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00014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遠東富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富士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1條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以「富士FUJI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修正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7類之「電梯、電扶梯、昇降機、汽車昇降機、立體停車設備之安裝、維修、保養」等服務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14837號商標,嗣因原告認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原告乃對之提起廢止申請,惟遭原處分機關以中台廢字第950383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