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商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蔡惠如、林惠君、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洪淑敏、沈宏海
- 原告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商訴字第22號 原 告 義大利商法倫提諾公司 (Valentino S.p.A.) 代 表 人 嘉瑞利.波樂西 (Gabriele Borasi)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蔡瑞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杜政憲 參 加 人 優尼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宏海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民國111年1月18日經訴字第1110630015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9月22日中台異字第G01070702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於111年11月30日前補正說明有關「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後段所述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該如何解釋」,書狀請逕寄對造。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惠君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李建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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