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啟舜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 參加人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1年3 月28日以「複合式散熱風扇」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120 3882 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間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一款、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2月16日以(94)智專三(一)05051 字第09421142060 號異議舉發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5年9 月4 日經訴字第09506176330號訴願決定書將原處分撤銷,由被告另為處分。嗣被告參加人於96年3 月30日提出系爭專利修正,被告重為審查認未變更實質,並於97年2 月1 日以(97)智專三(一)05053 字第0972007444號異議舉發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