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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4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原告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立賢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怡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豫宛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簡正芳
參加人
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
代表人
Matteo MISSAGLIA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菁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君怡專利師
複代理人
呂書瑋律師
參加人
美商羅氏帕羅奧多責任有限公司
代表人
Sean A.Johnson住同上
代表人
Bruce Resnick 住同上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張哲倫

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

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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