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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陳駿璧蔡惠如汪漢卿

原告
廣流智權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文賢
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廖韋齊專利師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學箴專利師 住同上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榮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上述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以「店鋪代收物品系統與店鋪代收物品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7項,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號第I623906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被告以112年12月26日(112)智專議(二)04136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2、5至6、9至10、13至1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3至4、7至8、11至12、15至17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3年6月20日經法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五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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