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4 日
- 當事人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子章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1年度行專訴字第70號 原 告 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子章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黃宣瑀律師 楊宛臻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諾沛半導體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家銘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怡茹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樂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