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 原告
-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金源
- 訴訟代理人
- 沈宗原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游舒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綽忻專利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廖承威
- 訴訟代理人
- 劉力夫
- 參加人
- 鍾富澄
- 訴訟代理人
- 楊理安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 輔佐人
- 邱昭中
- 訴訟代理人
- 趙嘉文專利師
吳俊億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經法字第11317303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