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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商訴字第22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蔡惠如林惠君潘曉玫

原告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Valentino S.p.A.)
代表人
嘉瑞利.波樂西 (Gabriele Borasi)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瑞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杜政憲
參加人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沈宏海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民國111年1月18日經訴字第1110630015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9月22日中台異字第G0107070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於111年11月30日前補正說明有關「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述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該如何解釋」,書狀請逕寄對造。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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