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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廖承威、李蕙如

  • 原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子章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蕙如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廖承威為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 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設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被告之代表人原為洪淑敏,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9 月28日為判決。惟被告之代表人於112年3月20日已變更為廖承威,且被告已於112年12月21日(本院收文日)具狀聲明承 受,揆諸首揭規定,爰由本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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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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