ⑻原告更主張:引證1及引證2二者導油溝槽方式不同,所屬技術領域的人員並無理由將引證2中的溝角度C1、C2 組合於引證1的動壓軸承,引證1及引證2不具結合動機 等云云(行政訴訟起訴狀第7頁,本院卷第19頁),惟 查,引證1及引證2皆屬「流體動壓軸承結構」相同技術領域,且均在產生油膜的支撐力量以確保軸承本體性能之穩定而具有作用或功能上之共通性,均如前述,引證1及引證2之結合動機應屬明顯。至於引證1及引證2之導油溝槽方向之差異,僅為轉軸正反轉方向之設計差異,皆未實質影響上述流體動壓軸承技術領域、油膜支撐作用及軸承穩定功能等事項之關連性及共通性,因此仍具有結合動機,原告主張尚難採信。 ⑼原告另主張:從系爭申請案說明書第5頁第0021至0023段 可看出請求項1「其中該第一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 之間,該第二夾角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技術特徵,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顯與引證2不同云云(110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庭筆錄,本院卷第125頁),惟系爭申 請案請求項1之夾角為「10度至50度之間」,引證2之夾角則為「31.5°至36.5°」,則引證2數值範圍已全部落 入請求項1之數值範圍內,請求項1顯非選擇發明之態樣。再者,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具有進步性時,尚須考量該發明對照先前技術之有利功效,惟其須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明確記載者,或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記載內容能推導者,若非明確記載或推導之有利功效,則不予考量。系爭申請案說明書第5頁【0021】段落僅稱「每一相連接的第一溝槽31及 第二溝槽32之間形成一第一夾角θ1,較佳的第一夾角θ1 的角度為10度至50度之間,該些第一尖點34可提供支撐力量」(乙證1第6頁)。原告所列舉說明書段落皆僅概略記載系爭案第一夾角θ1、第二夾角θ2具有「支撐力量 」,然說明書並未就此數值限定提出有利功效之客觀評估、測試數據或實質理由,也沒有證據證明該角度界定有何功效增進之處,原告所稱功效云云,皆非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明確記載或推導之內容,自不因原告前開主張而採認系爭申請案界定之10度至50度之間角度相較於引證1、2之組合具有有利功效。原告另援引國科會報告,說明特定角度具有其功效增進云云(110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庭簡報第10至11頁,本院 卷第245、247頁)。惟查,上開報告所揭資訊並未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內,且報告所揭示20度及80度分別會影響穩定度及40度較佳,該等數值皆未對應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數值端點(10度、50度) 。報告相關資訊及其數值既未記載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內,尚難採認為有利功效之佐證資料。況且,該份資訊揭示之實驗前提、對象、測試方法及比對條件等,與系爭申請案整體技術特徵間,亦無明確對應關係,通常知識者無法由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推導之,因此,原告此等有利功效之主張,實不足採。 ⑽查請求項2為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是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 其中該轉軸孔的直徑為1至3mm,該導油溝槽組的長度為1.5mm以上」,而引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又系爭申請案說明書並未敘明請求項限定數值之效果,依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理解,其所選擇之範圍區間,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依需求進行調整之直徑及長度等一般尺寸參數,屬引證1及引證2之尺寸簡單限定。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引證1 及引證2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及簡單變更而輕易完成系 爭申請案請求項2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⑾再查,請求項3為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項,並進一步限定「其中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而引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業如 前述。引證1圖式第1、2圖顯示該第一槽部4a上下兩段 之第二槽部4b(分別對應系爭案之第一溝槽及第三溝槽),亦呈現相互平行之配置關係。因此,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引證1及引證2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請求項3之發明,故不具進步 性。 ⑿原告雖主張:依系爭申請案請求項2之轉軸孔直徑、導油 溝槽組長度等數值限定,以及請求項3溝槽平行排列等 技術特徵,可產生最佳的壓力場,達到最佳的技術效果等云云(行政訴訟起訴狀第10頁,本院卷第22頁),惟請求項2雖限定「轉軸孔的直徑為1至3mm,該導油溝槽 組的長度為1.5mm以上」,然系爭申請案說明書僅空泛 列舉該數值範圍,並未就此數值限定提出有利功效之客觀評估、測試數據或實質理由,也沒有證據證明該尺寸界定有何功效增進之處,則原告所稱功效云云,皆非申請時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明確記載或推導之內容,應屬引證1、引證2所能輕易擇定或完成者。另請求項3溝槽平行排列之技術內容,更已為引證1所揭示,則其效果當屬相當,原告前揭主張,均不足採。 ⒀綜上所述,引證1、2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 ㈢引證1、2、3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4至6不具 進步性? ⒈引證3之技術分析: ⑴2013年11月7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13/0293048A1號「Hydr odynamic bearing apparatus and spindle motor having the same」發明專利案。引證3公開日係早於系爭 申請案申請日(2019年4月26日),可為系爭申請案之先 前技術。 ⑵技術內容: 引證3提供了一種流體動力軸承裝置,包括:軸;以及 可旋轉地支撐軸的套筒;其中,所述軸的外周面和所述套筒的內週面中的至少一個設有人字形圖案的上下動態壓力溝槽,以在軸的旋轉時產生流體動壓。並且該上下動態壓力溝槽中的至少一個被形成為使得佈置在其上部中之圖案部的寬度,不同於佈置在其下部中之圖案部的寬度,係基於中心線(引證3摘要,依被告110年11月16日書狀之翻譯,即本院卷第213頁)。 ⑶圖式:見本判決附圖。 ⒉引證1、引證2及引證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求項 4至6不具進步性: ⑴請求項4相較於請求項1,其主要係進一步限定「該轉軸孔的內壁設置一儲油溝」、「兩導油溝槽組分別靠近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二端,該儲油溝位於該兩導油溝槽組之間」,而引證1、2業已揭露請求項1大部分技術 特徵,業如前述。經查,引證1圖式第2圖及第4圖(本 院卷第171、173頁)揭示該軸承結構具有上下兩組動壓槽4,其分別靠近軸承構件3之上下端部,即相當於請求項4「兩導油溝槽組分別靠近該軸承本體的第一端及第 二端」技術內容。又引證3揭示一流體動力軸承裝置200,其包含軸210及套筒220、420(對應系爭申請案請求 項4之動壓軸承結構、轉軸及軸承),其中說明書第【0128】段及圖5(本院卷第208、199頁)揭示該套筒420 內具有儲油槽426(oil storage groove),其位於上 及下動壓槽460、470(dynamic pressure grooves)間,相當於揭露請求項4「…該轉軸孔的內壁設置一儲油溝 …,該儲油溝位於該兩導油溝槽組之間」技術特徵。據上比對,請求項4之整體技術特徵已見於引證1、引證2 及引證3所揭露之內容。 ⑵引證3為一流體動力軸承裝置以及具有該軸承的主軸電動 機,其中說明書第【0005】段及第【0006】段(本院卷第207頁,翻譯如本院卷第42頁所示)揭示,其軸承間 隙(bearing clearance)可注入油體,形成液體壓力 (fluid dynamic pressure),以支撐(supported) 並改善(improve)軸承於旋轉時之穩定性(stability)。則引證1至3皆屬「流體動壓軸承結構」之相同技術領域,又引證3藉由上及下動壓槽460、470(dynamic pressure grooves)之配置關係,使軸承間隙形成液體 壓力以支撐軸承於旋轉時之穩定性,引證1、引證2及引證3溝槽排列之作用及功能,均在產生油膜的支撐力量 以確保軸承本體性能之穩定,三者具有作用或功能上之共通性,故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動機可結合引證1、引證2及引證3之技術內容。 ⑶又請求項4之夾角數值和請求項1相同,僅屬數值簡單限定而不具功效增進,如前所述。另請求項4儲油溝之效 果,亦可見於引證3儲油槽426(oil storage groove)之效果,另引證1圖4圓筒面部7及環狀凸部6位於上下動壓槽4間,而可減少潤滑油向徑向軸承間隙外的流出量 ,此觀引證1說明書第[0043]段落自明(本院卷第167頁),可見亦具有儲油之效果,其功效即屬大致相當,請求項4並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該發明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依引證1、引證2及引證3所揭示技術內容結合而輕易完成請求項4之發明,故不具進步性。 ⑷原告雖主張:引證3的動態壓力溝槽260、270係呈梯形, 引證3顯然未揭示請求項4整體技術特徵,引證3也無法 達成系爭申請案能產生最佳壓力場等技術效果等云云(行政訴訟起訴狀第9頁,本院卷第21頁),惟查:原告 雖主張引證3之動態壓力溝槽260、270與系爭申請案導 油溝槽組構造不同等云云。然該等技術特徵實已揭示於引證1(即如圖式第2圖第一槽部4a及第二槽部4b)。況且,引證3之動態壓力溝槽260、270概為梯形,係兩溝 槽轉折之交會處,於轉軸或軸承旋轉時,該轉折處會匯集兩側溝槽之油膜,可使該油膜具有支撐力量以確保軸承本體性能之穩定,即引證3之作用及功能,仍然相同 於系爭申請案說明書【0023】段落所稱「導引潤滑流體,使潤滑流體在轉軸與軸承本體1之間流動,並集中形 成壓力」之作用及功能,且具有該段落所稱「油膜的支撐力量…避免轉軸與軸承本體相互碰撞而磨損…減少噪音 與震動產生」之效果,因此,系爭申請案相較引證3, 亦無功效之增進,且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原告主張,難認可採。 ⑸請求項5、6為分別依附請求項4之附屬項,而引證1、2、 3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請求項5限定「其中該轉軸孔的直徑為1至3mm,該導油溝槽 組的長度為1.5mm以上」、請求項6限定「其中該些第一溝槽分別與該些第三溝槽相互平行」,上述附屬項所限定之技術內容,與請求項2、3所限定之技術特徵相同,故請求項5、6相較於引證1、2、3之組合,自不具進步 性。 ⑹綜上所述,引證1、2、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案請 求項4至6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引證1及引證2之組合,足以證明請求項1至3不具進步性;引證1、引證2及引證3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 申請案請求項4至6不具進步性。故系爭申請案有違現行專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之規定應 不予專利,從而,被告就系爭申請案所為「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為准予專利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經本院審酌後認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潘曉玫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 所 需 要 件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上訴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圖: 一、系爭申請案主要圖式: 圖1為系爭申請案第一實施例動壓軸承結構的立體圖 圖3為系爭申請案圖2的Ⅲ-Ⅲ剖視圖 圖4為系爭申請案導油溝槽組的展開圖 二、引證1圖式: 引證1圖1是實施方式的流體動壓軸承裝置的概略剖視圖 引證1 圖2是引證1圖1的軸承構件的剖視圖 引證1 圖4是軸承構件另一實施例的剖視圖 三、引證2之圖式: 引證2 圖1為流體動壓軸承結構的剖視圖 四、引證3之圖式: 引證3 圖5是流體動壓軸承裝置套筒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