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廣流智權有限公司、李文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廖承威、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葉榮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2號 原 告 廣流智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文賢 訴訟代理人 陳政大專利師 廖韋齊專利師 住同上 陳學箴專利師 住同上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榮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規定,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上述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以「店鋪代收物品系統與店 鋪代收物品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7項,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號第I623906號,下稱系爭專利 )。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對之提起舉發。被告以112年12月26日(112)智專議(二)04136字第000000000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2、5至6、9至10、13至14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3至4、7至8、11至12、15至17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就 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3年6月20日經法字第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本 院提起訴訟。 三、本件訴訟之結果,如認應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舉發不成立部分,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