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
- 原告
- 星全安創意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心評
- 訴訟代理人
- 蔡毓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梵均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廖承威
- 參加人
- 墨攻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彭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3月9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