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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

115年度行專訴字第17號

發明專利申請智財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汪漢卿陳端宜蔡惠如

原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彭國洋律師(兼上一人及次二人之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柏評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廖承威
訴訟代理人
黃炳燻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申請事件,改由蔡季霖技術審查官依民國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同年8月30日施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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