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5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榮廷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洋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柏評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廖承威
- 訴訟代理人
- 黃炳燻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改由蔡季霖技術審查官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