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鴻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謝旼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洪淑敏、胡自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0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鴻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旼達 訴訟代理人 蘇士傑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許人偉 參 加 人 胡自強 訴訟代理人 黃政誠專利師 丁國隆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王碧瑩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