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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端宜

原告
星全安創意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心評
訴訟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梵均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彭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3月9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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