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116號
- 原告
- 協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郭俊廷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甲○○(局長)
- 參加人
- 日經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日經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5年12月27日以「Jella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休閒服、運動服、制服、靴鞋、鞋子、女鞋、男鞋、布鞋、皮鞋、運動鞋、休閒鞋、鞋底、鞋面、童鞋、帽子、襪子」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1287720 號商標。嗣參加人日經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與據以異議註冊第857950號「JELA」商標構成近似,復均指定使用於休閒服、運動服、鞋子等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應有前揭商標法規定之適用,乃以97年6 月24日中台異字第970208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9 月26日經訴字第0970611305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