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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原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游舒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盧綽忻專利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劉力夫
參加人
鍾富澄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輔佐人
邱昭中
訴訟代理人
趙嘉文專利師

吳俊億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經法字第11317303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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