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 原告
-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曾子章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廖承威
- 參加人
-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李蕙如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承威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設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洪淑敏,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9月28日為判決。惟被告之代表人於112年3月20日已變更為廖承威,且被告已於112年12月21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受,揆諸首揭規定,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