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37號
- 原告
-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蘇保全
- 訴訟代理人
- 李智陽律師
- 輔佐人
- 曹銘煌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廖承威
- 訴訟代理人
- 陳章德
- 參加人
- 三弘木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月嬌
- 訴訟代理人
- 陳天賜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銘專利師
- 輔佐人
- 黃介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以本件行政訴訟牽涉之參加人所有新型第M550589號專利更正之舉發案〔即被告民國112年10月6日(112)智專議㈠04085字第11221005390號審定、經濟部113年1月16日經法字第11217309870號訴願決定,下稱系爭舉發案〕之結果,將影響本件行政訴訟之認定,為避免裁判歧異,於113年1月18日裁定在系爭舉發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系爭舉發案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後,業經本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判決確定,已告終結(見本院卷二第195頁),故本件行政訴訟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