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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上訴人
昱家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董事)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本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智慧財產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智慧財產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書狀內表明其上訴理由,然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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