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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8號

發明專利舉發等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原告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曾頴堂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雅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佶穎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
振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洪榮德
訴訟代理人
鍾登科律師

劉沁瑋專利師

朱仙莉律師

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

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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