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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62號

商標異議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品瑄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
參加人
丸莊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丸莊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完膳」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30類之商品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註冊為第1266863 號商標,嗣參加人主張其享有「膳丸及圖」商標,進而提出異議,被告繼而以原告申請註冊之上開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3款為由,撤銷原告上開商標,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仍遭駁回,原告因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本件行政訴訟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有所影響,參酌上開規定意旨,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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