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陳立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原 告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蘇怡佳律師 陳豫宛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參 加 人 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 代 表 人 Matteo MISSAGLIA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劉君怡專利師複 代理 人 呂書瑋律師 參 加 人 美商羅氏帕羅奧多責任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Sean A.Johnson住同上 代 表 人 Bruce Resnick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張哲倫 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 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