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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更一字第7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彭洪英汪漢卿曾啓謀

原告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許人偉
參加人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建隆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專利師

本件原指派技術審查官吳漢傑解除派任,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唐之

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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