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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彭洪英曾啓謀汪漢卿

  • 當事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勝峯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蘇建太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專利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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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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