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7年度行專訴字第6號
97年11月6日辯論終結
- 原告
- 美商利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 律師
- 代表人
- 張哲倫 律師
- 代表人
- 丁○○ ○○○○○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謝文元
- 參加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5 月6 日經訴字第097061062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85年9 月30日以「具序列輸出及動態移位暫存器之墨水噴射列印頭識別電路」(嗣修正為「具序列輸出及動態移位暫存器之噴墨式列印頭識別電路」)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 即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85111899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087700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92年4 月21日參加人丙○○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92年8 月27日及95年5 月17日,分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前揭更正本分別與系爭專利86年7 月11日之公告本比較,未變更實質內容等理由,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內容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於96年9 月7 日以(96)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6205161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㈠證據2 與證據3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相較於證據2與證據3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獨立項具有「移位暫存器」以及「回應來自位元址線之控制信號」功能之創新技術特徵,故應認系爭專利較於證據2 與證據3 均具有進步性:
1.原告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之一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係「一種噴墨式列印頭」,其特徵包含:一包含墨水之噴墨式列印頭;該列印頭能夠接收來自複數個位元址線29之控制信號;以及一配置在該噴墨式列印頭之包含一移位暫存器50之識別電路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亦明示,系爭專利為「一種將列印頭識別資訊提供給一噴墨式印表機之噴墨式列印頭」,其特徵包含:傳導控制信之複數位元於該列印頭中之位址線29該列印頭自該等位元址線29接收控制信號;包含在該列印頭中之墨水;一配置在該噴墨式列印頭之包含一移位暫存器50之識別電路32,該識別電路32包含一對應於列印頭識別資訊之數位碼,該移位暫存器50連接到該列印頭中之該等位址線29,以使自該印表機接收該等控制信號,且該移位暫存器50回應於該控制信號,而將該數位碼以串列傳送到該表控制電路等。
2.被告機關已自承證據2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關於移位暫存器之技術特徵(參原處分第5 頁)。
3.證據3 雖揭示一移位暫存器,惟證據3 並未揭露或教示此等移位暫存器係回應或應該回應於接收自位址線之信號。換言之,證據3 係提供個別線路來連結串列輸入資料、時脈信號、載入或致能信號,以及一些平行輸出線,而非如系爭專利係連結移位暫存器至列印頭之內部位址線。
4.系爭專利之另一項主要功效為減少硬體以及在列印頭上實現識別電路所需之費用。由於系爭專利之位址線已存在於印表機組件與列印頭內,故可藉由使用在列印頭中之位址線來攜帶控制信號至移位元暫存器,而無需介於印表機與列印頭之間的額外線路,進而達成減少成本的目的。惟相較於此,證據3 之主要設計係加入額外的線以提供一時脈信號、一載入信號、一「串列入」信號、許多平行信號,以及一「串列出」信號。換言之,證據3 未如系爭專利般提供移位暫存器以回應自位址線所接收之信號。
㈡證據2 與證據3 欠缺組合之依據,其組合後之結果亦未較系爭專利具進步性:
1.專利審查基準有關「組合」之規定:
⑴專利審查基準規定:「審查進步性時,得以多份引證文件中之全部或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或一份引證文件中之部分技術內容的組合,或引證文件中之技術內容與其他形式已公開之先前技術內容的組合,判斷申請專利之發明是否能輕易完成。惟前述技術內容的組合,在請求項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對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必須是明顯(obvious) 的情況下,始得為之。」(第2-3-20頁)。
⑵前揭專利審查基準進一步規定,技術內容的組合對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是否明顯,應依下列事項決定之:
① 就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而言,引證文件的技術內容是否促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將其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組合在一起。若兩技術內容所揭露之必要技術特徵先天即不相容,則其技術內容的組合並非明顯。
② 就技術領域而言,引證文件的技術內容是否屬於相關的技術領域。若兩技術分屬不相關的技術領域,通常其技術內容的組合並非明顯。
③ 就組合之動機而言,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有合理的動機組合一份文件中之多項技術內容,則其技術內容的組合係屬明顯。例如一先前技術與教科書或工具書所揭露之技術內容的組合,或一份文件與其內容已明確敘及之另一份文件或已明確敘及以其他形式公開揭露之技術內容的組合(在解釋用語或技術特徵的情形下,這兩種情事亦被視為屬於單一引證文件,參照本章2.3.2 「單獨比對」),或一份文件與該領域中之通常知識的組合。
2.證據2與證據3之組合違反前揭專利審查基準之規定:
⑴查證據2 係利用位址線以作為輪詢可程式路徑之目的。對於具有證據2 之位址結構,可以任何想要的次序輪詢該可程式路徑,且該結構可視為隨機存取記憶體。在位址線上之位址信號理論上以任何次序識別一些特定的欲被讀出的可程式路徑。然而,證據3 係包括一記憶體電路(可熔絲鏈) ,但其不允許記憶體之內容隨機存取。在串列數位實施例中,證據3 以可熔絲鏈庫儲存資訊,且利用移位暫存器連續地讀出資訊。因此,證據3 之記憶體電路可稱之為串列存取記憶體。包含於證據3 之可熔絲鏈之資訊不可任意存取。故可知,證據2 與3 所揭示之電路分別以完全不同之原理運作。
⑵再者,證據2 之位址線係執行位址功能;而證據3 卻無此等執行位址功能之位址線。
⑶由上可知,由於證據2 與3 所揭示之電路分別以完全不同之原理運作,且證據2 與3 明顯係揭示不同型式之記憶體存取系統(記憶體位置相對串列存取之個別的輪詢) ,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合理動機組合證據2 與3 。
⑷另證據3 之電路具有複數個平行輸出線,若如舉發人主張般組合證據2 與證據3 ,則須連接證據2 之位址線至證據3 之平行輸出線。在此情況下,證據2 之位址線可利用類似證據3 所教示之方法來燒斷可熔絲鏈,且該位址線將程式化證據3 之記憶體與可熔絲鏈;此等組合後之結構完全不同於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關於以位址線來攜帶控制信號至移位元暫存器之技術特徵。
⑸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合理動機連接證據2 之任一位址線至證據3 之載入信號或時脈信號之動機。縱然勉強組合證據2 與證據3 ,該組合後所得之電路亦未教示系爭專利關於「位址線應為移位暫存器攜帶控制信號( 載入或致能信號以及時脈信號) 」之技術特徵。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與9 項獨立項相較於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確具進步性。
3.綜上,本件由於證據2 及3 皆未揭示採用「回應來自位元址線之控制信號之移位元暫存器」之方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不會有合理動機來結合證據2 及證據3 ,因此,證據2 及證據3 之技術內容的組合並非明顯。此外,證據2 及證據3 之技術內容的組合也無法達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第9 項之技術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第9 項相較於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顯然具有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獨立項相較於證據2 確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為具有「輸出裝置」之創新技術特徵。該輸出裝置80之詳細結構係位於圖3 中並詳細記載於說明書中,此等技術特徵相較於證據2 與證據3 確具進步性,此原告已於95年10月20日申復理由書中詳述,茲不贅述。
2.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另具備「藉由電連接至地而程式化數位碼」之創新技術特徵,識別電路藉由連接至地至少部分應加以程式化。此「藉由接地面而程式化」技術之主要優點之一為可消除易使靜態電力或一外來物質產生錯誤記憶之浮動參考點。
3.參考證據3 之圖3 與圖5 ,在移除可熔絲鏈(F) 之後,電晶體M2之源極為浮動的,亦即,其未連接至任何物。一旦移除可熔絲鏈,對應之線d0到d3可能浮接。若靜電荷恰巧在d0到d3的任何線上形成,移位暫存器100 可能讀到錯誤的正電荷。同樣地,若外來物質在藉由燒斷可熔絲鏈F 而產生的間隙建立任何型式的橋接,移位暫存器100 可能讀到錯誤的正電荷。這些錯誤的正電荷會構成錯誤的記憶體內容。
4.另參考證據2 所揭示藉由可程式化熔絲而達成之光罩程式化,故當燒斷一熔絲時,則證據2 之設計將會產生一開路且出現如燒斷的物質短路、靜電荷與空間要求等缺失。同時,證據2 中所揭示之光罩式程式化之內容並非是電連接至一電壓源或地。
5.綜上可知,由於藉由連接至電壓源或連接至地而程式化識別電路,可以消除因靜態電力與外來物質等所造成困擾等相關問題,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關於「藉由電連接至地而程式化數位碼」以及「輸出裝置」之特徵實解決了證據2 或證據3 無法解決之問題,故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相較於證據2 與證據3 之組合確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之附屬項第3 、5 、6 、8 、10、11、12、15與16項亦具有進步性,依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2.3.1 節之規定,「獨立項具備專利要件時,其附屬項必然具備專利要件」。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與13項獨立項相較於證據2 與證據3 確具進步性,故其附屬項第3 、5 、6 、8 、10、11 、12 、15與16項相較於證據2 與證據3 亦具進步性,其理自明。
㈤原處分若未適用被告機關自行頒訂之「專利審查基準」或適用不當,亦構成違法行政處分。綜前,系爭專利確具有進步性,原處分未及於此,即顯有悖於法令之處,而訴願決定未察而逕予維持原處分,亦違法而不當,原處分既有不適用專利審查基準之相關規定,自屬違法行政處分而應予撤銷,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三、被告之主張:
㈠證據2 之圖式元件符號48B 輸入信號至Identification circuit45,Identification circuit45與TEMP SENSE CIRCUIT經由node49回應給controller42已揭示系爭專利藉由「該等位址線29」、「回應於接收自該等位址線29之該等控制信號而以串列方式傳送該數位碼」,證據2 與系爭專利差異,僅在於「記憶元件」選用不同,先行指明。
㈡另原告訴稱,證據2 之記憶載體裝置係隨機存取記憶體,證據3 之記憶載體裝置係串列存取記憶體,熟習此藝之士並無動機來組合以不同方式操作之兩種不同型式之記憶體;系爭專利之「輸出裝置80」為一創新技術特徵,其詳細結構係圖示於圖3中及記載於說明書中;且系爭專利另具備「藉由電連接至地而程式化數位碼」之創新技術特徵,藉由連接至電源壓或連接至地而程式化識別電路,可以消除因靜態電力與外來物質等所造成干擾等相關問題等語,亦經原處分理由論明如下所載:「‧‧‧證據2 與系爭專利差異,僅在於『記憶元件』選用不同,證據2 如原告所稱屬『隨機存取記憶體』,而系爭專利使用記憶元件為『移位暫存器』,在證據2 、3 同屬列印頭識別技術領域且如原告所自承證據2 、3 同屬『記憶元件』,只有『存取方法』之不同,前述差異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簡單附加者。」、「‧‧‧雖系爭專利圖式及相關說明有記載『輸出裝置80』之細部結構,然前述『細部結構』記載均未見於系爭專利第3 項、第13項中,按進步性比對方式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與引證案間比對,原告之申復顯然不符合進步性比對方式‧‧‧」及「證據2 第5 欄第13行至21行『the digital codegenerated ‧‧‧』,系爭專利第13項『每一位元設定成一電連接至一電壓源或一電連接至地』已揭示於證據2 圖9 熔絲F1-F5 定義數位邏輯為"1" 或"0" 而已,系爭專利『數位碼』或證據2 『the digital code』二者均指定數位邏輯為"1" 或"0" ,證據2 、3 組合能證明系爭專利第13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是以原告所訴,核不足採。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查:
㈠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固得依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19條暨第20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惟其發明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0條第2 項所明定。
㈡本件原告於92年8 月27日及95年5 月17日二次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經被告審查,准予更正。按被告西元2006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舉發及依職權審查」6.1 舉發審定5-1-45頁規定「... 經審查,僅部分請求項違反專利法之規定而致舉發成立者,應先依職權通知專利權人申復或更正說明書或圖式(更正之處理,參照本章4.3 『更正』)。經申復更正後能克服舉發成立之理由者,應審定『舉發不成立』;屆期未申復更正、申復不成立或不准更正者,應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本件被告為處分前,曾以95年7 月25日(95)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 520583400號函,敘明原告第二次更正後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5 、6 、8 、9、10、11、12、13、15、16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請原告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將第4 項併入第1 項;刪除第9 至12項;第14項併入第13項。該函業於95年7月27日送達原告之代理人,然原告屆期未更正,被告逕為本件處分,尚無不合。
㈢本件系爭第85111899號「具序列輸出及動態移位暫存器之噴墨式列印頭識別電路」發明專利案,第二次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7項,第1 、9 、13、17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其第1 項一種噴墨式列印頭之特徵在於:包含墨水之該噴墨式列印頭;該列印頭能夠接收來自複數個位址線之控制信號;一配置在該噴墨式列印頭之包含一移位暫存器之識別電路,該識別電路包含一對應於列印頭之數位碼;一連接到該識別電路以接收控制信號之輸入線,該移位暫存器回應於接收自該等位址線之該等控制信號而以串列方式傳送該數位碼;以及一連接該識別電路及該印表機之輸出線,用以在傳送該數位碼時傳導該數位碼,而提供該列印頭識別資訊作為輸出。其第9 項為一種將列印頭識別資訊提供給一噴墨式印表機之噴墨式列印頭,該列印頭之特徵在於:傳導控制信號之複數個位於該列印頭中之位址線;該列印頭自該等位址線接收控制信號;包含在該列印頭中之墨水;一配置在該噴墨式列印頭之包含一移位暫存器之識別電路,該識別電路包含一對應於列印頭識別資訊之數位碼,該移位暫存器連接到該列印頭中之該等位址線,以便自該印表機接收該等控制信號,且該移位暫存器回應於該等控制信號,而將該數位碼以串列方式傳送到該印表機控制電路;一輸出線,用以互連該識別電路及該印表機以及用以將該數位碼傳送到該印表機控制電路;以及其中該印表機控制電路可解譯該數位碼,並可決定該列印頭識別資訊。其第13項為一種將識別資訊提供給一噴墨式印表機之方法,該識別資訊識別將墨水沈積在一列印媒體上的噴墨式列印頭之類型,且該墨水具有對應於該識別資訊之若干參數,該方法之特徵在於下列各步驟:將一數位碼設定於該列印頭上配置的一識別電路中,其中係將該數位碼的每一位元設定成一電連接至一電壓源或一電連接至地,該數位碼係對應於該列印頭識別資訊;在該識別電路接收該印表機產生的控制信號回應於該等控制信號,以串列數位格式將該數位碼的一個或多個位元傳送到一輸出裝置;以及當該輸出裝置傳送該數位碼時,該印表機讀取該數位碼。其第17項為一種將資訊提供給一噴墨式印表機之方法,該資訊識別將墨水沈積在一列印媒體上的一噴墨式列印頭,且該墨水具有對應於該識別資訊之若干參數,該方法之特徵在於下列各步驟:將一噴墨式列印頭安裝於一噴墨式印表機;將墨水提供給該列印頭;將一數位碼設定於該列印頭上配置的一識別電路中,其中係在複數個移位暫存器中將該數位碼的每一位元設定成介於一位元移位暫存器與一電壓源間之導電短路或介於該一位元移位暫存器與地間之電導通連結,該數位碼係對應於該列印頭識別資訊;將該印表機產生的控制信號傳送到該識別電路;回應於該等控制信號,以串列數位格式將該數位碼的一個或多個位元傳送到一輸出裝置;當該輸出裝置傳送該數位碼時,該印表機讀取該數位碼;以及根據該列印頭識別資訊識別列印頭及墨水之類型。
㈣參加人所提舉發證據2 為83年11月8 日公告之美國第5363134號「INTEGRATED CIRCUIT PRINTHEAD FOR AN INK JET PRINTERINCLUDING AN INTEGRATED IDENTIFICATION CIRCUIT 」專利案,其Claim1為「1. An integrated circuit for use inthermal ink jet printheads for providing identifiablecharacteristics of individual print cartridgescontaining such a printhead to a printhead controller,comprising: an array circuit heating an ink reservoirto produce a pattern of ink jets, the array circuitincluding a plurality of resistor cells arranged in apredetermined number of rows and columns; a pluralityof row and column lines coupled to the array circuitfor selectively driving at least one of the resistorcells; and an identification circuit including aplurality of programmable paths, at least one of theprogrammable paths corresponding and coupled to eachrow line at a first end of the programmable paths andcoupled at a second end of the programmable paths to acommon node.」本案為一噴墨列印頭之整合電路,其利用位址線48A 連結印表機本體列印頭驅動電路系統43與噴墨列印頭加熱陣列電路44,且在共線下以48B 連結辨識線路45,再以輪詢(polling) 方式透過48B 讀取數位碼(digital code),藉由單一線49傳回印表機本體之控制電路42;另外其透過F1~F13 來預設噴墨列印頭之製造或規格參數,此即辨識線路45裡之數位碼(digital code)。證據3 為西元1996年4 月2 日公告之美國第5504507 號「ELECTRONICALLY READABLE PERFORMANCE DATAON A THERMAL INK JETPRINTHEAD CHIP」專利案,其claim 為:「1. A method of operating a thermal ink-jetprinthead including a silicon substrate having aplurality of heating elements defined thereon,comprising the steps of: providing at predeterminedpositions on the substrate a plurality of selectablyremovable leads;performing a predetermined test on atleast one heating element on the substrate, therebyyielding a binary number symbolically relating to a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 of the printhead; applyinga write voltage to certain of the selectably removableleads,thereby removing said certain leads consistentwith the binary number; applying electrical energy tothe predetermined positions on the substrate to yieldan electrical response from each position dependent onwhether the lead therein has been removed, therebyreading the binary number; and applying power to theheating element in a manner consistent with theperformance characteristic symbolized by the binarynumber.
3.The method of claim 1, further comprising the stepsof:providing a shift register on the substrate, theshift register being operative associated with theremovable leads; entering the binary number in serialform into the shift register; and operating the shiftregister to application of the write voltage to aselected subset of leads to destroy the selectedsubset of lea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inary number.」本案揭示具有電子讀取格式之噴墨列印頭,其利用可燒斷之鏈結74來預設提供數位碼,且以移位暫存器100 來提供串列輸出預設之數位碼。
㈤經整理兩造主要爭點為:1.證據2 、3 是否有揭示移位暫存器?其是否有回應於接收自位址線之信號?能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不具進步性?2.證據2 、3 組合之技術是否並非明顯?3.系爭專利請求項13較證據2 是否具有進步性?經查:
1.有關第1 爭點:證據2 、3 移位暫存器是否有揭示及其是否有回應於接收自位址線之信號部分:
⑴證據2 之圖示元件符號48B 輸入信號至Identificationcircuit 45,Identification circuit45與Temp SenseCircuit46 經由node49回應給Controller42,已揭示系爭專利藉由「該等位址線29」、「回應於接收自該等位址線29之該等控制信號而以串列方式傳送該數位碼」,證據2 與系爭專利之差異,僅在於「記憶元件」選用不同。
⑵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與證據2 、證據3 之比較得知,證據3 已揭示移位暫存器(a shift register 100,which is intended to be located on the chip itself,and which may be part of the logic 56 ,見證據3 第7 欄第50~52 行) ,證據2 無揭示移位暫存器,但其揭示其識別電路之輸出點(node49)是以輪詢(polling) 方式來回應位址線48A 之輸出要求(Node 49 forms a single output signal inresponse to a polling of the address lines 48A. 見證據2 第5 欄第25、26行) ,此已相對表達揭示系爭專利所謂之回應於接收自位址線之信號之技術特徵。故組合證據2 及證據3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不具進步性。
2.有關爭點2:證據2 、3組合之技術是否並非明顯部分:
⑴系爭專利與證據2 、3 之技術領域皆為包含識別電路之噴墨式列印頭之發明專利案,其所屬技術領域應屬相同。
⑵系爭專利之識別電路使用移位暫存器,利用平行載入訊號與CLK 驅動移位暫存器;證據2 則於圖9~11揭示3 種暫時讀取F1~F13 之電路,二者在運作原理上有所不同;證據3 之識別電路亦使用移位暫存器,惟系爭專利強調相關訊號線與位址線共用,證據3 則未明確揭示Shift Enable/load 與CLK 等之訊號線是否與位址線共用。
⑶綜上,系爭專利與證據2 之主要差異在於是否使用移位暫存器,而證據3 揭示有移位暫存器,且其使用目的與系爭專利相同,考量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之技術領域皆為噴墨列印頭之辨識系統之相關整合電路,對於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應為明顯而能輕易結合,故證據2 、3 應能結合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9 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3.有關爭點3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獨立項是否較證據2 具有進步性部分: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揭示有技術特徵「輸出裝置」,惟包含此獨立項暨其附屬項皆未揭示其細部結構特徵。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0-12 行揭示「該輸出裝置可以是一具有一源極、吸極、及閘極之輸出電晶體。該輸出電晶體之閘極接收該等移位暫存器以串列方式移動所設定內容」。證據2 圖10則揭示Q1之閘極接收D1-D13所傳遞之設定內容。
⑵系爭專利藉由電連接至地而程式化數位碼(可消除一使靜態電力或一外來物質產生錯誤記憶之浮動參考點) ;證據2 圖9A則揭示QPD1,其源極接地可避免Q1等之閘極在F1開路時可能造成之浮動,而產生錯誤之邏輯(見證據2 第5 欄第30~42 行) 。
⑶雖系爭專利圖式及相關說明有記載「輸出裝置80」之細部結構,然前述「細部結構」記載均未見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獨立項中,按進步性比對方式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與引證案間比對,原告既未將「輸出裝置」之細部結構載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獨立項,即非為申請專利範圍,自不得以之與證據2 比對以為具進步性之論據。
⑷系爭專利第13項中「將一數位碼設定於該列印頭上配置的一識別電路中」,已揭示於證據2 第5 欄第13行至21行「thedigital codegenerated...」;系爭專利第13項中「每一位元設定成一電連接至一電壓源或一電連接至地」已揭示於證據2圖9 熔絲F1-F5 定義數位邏輯為"1" 或"0" ,系爭專利「數位碼」或證據2 「the digital code」二者均指定數位邏輯為"1" 或"0" ,故證據2 、3 組合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
㈥證據2 、3 亦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下列附屬項請求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第3 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其附加技術特徵「輸出裝置」,及「該輸出裝置以串列方式保持一位元的數位碼, 並在該輸出線上以串列方式傳送該一位元的數位碼。」證據3第8 欄第65行至68行之記載「The parallel dataentering shift register 100 is read out in serial formfrom terminal SO of shift register 100. 」即並行之資料輸入移位暫存器並以串列方式由移位暫存器100 的端點S0讀出,其中「terminal SO 」為移位暫存器之資料輸出端點。比較系爭專利第3 項與證據3 第8 欄第65行至68行之記載,其中系爭專利之「輸出裝置」及「串列方式傳送」等皆已揭示於證據3 ,故由同樣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2 所揭示之識別電路相關結構,結合亦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3 所揭示之識別電路以串列方式由其移位暫存器的端點S0讀出傳送數位碼,而能揭露系爭專利第3 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故整體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其技術內容在具有噴墨列印機之技術者能結合同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2 及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自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其附加技術特徵「該輸出線是一列印頭溫度感測裝置之輸出。」。證據2 圖式5 ,揭示有「node 49 」及「temperaturesense circuit 46」,其中「node 49 」即「temperaturesense circuit 46」之輸出線。比較系爭專利第5 項與證據2圖式5 ,系爭專利之「輸出線」、「列印頭溫度感測裝置」即證據2 之「node 49 」及「temperature sense circuit 46」,且「node 49 」即「temperature sense circuit 46」之輸出線,故由同樣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2 所揭示之識別電路相關結構及溫度感測電路之輸出線暨亦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3所揭示之移位暫存器,而能揭露系爭專利第5 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故整體觀之,系爭專利第5 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其技術內容在具有噴墨列印機之技術者能結合同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2 、3 而能輕易完成,自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其附加技術特徵「該噴墨式列印頭是一將墨水沈積在一列印媒體上之噴墨式列印頭, 且該墨水具有對應於該列印頭識別資訊之若干參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其附加技術特徵「該列印頭識別資訊識別該包含墨水色彩的噴墨式列印頭之各參數。」證據2 第1 欄第63行至65行揭示「The identified printer characteristics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ink color,architecture revision, resolution, number of nozzles27 in the orifice plate 11, spacing between thenozzles 27, among others. 」比較系爭專利第6 項與證據2 、3 ,其中系爭專利第6 項揭示之「該噴墨式列印頭是一將墨水沈積在一列印媒體上之噴墨式列印頭」,此與證據2 、3 之噴墨式列印頭之功能相同。比較系爭專利第6 項、第8 項與證據2 第1 欄第63行至65行,其中證據2 已揭示列印頭識別資訊包含有噴墨式列印頭之墨水顏色、解析度…等之各參數,故系爭專利第6 項揭示之「該墨水具有對應於該列印頭識別資訊之若干參數。」與系爭專利第8 項揭示之「該列印頭識別資訊識別該包含墨水色彩的噴墨式列印頭之各參數。」,其皆已揭示於證據2 。故由同樣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2 所揭示之識別電路相關結構及列印頭識別資訊包含有噴墨式列印頭之墨水顏色、解析度…等之各參數暨亦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3 所揭示之移位暫存器,而能揭露系爭專利第6 項、第8 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故整體觀之,系爭專利第6 項、第8 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其技術內容在具有噴墨列印機之技術者能結合同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2 及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自不具進步性。
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附屬項依附於第9 項獨立項,其附加技術特徵「該識別電路又包含複數個移位暫存器。」證據3 圖式3 揭示有移位暫存器100 。比較系爭專利第10項與證據3 圖式3 ,其中證據3 之移位暫存器連接於具有數位碼之相關識別電路。故由同樣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2 所揭示之識別電路相關結構及亦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3 所揭示之移位暫存器,而能揭露系爭專利第10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故整體觀之,系爭專利第10項附屬項依附於第9 項獨立項,其技術內容在具有噴墨列印機之技術者能結合同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2 及證據3 而能輕易完成,自不具進步性。
5.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0項附屬項,其附加技術特徵「該列印頭識別資訊識別其中包含墨水參數的噴墨式列印頭參數。」系爭專利第12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1項附屬項,其附加技術特徵「該等墨水參數是彩色」。證據2 第1欄第63行至65行揭示「The identified printercharacteristic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inkcolor, architecture revision, resolution, number ofnozzles 27 in the orifice plate 11, spacing betweenthe nozzles 27, among others. 」比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第12項與證據2 第1 欄第63行至65行,其中證據2已揭示列印頭識別資訊包含有噴墨式列印頭之墨水顏色、解析度…等之各參數,故由同樣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2 所揭示之識別電路相關結構及列印頭識別資訊包含有噴墨式列印頭之墨水顏色、解析度…等之各參數暨亦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3所揭示之移位暫存器,而能揭露系爭專利第11項、第12項附屬項之技術特徵。故整體觀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第12項附屬項分別依附於第10項、第11項附屬項,其技術內容在具有噴墨列印機之技術者能結合同為噴墨式列印頭之證據2、3而能輕易完成,自不具進步性。
6.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3項方法獨立項,其附加特徵「又包含下列步驟:該印表機解釋該數位碼,而識別其中包含墨水參數的列印頭參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附屬項依附於第13項方法獨立項,其附加特徵「又包含下列步驟:該印表機解釋該數位碼,而識別該墨水之彩色。」已揭示於證據2 第1 欄第63行至65行,證據2 、3 組合能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16項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自不具進步性。
㈦本件被告為處分前,曾以95年7 月25日(95)智專三(二)04099 字第09520583400 號函,敘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 、5 、6 、8 、9 、10、11、12、13、15、16項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請原告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將第4 項併入第1 項;刪除第9 至12項;第14項併入第13項。查該函業於95年7 月27日送達原告之代理人,然原告屆期未更正,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5 、6 、8 、9、10、11、12、13、15、16項不具進步性,已如上述,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自不應取得專利權,被告依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原有資料審查,自無從單獨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14、17項與不具進步性之其他請求項分離,而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全部為舉發成立之處分,自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被告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所為舉發成立之處分,核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