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4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
- 原告
- 位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廖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衡律師
- 輔佐人
- 蔡馥嶸
- 輔佐人
- 柯崇文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廖承威
- 訴訟代理人
- 周志浩
- 參加人
- 天光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明峯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改指定技術審查官簡昭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