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34號
- 原告
-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蕭炎奉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居亮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廖承威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婷 住同上
- 參加人
- 長岡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彭森榮 住同上
- 參加人
- 希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偉傑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薛祐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由高韻萍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