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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原告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蕭炎奉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 住同上
參加人
長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彭森榮 住同上
參加人
希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偉傑 住同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
薛祐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由高韻萍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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