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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88號

商標廢止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原告
美商英特爾公司( Intel Corporation)
代表人
甲○○ (Ruby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郭建中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乙○○(局長)參 加 人 哲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哲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哲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前於83年6 月24日以「InteLink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1類之電腦軟體系統之規劃等服務,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被告)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73971 號商標,並經申准延展註冊。嗣原告以其註冊後有商標法第5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情事,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以97年4 月11日中台廢字第961234號商標發止處分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不 得 聲 明 不 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國 成

法 官 蔡 惠 如

法 官 陳 忠 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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