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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4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原告
甲○○
原告
(送
原告
鹿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丙○○(局長)
參加人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金享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享公司)前於民國93年6 月25日以「自行車立管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258033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款及第4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97年2 月18日(97)智專三(三)字05048 第097200903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5 月29日經訴字第097061074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金享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金享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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