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
- 原 告
-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柯勝峯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律師
- 被 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 表 人
- 廖承威
- 參 加 人
-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吳清源
- 訴訟代理人
- 蘇建太專利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鴻專利師
- 本件原技術審查官黃志偉已歸建,應予解任,改由技術審查官陳
- 盈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