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汪漢卿、曾啓謀、吳俊龍
- 法定代理人邱宏哲
- 原告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3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原 告 三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宏哲 訴訟代理人 王仁君律師 洪振盛律師 劉浩祺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文伯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指定顏俊仁技術審查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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