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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 當事人
    印度商‧大達太子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131號原   告 印度商‧大達太子有限公司(TA TA SONS LIMITED) 代 表 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參 加 人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神積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5年3 月10日以「大大TA TA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安全帽、防護衣、電子廣告板、列表機、指紋辨識機、收銀機、數位影音光碟機、顯微鏡、時間記錄器、巡邏鐘、打卡鐘、印時鐘、網際網路設備、潛水衣、網路卡、滑鼠墊、電視電腦護目鏡、硬幣計算選別機、電子器材擦拭布等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264356 號商標。嗣原告於96年7 月20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7年4 月24日中台異字第96074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0月22日經訴字第097061148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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