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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28號

新型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國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國洋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89年1 月7 日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雙層式振動送料機」經被告發給新型第194739號專利,嗣參加人以原告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為由向被告提出舉發,經被告審查,認為原告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規定,以97年1 月31日(97)智專三㈢05018 字第097200733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經濟部97年6 月11日經訴字第09706108230 號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提起本件訴訟,因兩造系爭訴訟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影響,爰依上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訴訟,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筆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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