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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行商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 當事人
    印度商‧大達太子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商訴字第94號上 訴 人 印度商‧大達太子有限公司(TA TA SONSLIMITED) 代 表 人 甲○ ○○ ○○○(F. N. Subedar)(Senior Vice President Finance and Company Secretary)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98年4 月13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扣除在途期間37日(智慧財產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3 條第2 款亞洲地區),已逾20日期間,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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