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 原告
-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立賢
- 訴訟代理人
- 翁雅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怡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豫宛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訴訟代理人
- 簡正芳
- 參加人
- 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
- 代表人
- Matteo MISSAGLIA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君怡專利師
- 複代理人
- 呂書瑋律師
- 參加人
- 美商羅氏帕羅奧多責任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Sean A.Johnson住同上
- 代表人
- Bruce Resnick 住同上
-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 張哲倫
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
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