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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吳俊龍

原告
保成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寶玉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嘉文專利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億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參加人
陞揚興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程振芳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複代理人
廖沿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複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增加指定譚漢民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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