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2號
- 原告
- 友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原吉
- 訴訟代理人
- 趙嘉文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億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理安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洪淑敏
- 參加人
- 凌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連春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宏律師
蔣昕佑律師
陳豫宛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定技術審查官吳韶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