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劉金源
- 原告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 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游舒涵律師 盧綽忻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劉力夫 參 加 人 鍾富澄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送達代收人) 輔 佐 人 邱昭中 訴訟代理人 趙嘉文專利師 吳俊億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經法字第113173036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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