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40號
- 原告
- 凱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 參加人
-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3年10月7日以「連接器結構 (二)」,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130448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39699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有違專利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及第4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11月21日 (96)智專三 (二)04087 字第096206496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4月24日經訴字第0970610594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