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鄒嘉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洪淑敏、陳冠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4號 原 告 由田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鄒嘉駿 訴訟代理人 陳豫宛專利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陳冠伯 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