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柯勝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承威、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勝峯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蘇建太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專利師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陳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